Ⅳ.地方科技法规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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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科技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0113
颗粒名称: Ⅳ.地方科技法规选
分类号: G322.752
页数: 1
页码: 263-292
摘要: 本文记述了
关键词: 济南 科技志

内容

一、济南市工务局建筑工程师注册暂行规则
   第一条 凡在本市区内执行土木建筑工程师业务者,应按照本规则呈请注册。
   第二条 凡具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向本局请求注册:
   (甲)国内外大学或同等学校土木建筑科毕业,得有毕业证书者。
   (乙)专门或甲种工业学校毕业,得有毕业证书及确有实地经验者。
   (丙)确有相当学识,曾主持重要建筑工程在五年以上,提出证明书,经本局审查认为有与甲乙二项同等之资格者。
  第三条 凡请求注册者,应备具声请书开明下列事项。
   1.姓名
   2.年龄
   3.籍贯
   4.出身
   5.经验
   6.现在职务
   7.事务所地址
   8.附呈
   一、毕业证书
   二、证明书类
   三、最近四寸半身相片
   第四条 凡经本局审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发给证书,随收证书费五元。
   第五条 凡未领有本局证书者,不得在本市区内执行土木建筑工程师之业务。
   第六条 注册人遗失证书时,应即呈请本局补给并纳补费一元。
   第七条 证书发给后,如发现伪报资格或其他不正当行为时,将所给证书注销。
   第八条 注册人之业务变更或停止及地址变更时,应即呈报本局备案。
   第九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提出,市政会议修正之。
   第十条 本规则经市政会议议决公布施行。
  《济南市政月刊》民国18年10月
   二、济南市医师注册施行规则
   第一条 凡在本市执行医师业务者,应遵照卫生部颁布医师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请求注册发给注册执照,方准执行业务。本市办理医师注册暂由公安局卫生科执行之。
  第二条 凡医师呈请公安局注册给照者,应呈验卫生部颂发之医师证书,并缴纳注册费银二元、执照费银一元、印花费税银一元、四寸半身像片二张、履历一份。
  第三条 凡医师未领有部颁证书者,应遵照卫生部医师暂行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检具毕业证书证明资格文件、履历书及像片证书费、印花税费等,呈由公安局呈请市政府转呈,省政府报卫生部核办。
  第四条 凡未备部颁医师暂行条例第三条之资格呈请注册给照者,须经考试及格后,方准注册发给执照,其考试规则另订之。
  第五条 公安局应备医师注册名簿,记载关于医师之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资格、性别、注册年月日及其他一切有关事项,以备查考。
  第六条 凡医师所领注册执照,如有遗失或毁坏时,除登报声明作废外,得具呈公安局补领,其补领注册执照依照本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办理。
  第七条 凡已执行业务之医师,在请领医师证书尚未颁发以前,得由公安局发给临时证书准其继续执行业务。
  第八条 凡医师自行停止业务时,其注册执照应即呈请公安局注销。
  第九条 凡执行业务之医师,不得离开本市三个月,如离开本市执行业务时,应即呈报公安局备案。如查有逾期及未经呈报者,即将其注册执照注销。倘欲复业,应呈请公安局另发注册执照,依照本规则第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凡医师呈请注册给照者,须用公安局规定之呈报单,履历表、分别填写以照划一。
  第十一条 凡医师领照开业后,应将诊治规则及各项收费之规定,连同治疗簿、处方式样,呈报公安局备案。
  第十二条 凡医师注册人数成绩,每月由公安局列表呈报市政府以备考核。
  第十三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公安局呈请市政府,经市政会议修订之。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济南市政月刊》民国18年10月
  三、济南市药师注册施行规则
  第一条 凡在本市执行药师业务者,应遵照卫生部颁布的药师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请求注册发给注册执照,方准执行业务。本市办理药师注册,由公安局卫生科执行之。
  第二条 凡药师呈请公安局注册给照者,应呈验卫生部颁发之药师证书,并缴纳注册费银二元,执照费银一元,印花税费一元、最近四寸半身像片二张,履历一份。
  第三条 凡药师未有部颁证书者,应遵照卫生部颁布药师暂行条例第五条之规定,验具毕业证书、证明资格文件、履历书、暨像片证书费、印花税费等呈由公安局呈请市政府转呈省政府汇报卫生部核办。
  第四条 凡未备部颁药师暂行条例第三条之资格呈请注册给照者,须经考试及格后方准注册发给执照,其考试规则另订之。
  第五条 公安局应备药师注册名簿,记载关于药师之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资格、性别、注册年月日及其他一切有关事项以备考。
  第六条 药师所注册执照,如有遗失或毁坏时,除登报声明作废外,得具呈公安局补领,其补领注册执照,依照本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办理。
  第七条 凡已执行业务之药师,在请领药师证书尚未颁发以前,得由公安局发给临时证书,准其继续执行业务。
  第八条 凡药师自行停止业务。其注册执照应即呈请公安局注销。
  第九条 凡执行业务之药师,不得离开本市三个月,如离开本市执行业务,应即呈报公安局备案,如查有逾期及不经呈报者,即将其注册执照注销,欲复业应呈请公安局另发注册执照,依照本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凡药师呈请注册给照者,须用公安局规定之呈报单、履历表,分别填写,以照划一。
  第十一条 凡药师注册人数成绩,每月由公安局列表呈报市政府以备考核。
  第十二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公安局呈请市政府,经市政会议修正之。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济南市政月刊》民国18年10月
  四、济南市科学技术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工作,逐步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使科技工作更好地面向经济建设,根据我市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保证科学技术计划战略决策的实现。它必须同我市的经济建设紧密结合,以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为主,根据我市的资源、技术优势,把经济建设中提出的投资少,见效快,具有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关键项目作为计划的主要内容,组织力量重点研究和开发,使科学技术成果迅速、广泛地应用于生产,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第三条: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拟定全市的科学技术中、长期和年度发展计划;分配和管理科技经费和科研物资;组织计划的实施;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管理科技成果。
  第二章 科学技术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类别为: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学研究、科技决策咨询项目和重点科技成果示范性推广项目。
  第五条:选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一般应具备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生产上的可行性三个条件,,并要具有深化、扩大、转产或推广的可能性,项目的周期不宜太长,除某些农业项目受自然条件限制外,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中、长期计划的编制原则
  1.全市的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计划由市科委会同市计委统一编制。各区、县、局(公司)要制订本系统本行业的计划。
  2.中、长期计划必须具有战略性、长期性、系统性、指导性,并要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密切结合。
  3.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发挥我市的资源优势和生产技术优势,利用一切科学技术力量和科研条件,突出重点,抓住牵动全局的、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科学技术问题组织攻关。
  4.中、长期科技计划应采取“近细远粗”的滚动计划法,不断对计划进行滚动式的调整和修改。
  5.各级计划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年度计划的编制
  1.本市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计划确定的重点任务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依据。根据中、长期计划的总要求,制订出本年度为逐步实现既定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
  2.根据我市中长期发展计划安排的和省科委要求我市承担的项目,可下达指令性计划或公开进行招标(招标办法另行规定)。
  3.各区、县、局(公司)向市科委报送的项目,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项填写《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附件一)。
  4.初步选定的项目,由市科委通知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依照《济南市科研项目开题论证办法》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开题论证,并将论证意见填写《科研项目开题论证报告书》报济南市科委。
  5.经综合平衡后选定并列入市年度计划的项目,一律签订《科技计划专项合同》(附件二)。合同书由甲、乙、丙三方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签署后生效。市科委做为项目的委托单位为甲方,项目的承担单位为乙方,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系保证单位为丙方。
  6.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协作合同,合同对各自的分工、承担的义务、完成的期限,以及资金的分配和各方应偿还的金额等问题要有明确的阐述,协作合同报市科委备案。
  第三章 科学技术经费和物资的管理
  第八条:科学技术经费的来源
  一、科技三项费用
  1.省科委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中的科技项目补助费;
  2.市财政安排的科技补助经费。
  二、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1.省科委安排的技术开发基金补助费;
  2.市财政拨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经费;
  3.有偿使用回收的资金;
  4.其他可做为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资金。
  三、科技贷款
