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钱”也不能随意抽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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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30007363
颗粒名称: “自己的钱”也不能随意抽调
其他题名: 一公司发起人被判刑
分类号: DF973
摘要: 上海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总经理沈某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不久抽调出自己投入的数百万元资金。此案经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抽逃出资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关键词: 资金运作 判刑

内容

上海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总经理沈某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不久抽调出自己投入的数百万元资金。此案经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抽逃出资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51岁的沈某,上世纪90年代初下海经商,先后开办了一家私营贸易公司、个人承包经营了一家中药店。2002年夏,他为了开展境外贸易将生意做大,联合了某余4个股东合资成立了一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800万元。根据约定,沈某需投入注册资金人民币646.2万元。为了筹措这笔资金,沈某于同年8月29日先后到A、B两家公司筹款共计500万元,并于次日打入新办的实业公司账户,以冲抵其应认缴的投资款。
  实业公司成立后,由第一大股东、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派员出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沈某作为发起人、第二大股东担任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资金运作。不久,实权在握的沈某就开始调遣资金用于归还其个人投资款及个人借款。短短5个月,沈某抽逃资金达497万余元,占其投资额的近77%,严重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到案后,沈某说,我抽调的是我个人的投资款.这也犯法?检察官赵颖华认为,沈某从私营公司老板到合资公司经理,公司性质变了,但是其经营理念、资金运作方式依然沿袭了私营公司的方式。多次抽逃出资归还其个人投资借款,而且数额巨大,构成了犯罪。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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