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敬娴

知识类型: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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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唯一号: 141130020230001342
人物姓名: 周敬娴
文件路径: 1411/01/object/PDF/141112020220000001/20040403
起始页: 004.pdf
性别:

传略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发生在西宁市一个普通家庭中的夫妻纠纷案,几经反复,由于一审法院连续两次错判,当事人之一被错捕7个月,至今仍然余波未了。 今年48岁的哈建国是西宁市工商局干部,十多年前与西宁市城东区再生物资回收公司工人周敬娴认识后,两人先后与原配离婚后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时而动手打架,家庭矛盾不断升级。2001年10月6日,在"家庭战争"中周4条肋骨骨折成为轻伤,哈的头部和阴部被抓伤被鉴定为轻微伤。11月11日,周趁哈不在家之际,租用一家搬家公司的车辆将家中家具、物品悉数搬走。接着,以伤害罪将哈起诉到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后经双方协商,周承诺将转移财产拉回,哈付给周5000元赔偿,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周遂撤诉。 按说事情就此平息了。但是,2002年5月,周再次以同一事实向城西区法院起诉,被裁定驳回。同年12月3日,周又指控哈犯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并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城西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由除了2001年10月6日哈致周4条肋骨骨折的事实外,又提出了2002年1月15日,周被哈将左耳鼓膜打击穿孔经鉴定为轻伤的证据。对此,哈辩称两人自2001年11月分居至今,两人之间再没有发生过厮打的行为。尽管哈提出了当时自己不在现场的证据,法庭也对举证当庭予以确认,但在判决中却没有采纳哈的这一辩白。2003年2月25日,城西区法院判决哈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周经济损失517元。哈当庭被逮捕,送押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宣判后,哈、周两人均不服,周以要求追究哈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10308元;哈以原审有悖法律规定且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分别提出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撤销城西区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但城西区法院又于2003年6月19日做出了与前次判决完全一样的重审判决。二人均不服,再次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章明,周哈二人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打架。2001年10月6日,哈致周左侧4、5、9、10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同日,周也将哈头部和睾丸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同年11月11日,周将家中物品搬出另住,哈也在外借住。11月16日,周敬娴以哈建国犯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刑事自诉。一审法院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哈写出书面保证,并赔偿周5000元医疗费。周书面申请要求撤诉,城西区人民法院做出书面裁定,准许周撤诉。撤诉后,哈建国没有新的虐待事实。周指控哈致其左耳鼓膜穿孔一节,证据间相互矛盾,事实不清,不足以认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应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将周已放弃的事实,又重新予以认定,违背了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错误,应依法纠正。因此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宣判哈建国无罪;哈建国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当庭释放。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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