  第九条:以上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列入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帐目单列,任何部门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条:为提高科技投资的效益,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使科技经费的使用更加合理和有效,科技三项费用资助的项目,除科技预测、决策咨询以及社会效益显著但经济效益不大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无偿资助外,其余均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和市科技贷款主要用来资助技术上成熟、商品化周期短、取得经济效益快的具有示范性和推广意义的项目,包括“星火计划”的“匹配投资”。所发放的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要全部回收。
  第十二条:按省科委有关规定为增强区、县科委的技术开发指导作用,根据各区、县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参考往年科学技术计划执行情况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当地财政划拨的科技补助经费的数额,相应从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中拨出一部分资金和当地财政拨给的科技补助经费一起作为各区、县的科技发展基金。
  各区、县科委用该基金安排的项目,应按市计划的各项要求和程序进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失误,项目确定之前必须报市科委征求意见,并将计划最终安排意见报市科委,经审查后汇总作为济南市科学技术指导性计划下达。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经费的发放和回收。在合同各方签订《科技计划专项合同》后,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科研经费请款单》(附件三)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附件四),科委根据项目的进度分期拨款。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可以将应偿还资金,直接交到市科委;市科委也可酌情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济南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济南支行按合同规定回收应该偿还的资金。银行可按照规定向欠款单位一次性收取千分之五的手续费,根据情况还可以采取委托放款的办法,委托银行按照指定的单位、用途、期限发放经费,并负责监督使用和回收,银行每月收取一厘八~三厘的手续费,手续费由承担单位负担。采取哪种办法,可由甲、乙双方商定后,在合同书中注明。
  第十四条:科技计划项目投资的资金应按期偿还,逾期不还者,按千分之五月息收息。
  第十五条:科学技术经费使用范围
  一、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直接为该项目所必须增添的专用仪器、设备费,试验用的材料费,专用图书和技术资料费以及计算费、测试费和调研咨询费。
  二、新产品试制项目
  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必须增添的非主要设备和专用工卡具、原材料和产品试制费,样品(样机)、图纸资料购置费。
  三、中间试验和重点科技成果示范性推广项目
  直接为该项目需要的土建费、安装费、仪器、设备购置费以及必要的试验费用。
  四、科技发展决策咨询项目
  直接为该项目需要的图书、资料购置费、印刷费、复制费、计算费、测试费、调研咨询费、评议论证费。
  第十六条:合同项目所拨资金采取包干办法,除特殊情况外,超支不补。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承担单位只能用于其他研究试制项目,不得做为单位收入提成分配或移做他用。
  第十七条:列入市科学技术计划并接受资助的项目,其成果的转让需事先征得市科委同意。
  第十八条:科技三项费用物资,是用于科学技术计划安排项目的专项物资,要按照计划任务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使用。具体使用方法参照《山东省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物资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九条:年度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计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及进度要求,做到研究内容、实施方案、研究人员、措施条件、组织领导等项工作的落实。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要责任明确、密切配合。研究试验人员要相对稳定,负责到底,计划完成以前不得随意抽调。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及时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末要填写《科技计划项目进度表》(附件五)报送主管部门和市科委。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合同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并负有法律责任。如发生争执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项目的鉴定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按计划要求取得最终成果或重要阶段性成果时,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鉴定,并填写《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决算表》(附件六)。项目鉴定,按照《济南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实施办法》的要求执行。经鉴定合格,并形成《技术鉴定证书》后,项目的试验研究工作即告完成。
  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按照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执行。在鉴定合格后,填写《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并同《技术鉴定证书》和全套鉴定会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注明)一起按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及时上报,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试行办法由济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一)
  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项目名称:
  类别:
  起止时间:
  承担单位:
  详细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协作单位:
  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内容目录
  一、研究开发的目的意义
  主要说明进行研究开发的必要性,课题提出的依据,预期达到的目的(要写具体)和学术理论方面的意义以及目前国内外水平、技术现状和发展动态、趋势(应附有调研报告)。
  二、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和要求
  主要说明研究开发内容、技术关键,实验方法、采用的技术路线以及要求达到的技术指标和生产规模。中间试验项目要说明在哪个单位进行的小试验、扩大试验和技术鉴定意见;开发项目要说明成果来源并应附有技术鉴定证书。
  三、资源、市场预测、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及推广前景
  应有来源可靠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报告,并要有具体数据。
  四、计划进度
  主要说明以季度为基本单位的阶段进度计划和应达到的目标和要求;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任务分工及进度要求、预计鉴定时间。
  五、现有条件和措施
  主要说明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职工总数、各类技术人员数、厂房面积、固定资产原值、自有流动资金、现有产品、产量、现年总产值和年利税总额)、承担该课题的负责人和技术力量(姓名、专业、技术职务、技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等)、基础条件(研究工作基础、仪器、设备、试验场所、资金筹集情况等)、试制项目的样机、图纸、技术资料的来源和落实情况,与协作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协作合同。
  六、申请解决条件和投资预算
  经费:总投放多少,申请解决多少,自筹多少(应说明来源和数额),以及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经费分配意见。
  条件:说明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单价、数量、用途及解决途径。并分别注明是由申请经费或自筹经费解决。
  七、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附件二)
  科技计划专项合同
  济科合字( )第 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委托部门
  承担单位
  协作单位
  起止年限
  签订日期一九 年 月 日
  填写内容目录
   一、项目简要内容及预计达到的目标与经济效果
   二、采用的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
   三、计划进度安排
   四、经费和还款办法:
   1.甲方供给乙方经费总额(大写):
   2.乙方还款金额(大写):
   3.还款计划:(逾期不还者,按千分之五月息收息)
   4.还款方式:
   按共同条款第 条第 款执行。
  共同条款
  签订合同各方共同同意
   (1)按合同规定甲方应拨给乙方的经费、物资,由甲方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和乙方的分期用款预算报告拨给,并积极协助解决甲方能够解决的问题。
   (2)如果甲方无故撤销或不执行合同,使项目无法进行,已拨经费、物资不得追回,并负责承担善后处理所发生的费用。
   (3)乙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要求,按期完成计划进度,每季度末填写《科技计划项目进度表》报送甲方和丙方。
   (4)甲方如发现乙方不执行合同的有关规定,应予指出,促其纠正;若仍不纠正,甲方有权暂停、追回或冻结拨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合同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不是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经费、物资超支者,由乙方自行解决,并保证按期完成研究试验任务。如果由于乙方不执行合同,使项目无法进行时,乙方应向甲方归还所拨经费、物资。并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6)试验研究工作结束后,乙方应抓紧作好技术鉴定的各项准备,报告丙方和甲方组织技术鉴定。待技术鉴定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成果技术资料和项目完成情况总结,并及时向甲方归还合同规定的还款。逾期不还者,按千分之五月息收息。还款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A)项目完成后,乙方将应偿还资金直接交到市科委。
   (B)市科委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济南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济南支行回收应该偿还的资金,银行按规定向欠款单位一次性收取千分之五的手续费。
   (C)委托银行按照指定的单位、用途、期限发放经费,并负责监督使用和回收,银行每月收取 的手续费。手续费由承担单位负担。采取哪种办法,由甲乙双方商定后,在还款方式栏内注明。
  (7)乙方对秘密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在项目未经正式鉴定并批准对外交流以前,不得向外发表、介绍该项目的科技成果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其成果的转让需事先征得市科委同意。
   (8)丙方负责督促、保证乙方执行合同,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解决应属于本部门安排的基建施工、物资、劳动指标等有关条件,项目完成后,丙方要保证乙方及时归还甲方的还款。
   (9)合同项目完成后,根据取得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果,按照国家颁布的《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给予奖励。
   (10)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需要修改合同的某些条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确定修改。
  (11)本合同经签订,甲、乙、丙三方均应严格执行,并负合同的法律责任,在合同执行中,如果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若仍有争议,则提交经济法庭仲裁或裁决。
  五、济南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群众辛勤劳动的结晶。为了使科技成果及时交流和推广应用,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加速我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管理的范围
  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方法、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开发试验、推广应用过程中有创新和突破的,适于在国内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
  四、对我市的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具独创性并在实践应用中证明可行(能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发展)的科技调研、科技发展规划、资源调查、农业区划、科技情报、标准、计量等方面的科技成果。
  五、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六、科技成果推广过程中,对已有科技成果进一步完善、发展而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市科委统一领导全市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各局(公司)、县、区科技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按照上级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收集、登记、归档、数据统计及科技成果的公报工作;
  四、负责科技成果的评审及奖励工作;
  五、负责科技保密工作;
  六、向上级申报重大科技成果和申请奖励的项目,并推荐发明成果;
  七、负责做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可推广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必须认真做好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科委、省科委的有关规定和《济南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暂行实施办法》进行。
  第五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保密,应分别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暂行规定》、《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试行)》和《济南市科技保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科技成果的审查、上报:
  一、经过鉴定或评审(包括视同鉴定)的科技成果,均应及时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各局(公司)、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汇总审查后报市科委,同时各局(公司)将《科技成果报告表》抄报省专业主管厅、(局、公司)。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联合上报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其他参加单位的主管部门。非主持单位不得单独上报(若主持单位是外省的,可以例外)。
  三、协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主要完成单位上报成果,协作单位不得单独上报。
  四、科技成果上报的材料:
  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2.《技术鉴定证书》或《技术评审意见书》(包括视同鉴定的各种证明材料)。
  3.计划任务书、技术报告、试验报告、工作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产品说明书及有关材料、照片等。
  五、上报科技成果的份数,按其技术水平情况:省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以上的须报全套技术资料一式三份包括(《科技成果报告表》及《技术鉴定证书》等)。填补市内空白的一式一套。符合省级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由市科委向省科委申报。
  六、各局(公司)、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将鉴定过的科技成果,每季度汇总一次,于下季度第一月的5日前报市科委。第四季度鉴定的科技成果。一定于次年的元月五日前上报市科委。
  第八条 市科委对收到的符合要求的市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按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审查、上报省科委,并在济南市《科技成果公报》上公布。公布的科技成果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依据之一。相同的成果不重复登记。
  第九条 科技成果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使之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使其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科委负责解释。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五日
  六、济南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简称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确保科技成果得到及时正确的评价,以利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为理论成果、技术成果(科研项目小试、中间试验及新产品试制)和重大项目的阶段性成果。理论成果,对其阐明事物的现象、特性和规律等应有所创见或突破。技术成果必须具有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生产上的可行性(简称“三性”)。阶段性成果主要指研究周期长的重大科研项目,在某一阶段对某一重要理论或技术问题有了突破所取得的成果,它也是能应用的。
  第三条 已完成的具有“三性”的项目,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完整、正确统一,新工艺、新方法经过规定时间的运转、应用,样机(样品)通过规定的考核试验或具备批量投产鉴定条件的项目,均可申请鉴定。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级别 根据任务的来源、项目的重要性和技术水平及涉及面的大小分为市级鉴定和区、县、局级鉴定。鉴定工作一般由下达任务的部门组织实施。
  市级鉴定:由市科委、市经委或市直有关委负责组织的鉴定。
  区、县、局(工业公司)级鉴定:由区、县、局(工业公司)负责组织的鉴定。
  列入国家或部、省计划的项目以及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重大科技成果,可按隶属关系上报,申请国家级或部、省级鉴定。
  经过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的单位发给鉴定证书。
  第五条 申请鉴定的技术成果必须具备下列使用考核要求。
  (一)工业技术成果:
  1.新产品:应经过严格测试、试用,证明各项参数达到设计指标,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可进行设计定型鉴定。已完成小批量生产、并按规定的考核使用时间进行了考核使用,制定了产品标准的,可进行生产定型鉴定。
  2.新工艺:已完成中试并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了生产运行考核,证明工艺和设备合理可行者。
  3.新方法: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完成规定的试用验证时间。证明数据准确、操作方便、安全可靠、效果显著者。
  (二)农、林、牧、渔业技术成果:
  1.新品种:农作物和园艺作物新品种:经过三年以上区域试验,证明比当地主要生产用种显著增产、优质、抗逆性强或有其他推广价值的特殊优异性状,并有一定数量的种籽、种苗可供推广者。
  林业新品种:用材树种应不少于三分之一轮伐期,经济林木盛产期应有连续三年以上的观察试验,证明比当地树种有明显丰产、速生、抗逆性强等多种优良遗传性能,并有一定数量的种苗可供推广者。
  畜、禽、鱼等新品种:必须是性能和品质显著超过现有品种,并有一定数量的种苗可供推广者。
  2.高产新技术开发性研究:经过连续三年以上区域试验和大面积示范,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和可行的生产规程,并有明显经济效益者。
  3.新农药、新疫苗、新农用微生物:经生产、大田、毒性、毒理、药物残留量等项试验,证明安全有效,并经农药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可供推广者。
  (三)医药卫生技术成果:
  1.新药:应严格按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2.新医疗方法:利用医学科学新成就和新器械,临床治疗(包括预防方法)的病例数应大于三十例,且证明有显著疗效者。
  第六条 技术成果鉴定应提供的资料:
  1.鉴定大纲(草案)
  2.技术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
  3.研制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任务来源,研制的简要过程,具备的生产能力、条件和主要经验体会等。
  4.研制技术报告。内容包括:国内外情报调研分析、方案论证、设计说明、工艺的确定、解决的技术关键、技术性能测试分析、技术经济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最后作出结论性意见。
  5.测试报告。
  6.产品标准(对生产定型鉴定的产品必须有)。
  7.标准化审查报告。
  8.技术经济分析、成本分析报告。
  9.用户使用报告。
  10.设计计算书和产品图样。
  11.工艺工装文件(对生产定型鉴定的项目必须有)。
  12.产品使用说明书。
  13.科研经费决算表。
  14.照片或样品。
  有三废的应有三废治理报告。
  第七条 技术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1.审查技术资料的齐全完整、正确统一程度。
  2.测试和检查主要技术性能达到规定指标的情况;审查研究试验技术(设计)方案、产品结构、工艺路线(方法)的合理可行性、测试实验数据的正确性。
  3.评价成果的水平。在评价时,要提供近期可靠的有可比性的资料、数据,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对经济、社会效益及实用意义的评价,应把研制投资与研制周期考虑在内。
  4.对能否进行试生产,工业性批量生产和推广应用提出建议。
  5.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八条鉴定大纲和鉴定证书的格式、
  鉴定大纲格式见附件。
  鉴定证书一律按照国家科委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否则上报的成果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类科技考察、调研成果的评价,采用同行专家评审的办法。要求对各类科技考察、调研成果写出有分析、有论点、有建议的系统报告,必须论据充分、观点正确、数据可靠,经实践证明对科学技术或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较大实用价值。
  第十条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可区分情况,采用不同形式进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都视同鉴定结论,可不再召开鉴定会:
  1.根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经任务下达的专业主管部门正式进行技术检测和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2.已在生产实践中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经过技术检测,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视同鉴定中的1、2两款,应按第六条中的规定提供资料。
  3.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的。
  4.科学理论成果,如已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会,应邀请市内外有关的科研、设计、试验检测机构,大专院校,同行、用户、标准计量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参加。会议规模不宜过大,鉴定会应协商成立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一般不超过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70%),组织鉴定单位可推荐主持鉴定的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应承担技术责任。鉴定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种意见,不允许借上级领导同志之口在会上划框框,定调子;不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请客送礼,挥霍浪费,不准邀请与评审鉴定无关的非技术人员参加,不准把严肃的鉴定会变成产品推销会。被鉴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鉴定委员会,鉴定会邀请书由组织鉴定单位签发。
  第十二条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是否需要保密和密级的划分由组织鉴定单位提出意见,其审批手续,按照市科技保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只适用于本市组织的鉴定。该办法与国家科委、省科委的鉴定办法相抵触时,则按上级的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七、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在科技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的科技发展与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在科技工作中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和生物新品种等应用技术成果。
  二、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三、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四、在消化、吸收、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工作中,有所创新或发展,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五、对我市科学技术发展或经济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具有创造性和重要参考价值,并被有关部门应用的科技管理、科技调研预测、科技情报及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工作成果。
  第三条 凡已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及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易程度、有效工作量、应用价值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证书 1200元
  二等奖 奖状、证书 800元
  三等奖 奖状、证书 500元
  对我市经济建设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五条 设立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及市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
  一、凡申请授奖的项目,须填写《奖励申报书》。在申请奖励前,必须进行成果登记。
  二、申报材料包括:奖励申报书、技术鉴定(评议)证书、成果报告简表、经济效益证明(须加盖财务章)或社会效益证明、成果应用时间证明、以及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可单独立项,并通过技术鉴定或评议的,也可单独申报。
  四、中央、省属驻济单位的科技成果,对我市科技进步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亦可申请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由成果所有权单位,直接报市科委。
  五、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奖励,须按成果所有权单位的隶属关系报主管局(公司)或县(区)科委汇总提出建议等级后,报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六、凡属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奖励。
  七、申报单位或个人,均须交纳评审费。不交纳评审费者,不予评审。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获奖项目的奖状授予单位,奖励证书授予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奖金的70~80%授予完成项目的研究人员,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要重奖,不得平均分配;奖金的其余部分奖给为该项目做出直接贡献的有关人员。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及协作完成的项目,奖状分别发给各完成单位及协作单位(外地区不发奖状)。证书与奖金的发放办法同上。
  三、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若在市已获奖的项目又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授奖,其奖金只发给提高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作为原授奖单位的奖励基金,供其奖励之用,不得挪为他用。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是鼓励科技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促进经济建设和科技事业发展的必要措施。授奖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经评审确定奖励的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可通过主管局(公司)和县、区科委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调查研究后,由市科委最终裁决;无异议者,即行授奖。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获得者所做的贡献,应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参考。
  第十一条获奖的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一律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济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一九八六年四月九日
  八、济南市新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审批暂行办法
  为实现全市科技布局的统一规划,加强科研机构的管理,健全新建科研机构的审批制度,特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独立科研机构和非独立科研机构的概念:独立科研机构是指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财务上独立核算,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并在银行开户的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机构。非独立科研机构是指附设于厂矿企业、医院、学校等基层单位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所、室,不包括研究组。
  二、市属须事业费拨款的独立科研机构的建立、调整(指机构分设、扩建、撤并以及科研方向和隶属关系的改变等)均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送市科委初审,经市政府审核后,由市科委转报省科委审批。
  三、市属不须事业费拨款的独立科研机构以及名称需冠“济南市”的县(区)属独立科研机构的建立、调整,均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送市科委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委下文,报省科委备案。
  四、县(区)属独立科研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均由县(区)科委初审后,经县(区)政府审批,报市科委备案。此类科研机构,名称前一般不得冠以“济南市”。
  五、非独立科研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分三种情况:(一)厂办研究所以及非县级单位的研究室均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科委备案;(二)县级企事业单位的研究室均由各单位自行审批,报主管部门和市科委备案;(三)名称需冠“济南市”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科委审批。
  六、挂济南市牌子的县(区)属独立科研机构及非独立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三个 条件:(1)科技力量较强,能承担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2)对推动全市和本省的行业 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3)具备一定的科研手段或上级拨款。对未经审批已挂“济南市”牌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均由主管部门予以调整或补办手续。
  七、根据(84)国科发管字262号《贯彻<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和(84)鲁科管字第87号文的精神,一般情况下,新建独立开发研究机构,不拨给事业费,开办费均由主管部门自行解决。
  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日
  九、济南市厂矿企业科研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性质
  第一条:厂办科研机构,是厂矿企业从事开发研究的科研机构,属于生产第一线组织,其科研人员及实验工人列入生产编制。
  第二章 任务
  第二条:紧密围绕企业的发展,进行技术开发研究和技术革新,直接为本企业发展生产服务,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1.研究老产品的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新品种、新花色。
  2.积极进行技术改造,研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节约能源、降低消耗、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的研究。
  3.积极收集国内外有关科技资料,综合分析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作好技术、市场预测,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开展技术咨询,搞好科学普及。
  第三条:厂矿企业科研课题的安排,应坚持以当前为主、以开发研究为主,以解决生产技术关键为主的原则。既要安排技术成熟、经济效益高、投资少的科技成果的推广项目,又要根据情况安排研究新课题。在科研力量的安排上以本企业的力量为主,同时要力争大专院校、专业科研设计单位的支持,可采取聘请技术顾问,签订技术协作合同,引进成果,联合研制,协作攻关,指导技术,经济论证等多种形式。
  第三章 机构
  第四条: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因厂制宜,成立厂办科研所(室),但要分别经县、区科委,主管局(工业公司)批准,报市科委、市经委备案。
  第五条:厂办科研所(室)与工厂的车间和职能科室属同级机构,直属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领导。
  第六条:厂办科研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任务。
  2.有熟悉业务的科技人员任正副所长(室主任)。
  3.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力量和实验工人。其人员结构可按照济体改[1984]第3号文中规定的:“企业要有10--20%的科技人员直接从事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执行。
  4.有必要的工作场地和仪器设备,有条件的可建立试验车间。
  5.有进行试验研究所必需的经费。
  第四章 人员
  第七条:厂办科研机构的各类业务人员,都应具备思想进步,热爱科研工作,熟悉生产技术,有业务专长,有独立工作能力等条件。进入科研机构的人员,应经过考核、选拔和批准。
  第八条:厂办科研机构的人员和智力结构,应与所提的方向任务相适应。领导和科技人员应相对稳定,以利提高其业务能力。对不能胜任领导科研工作的干部,不能承担研究课题或长期不出成果的科技人员和不能完成实验任务的工人,应坚决进行调整。
  第九条:根据承担项目的需要,可以采取能进能出的办法,临时抽调专业性很强的科技人员到科研机构工作,等项目完成后再回原工作岗位。
  第十条:可以聘请大专院校、专业科研设计单位的专家和科技人员担任厂办科研机构的顾问或兼任技术领导职务。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和正常的科研秩序,制定具体的正副所长、科技人员、工人等各项责任制,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分工负责,通力协作。
  第十二条:每个项目都要做到组织领导、项目内容、科技人员、措施条件、进度要求五落实。项目完成后,要提出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并向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技术鉴定或评议。通过鉴定后,要为移交生产制定必要的技术、工艺文件和操作规程。在试产期间负责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厂办科研机构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要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和市科委、市经委。重要科研项目要纳入企业主管部门的科技发展计划,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要加强科技档案工作和与研究课题有关的参观调研、学术交流、试验测试等项工作。对技术文件等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及时整理成卷归档。有关的期刊、文献、交流资料应编目立册,为全厂服务。有条件的可编写科技资料进行交流。同时要做好科技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应做好厂办科研机构与车间、科室之间的协调工作,为加快科研进度创造良好的条件。对承担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不能再分配与课题无关的工作任务。有关后勤和采购供应工作,一般应由企业后勤供销部门负责,以切实保证科技人员每周不少于六分之五的业务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研究机构的党组织,应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政治学习要考虑科研工作连续性的特点,努力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要鼓励发明创造,正确对待科研工作中的失败与挫折。科研机构的负责人要协助企业负责人每年度对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绩应作为以后提拔、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七条:厂办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应根据科研项目的需要与企业财力的可能,统筹兼顾,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报厂部平衡审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厂办科研机构的经费来源有如下渠道:
  1.按国务院[1984] 34号文件中规定的:“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列入成本。
  2.工厂企业新产品开发基金,应占企业利润留成的10%以上。盈利工业企业在不影响完成当年核定上交利税任务的前提下,可按销售收入提取百分之一,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百分之一用作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基金。
  3.经市科委、经委、财政局等部门认定的科研、生产、教学联合体研制的新产品,企业可以连续三年从实现利润中提取20%,作为新产品开发基金。
  4.对经市以上科技部门鉴定批准的新产品,可按产品税务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的规定,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三年。减免税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经批准还可适当减免产品税或调节税。
  5.厂办科研机构非生产性收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免征一切税款和能源交通建设集资以及自筹建设项目的建筑税。
  6.上级下达的科研和新产品试制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凡上级拨给的专项科研经费,由企业财务部门单独列帐,不准挪用,科研所根据需要直接支付。项目完成后,要编报财务决算表,并随同企业决算上报。
  第十九条:凡有条件的企业,厂办科研机构可以在企业内部试行独立经济核算。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条:科研所人员与岗位职工一样,享受各种应得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要给以重奖,并应把科研成果列为主要考核条件,区别贡献大小,防止平均主义。
  第二十一条:凡属集体或个人的发明,按国务院颁发的《自然科学奖励条例》或《发明奖励条例》进行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进行奖励。凡属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方面的成果,可根据国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市经委颁发的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办理。奖金应按完成任务的好坏、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直接承担项目者,一般应得奖金不低于总额的70%,与课题有关的工作人员和领导管理者分配30%。成果属于个人的,则应全部发给个人。上述各项奖金不计算在国家每年对企业控制的奖金数额之内。
  第二十二条:科技人员犯有渎职、剽窃成果等错误时,应当批评教育,情节恶劣者应给以处分,直至依法惩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各企业可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自行拟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如与上级的有关规定有抵触时,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
  十、济南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本市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发挥社会科技人员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根据济发[1985] 52号文精神,特对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是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型单位。
  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建立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
  1.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非在职科技人员(系退休、离休和社会闲散的科技人员);
  2.有明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范围;
  3.至少有一名中级以上的专职科技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条件;
  5.有固定的工作地点;
  6.必须有明确的章程、制度和协议。
  第三条:凡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申请者,可向成立机构的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提出申请报告。经区(县)科委审查批准后,抄报省、市科委备案。申请者持区(县)科委的批准书,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持营业执照副本到税务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向区(县)工商银行(办事处)申请设立银行帐户。
  第四条: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应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如需改变业务范围,除应重新向原批准的区(县)科委申报外,同时,必须到原签发营业执照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单位的领导班子,要由懂行的、热心科技事业的人员组成。领导班子名单要报批准机关备案。
  第六条:内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经营决策,由单位自主决定。
  第七条: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国家有关法令纳税,除按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交纳2%管理费外,并向主管业务的区(县)科委缴付管理基金(管理基金从纳税后的纯收入中提取2%)。在开办后,集体性质的企业,经市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一年。其余自主安排使用。
  第八条:承担科技项目,要实行经济合同制,签订合同的双方按(84)济科字第19号文执行。
  第九条: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研究成果,经科技主管部门鉴定,确有效益,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可报区(县)科委审核或上报,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本单位未经正式鉴定的研究成果,不得投产、转让。进行有偿转让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时,应严格按照有关经济合同法规的要求签约。凡利用外单位(包括兼职、招聘人员的工作单位)的科技成果,未经鉴定的阶段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等,应取得所属单位的同意,并按规定签订有偿转让和有偿使用合同。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聘用、借用外单位在职职工,应取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办理聘用、借用手续,并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被聘用、借用的职工,未经原单位的同意,不得将原单位的科技资料、科研成果等泄漏给聘用、借用单位。
  第十三条: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要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要接受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与财政、税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政策监督,要遵守科学道德,要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的歇业,应由原申请人提出申请,在清理有关债权、债务,并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到工商局办理歇业注销手续,并抄报省、市科委备案。
  第十五条:区、县科委要对民办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和指导。
  第十六条:本规定如与上级的规定有矛盾,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十一、济南技术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加速技术转移,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推动济南地区经济技术的全面进步,特设立济南技术市场。
  一、济南技术市场的宗旨
  济南技术市场是济南市人民政府委托济南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主办的常设技术交易场所,它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坚持“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的原则,旨在促进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的进程,加强济南地区厂矿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间的横向联系。
  二、济南技术市场业务范围
  1.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技术出卖单位或个人采用图表文字说明,实物展览,播放幻灯、录像和散发资料等方式,宣传推广自己的技术成果和服务项目;也可委托市场代办。技术购买者可自由选购。
  2.技术难题招标:生产企业或其他单位及个体专业户的技术难题,可张榜招标,也可委托市场代办。投标者可向市场声明登记,安排洽谈。
  3.人才交流:不论单位或个人均可经过登记,标明条件,悬榜招标或待聘,市场安排双方洽谈。
  4.新产品展销:凡愿以实物推广新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市场内展销,或委托市场代销。
  5.技术讲座:凡愿以讲座、报告形式宣传新成果的单位,市场可组织安排。
  6.技术洽谈:凡愿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广泛接触,建立科技生产联合体者,市场可组织多种形式的座谈会。
  7.技术论证:凡有需技术课题论证的单位,可向市场委托论证的申请,市场在接到委托申请后可组织技术论证。
  8.代购科技器材。
  三、服务方式
  1.凡以书面、卡片的形式出售技术成果者以及报名待聘的人员,未与接受方达成协议者,免收各种费用。
  2.登记难题及需用人才者亦免缴管理费。
  3.免费提供洽谈地点,免费散发各种赠阅形式的科技资料。
  4.下述情况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1)以展板或实物的形式宣传和销售其科技成果或产品者。
  (2)委托市场组织技术讲座,技术座谈和技术论证及委托市场代购科技器材者。
  (3)委托市场销售各种资料者。
  (4)以声、像的形式宣传和销售其成果和产品者,设备自备,费用酌情处理。
  四、其他
  1.市场达成的交易项目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根据签证自愿的原则,市场给予签证。
  2.市场对重大技术开发,技术引进项目,暂缺资金者给予一定的资金帮助。
  一九八五年五月
  十二、济南市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 我市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特制 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我市工厂企业、专业和厂办科研机构以及农业生产等单位,根据生产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可以临时聘请外单位的科 技人员担任科学技术顾问或承担讲课、科研、设计等兼职任务,也可以聘请兼任技术 领导职务。
  第二条 各单位聘请兼职人员,应征得本人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可以采用合同形式规定聘请兼职人员的工作内容、兼职期限和待遇等。签订兼职合同时,双方单位和本人参加,并将合同分别上报双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兼任技术领导职务,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兼职人员在聘请单位内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由聘请单位负责鉴定。对兼职人员在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和做出的贡献应如实写出评定材料并转给原单位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
   第四条 聘请科技人员兼职的报酬,参照以下标准支付:受聘科技人员离开本单位到需方工作一年以上的,其年收费标准为:高级科技人员四千至四千五百元,中级科技人员三千至四千元,初级科技人员二千至三千元。间断性地到需方工作的,如科技顾问或其他专项技术工作,其报酬可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每日收费标准一般可按:高级科技人员二十至二十五元,中级科技人员十五至二十元,初级科技人员十至十五元或由受聘方和需方共同商定。经济效益显著者可加奖鼓励。
  被聘人员的差旅费和工作中开支的其他费用由聘方负责。
  第五条聘请科技人员兼职的报酬,一般由聘请单位在工作完成后或每年度向受聘单位一次付清,也可按月或分期支付。受聘单位提取80%~90%,个人提取10%~20%,作为职务(技术)津贴,各单位发放兼职人员的职务(技术)津贴,应按贡献大小,多劳多得。发放职务(技术)津贴时,聘请单位在征得受聘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直接发给本人。
  第六条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所需开支,工厂企业列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列入事业包干经费开支。
  第七条各单位在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工作中,要树立全局观点,克服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应当支持和鼓励科学技术人员为四化多做贡献。同时,要注意科技人员的业务自修与身体健康。
  第八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令和上级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令和上级规定为准。
  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
  十三、济南市关于科学技术开发贷款的试行办法
  为了促进济南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支持工矿企业等基层单位引进推广科技成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济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决定筹集部分经费,由济南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分别存入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部、市农行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科技开发信贷基金,再由工商银行信托投资部、市农行信托投资公司以存一贷三方法,向承接科技成果转让、科技协作、联合攻关项目的单位,发放科技信托贷款。
  一、贷款的对象
  济南市(包括三县一郊)所属实行独立核算,在工商银行或农行开立往来帐户的企事业单位,凡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军工系统或先进企业等部门签订科技合同、承接科技成果转让、引进先进技术、协作攻关解决生产技术关键以及新技术推广试点等科技开发项目均可申请此项贷款。
  二、申请贷款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前工农业生产急需,生产周期较短,投资少,技术成熟,经济效益好,确属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的新成果和先进技术项目。
  2.贷款单位同技术转让方签订的科技合同,需经济南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审查签证,对项目进行了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
  3.有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
  三、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1.贷款单位申请贷款应首先写出申请报告,报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工商银行信托投资部或农行信托投资公司,经审查同意后,填写贷款申请书一式六份,经其主管部门审查盖章。主管部门负经济担保责任,然后由济南科技开发交流中心进行技术审查,批准盖章,再到信托投资部或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办理贷款手续。
  2.贷款项目在10万元以下者由各区、县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分部审办;超过10万元的项目需报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部审定。在农行开户的贷款项目均报市农行信托投资公司审办。
  3.科技开发贷款原则上不用于基本建设项目。
  四、贷款的管理
  1.贷款使用由信托投资部或信托投资公司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发放要坚持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项目完成后的多余资金应及时归还信托投资部或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挪做它用。
  2.信托投资部或信托投资公司要定期检查贷款使用的情况和效果。贷款单位每季度要向信托投资部、信托投资公司报送科技开发项目进度表、贷款使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同时抄报济南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和企业主管部门。
  3.济南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技开发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并帮助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争取项目按期或提前完成。
  4.项目完成后,贷款单位应及时报请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组织有关部门鉴定验收。
  五、贷款利息和期限
  1.科技开发贷款的利率在批准的期限内按月息3厘6计收。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存入银行的科技信贷基金,信托投资部、信托投资公司不计存款利息,未经信托投资部、信托投资公司同意,项目实施中不得要求收回。
  2.逾期贷款加收20%的利息。未按批准项目和用途进行科技开发而挪作它用的贷款,利息加收50%,并限期清理收回。
  3.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2年。贷款项目确因外部原因拖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者,贷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逾期前写出申请延期的报告,经济南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和信托投资部或信托投资公司审查同意,可适当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4.贷款项目完成后,可用该项目实现的新增利润税前归还贷款。如逾期不还,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信托投资部、信托投资公司有权从贷款单位银行帐户中扣回贷款本息。
  5.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不能偿还本息时,担保单位应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经济责任。
  六、本办法由济南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支行信托投资部、济南市农行中心支行信托投资公司制定试行。今后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十四、济南市有偿转让科技成果和技术协作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科学技术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鼓励发明创造活动和科技协作交流,使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有效地推广应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国家的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为保障科技成果所有单位的合理权益,其他单位应用时,应商得成果所有单位的转让许可。科技成果的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第三条 技术有偿转让和服务的范围
  (一)新的工业生产技术(包括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等)和综合利用“三废”治理等科技成果;
  (二)生产上的专有技术和技术革新成果;
  (三)经过中间试验、技术工艺成熟可靠的科研成果和国外引进并经过消化吸收的新技术(包括工艺、产品等);
  (四)尚未正式鉴定的新技术和尚未批量生产的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如双方同意,可通过技术协作攻关的方式,共同进行中间试验、成果鉴定和应用推广;
  (五)为解决工农业生产中的技术关键和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所进行的技术攻关、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测试计算、专机制造、情报资料、文献翻译、人才代培、科学器材代购以及其他涉及技术范围的技术服务项目。
  有偿转让的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的项目,必须是技术上先进、适用、可靠,经济上合理实惠,能够在生产上制造和使用。
  第四条社会需求量大,能在大范围推广应用的生产技术和科技成果,在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同时转让给几个单位,但上级主管部门要防止转让过多,造成盲目生产;社会需求量不大的产品和生产技术,不要进行重复转让;属于改善劳动条件、“三废”治理、节能节水等新技术则不应受转让单位的限制。
  第二章 合同的签定和管理
  第五条 有偿转让的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工作,必须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当事双方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合同贯彻自愿互利和协作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使技术出让方(简称出让方)的技术得到保护,并获得适当的报酬;使技术受让方(简称受让方)能够及时采用先进的技术,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技术协作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科技协作的项目(如技术转让、技术攻关、技术服务和咨询等),各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进度、经费和物资概算、报酬、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七条 凡列入市科研计划的科技成果和某些对全市影响较大的技术转让,需经主管局的同意,报市科委批准后方可进行转让。
  第八条 凡由市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组织签订的技术协作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应由出让、受让双方的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并经市开发交流中心签字后生效,合同副本由市开发交流中心负责抄送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各一份核备。
  第九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均应负有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技术上、经济上的法律责任。严格按合同办理,重合同、守信用。
  由于出让方的原因不能实现或达不到预期效果,或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出让方负责。
  由于受让方的原因影响合同顺利执行,或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负责。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互助互让精神协商解决。如果达不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仲裁。对仲裁仍有异议者,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章 转让费用的计算与支付渠道 第十条技术转让费用的计算,一般可按完成该转让项目所直接发生的费用、技术难易程度、使用或投产后的经济效益,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参照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
  (一)科技成果转让费
  1.一次性费用,一般按科技成果的科研成本一至三倍收费;
  2.利润分成,按科技成果正式投产后,从增收的利润额中提出5~15%的费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3.销售额分成,按科技成果正式投产后,从该产品销售额中提取1~5%的费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4.双方商定的其他办法。
  (二)委托科研项目的收费。以成本为基数,加成10~25%收费。
  (三)科研、教学、生产联合体,长期技术协作及共同研制项目的收费,可按共同商定的比例分成。
  (四)技术服务的收费。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商定。
  (五)市属专业科研设计单位的成果,应首先提供本系统内工厂企业应用,其收费可略低于上述标准。
  第十一条 受让方技术转让费用和技术服务费用的支付(除国家有专项经费拨款者外)。一次性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人成本;按受让方利润比例分成的,由受让方在采用新技术后,从生产的新产品所增加的利润中列支。
  第十二条 出让方技术转让等的收入,实行与国家分成的办法:企、事业单位,每年所得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在十万元以下的,全部由企事业留用;超过十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50%留给企、事业,50%上缴市财政;企、事业所得的收入中,主要用于发展科研事业,扩大研究试验、添置仪器设备。同时可提取其中的5~15%作为科研人员集体和个人的报酬。这部分报酬要与国家对企事业单位每年控制的经常性奖金区别开来;
  科技开发和咨询服务单位承接的项目,可从项目总收人中提取5%至10%的管理费,提取20%至25%的酬金划拨给实施单位或直接发放给科研人员集体和个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企事业单位。本市企事业单位与驻济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及外省市单位之间进行的技术有偿转让,有关各方在自愿互利的协作原则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令发生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令执行。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七日
  十五、济南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先进的科学技术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做好科技保密工作,促进祖国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省委保密委员会批转省科委保密委员会拟订的《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或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
  (二)可能成为发明或专利的阶段性应用技术成果。
  (三)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四)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
  (五)我国特有的农牧渔业品种资源和珍贵的种质资源:
  农作物包括:粮、棉、油、麻、烟、蔬菜、水果、绿肥、饲料、药材、糖料等优良的改良的品种和各类作物的近缘野生植物的种子、苗木、枝条、芽片、标本、食用菌菌 种、生防天敌等;
  畜牧包括:畜、禽、蜜蜂等改良品种,优良地方品种的种畜(禽)及其精液、种蛋、兽用生物药品菌(毒)种、诊断液、血清和其他传染病菌(毒)种等;
  水产包括:各种鱼类和亲鱼类原鱼苗、卵等。
  (六)引进项目属于与对方协议中规定保密的部分,消化吸收后的重大改革部分和通过秘密渠道引进的技术、品种及仿制的国外产品。
  第三条 本细则中规定的保密范围,是指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或达到超过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不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矿藏资源、水文气象、工农业生产中一些需要保密的部分,属于经济保密;科技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文件中需要保密的部分,属于公文保密;有关武器的研究、设计、制造,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机构及为国防服务项目的保密部分,属于国防保密。这些方面的保密,按有关的保密规定执行,不报科委审批。
  每个单位申请保密项目时,都要明确保密范围,划定具体的保密内容,即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那部分科学技术。至于项目名称、作用意义和公知公用的技术,一般不要作为科技保密的内容。
  第四条科技保密项目密级的划分:
  科技保密项目的密级,按其作用、意义和经济价值的大小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获得国家重大发明奖的项目,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超过国际水平的项目;我国特有的具有独到之处的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专用设备、技术图纸、资料;我国特有的具有特殊性状的农牧新品种、野生渔业品种资源的实物及其资料等,其中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一旦外泄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或失去某种优势的,列为绝密级。
  (二)在某个学科领域的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着自己的独特技术、工艺和诀窍的项目;我国特有的具有独到之处的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专用设备、技术图纸、资料和农牧渔业品种资源的实物与有关资料;具有很大专利价值的项目;虽沿袭国外的方法而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系国外保密的项目等,一旦外泄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列为机密级。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中,在国内尚未广泛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之前的项目;一般性的研究项目中,具有独特工艺和独特技术诀窍的部分;具有一定专利价值的科研项目;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中,因陋就简取代大、洋的设备,且具有较大经济价值的;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农牧渔业科学技术和各种优良品种、自交系、杂交种的亲本及具有特殊性状的农牧渔业地方品种的实物和资料等,一旦外泄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或失去地区优势的列为秘密级。
  各单位在申报科技成果时,需要保密的都必须提出成果密级。在划定密级时,要求保密的范围清楚,内容具体,理由充足。
  第五条科技保密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密级的划定,先由基层单位按本《细则》第二、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对项目提出划分密级的初步意见,经本单位保密委员会(组)审查后,按归口隶属关系上报审批。
  (二)发明项目,由申报发明单位提出密级意见,经市科委审查,报省科委审定。部、省属在济单位,报其主管部门确定,同时抄报市科委。
  (三)绝密级科技项目,本市所属单位由市科委审查,报省科委审批。部、省属在济单位,报其主管部门确定,同时抄报市科委。
  (四)机密级科技项目,本市单位由主管局(公司)审查,报市科委审批。部、省属在济单位报其主管部门确定,同时抄报市科委。
  (五)秘密级科技项目,由主管局(公司)审批,报市科委备案。
  (六)属于国防科技保密项目的审批,按国防保密系统和有关国防保密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科技保密项目的保密期限:
  发明项目的保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其它保密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七年。一般情况下,到期自动解密。
  每年第四季度,各单位要进行一次密级清理工作,审理解密、降密、升密、增密和续密(增加保密内容和延长保密期限)等事项。该项工作的审批权限,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做好科技保密档案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管设施,建立健全科技档案的保密、使用、修改、销毁等制度。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保密项目的档案应准确地标明密级,任何个人不得保存从各种渠道得到的保密技术资料。
  第八条 保密资料的使用范围
  绝密级的科技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单位和人员使用,同该工作仅有部分关系的人员只能接触有关部分;机密级的资料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资料,凡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均可使用。
  其他单位和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科技保密资料,须经原密级批准机关同意。
  科技保密资料一般不准翻印、复制、摘抄。如工作需要则按《科技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相、展览等宣传工具,报道涉及科技保密的内容。凡宣传报道中涉及科技保密项目的稿件,应按第五条规定的权限,把稿件送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 通过第三国或其他秘密渠道获得的技术、样品和有关资料,要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外泄露,也不准对外组织参观和报道。
  第十一条 私人交往和通信中,不得涉及科技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向外国人提供保密的技术资料、样品等。
  对外开放单位,在接待外宾参观访问时,要按保密规定拟定具体的接待方案,划定外宾参观路线,确定对外开放的项目和交换资料的范围。要有专门班子或专人按上述要求负责接待。接待人员必须明确在外国人面前讲什么,不讲什么;让外国人看什么,不准看什么;给什么,不给什么。凡列为科技保密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接待外国人参观、拍照或录音。
  非对外开放单位,一般不要安排外国人参观,确需安排参观时,要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开放单位的要求进行接待。
  第十二条 科技保密项目需要转让、出售给国外或对外经济援助,或进行国际科技合作及出国展览,都要经过审批。绝密级和机密级的报省科委审批,同时抄报市科委。秘密级的报主管局(公司)审批,报市科委备案。
  中外合资企业所必需的科技保密资料,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出国访问、考察或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人员,不得将科技保密资料(包括笔记本)、样品、新产品携带出国。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出国时,应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出国携带的科技资料,必须事先进行保密审查;各单位对出国人员要在出国前进行保密教育,归国后进行保密检查。
  第十四条 科技保密,主要是针对国外的,在国内采取的保密措施也是为了防止向外国泄密。不能借口保密进行技术封锁,妨碍国内交流科学技术。国内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一定的手续(包括技术有偿转让)均可利用必需的科技保密资料,但使用单位和个人要承担保密义务。
  外国的科技资料,除第十条规定的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中有保密规定的外,都可在国内交流,不许封锁垄断。
  第十五条 加强对科技保密工作的领导。科技保密应在各级党委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各区、县、局(公司)、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有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分管科技保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处理科技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加强科技保密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都必须严格保守科技秘密,对一贯遵守保密制度,保守科技秘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对有失、泄密行为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或处分;有意泄密、盗窃或出卖科技秘密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第十七条 科技保密工作所需经费,企业单位在企业管理费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开支。
  第十八条 在科技保密方面,如遇有违反本《细则》的作法,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可越级反映。
  第十九条 在市保密委员会领导下,由市科委负责全市的科技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中,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八日

知识出处

济南科技志

《济南科技志》

本书《济南科技志》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以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宗旨,以实事求是、略古详今、坚持“四新”(新观点、新材料、新方法、新体例)为原则,以济南古代、近代、现代科学与技术的不同特点和功能为依据,分门别类地记述了科学技术在济南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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