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广告能否作为索赔依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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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30006884
颗粒名称: 售楼广告能否作为索赔依据
分类号: D922.3
摘要: 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我要求将赠送后院花园和保证楼间距不少于16米的内容写进合同,对方说售楼广告具有合同效力,无须在合同中另写。但是,由于房地产公司明知自己开发的商品房与售楼广告上承诺不相符,而仍然发布这样的广告,以诱导消费者,这种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你可以以 "欺诈”为由,要求该公司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 房地产 索赔依据

内容

编辑同志:去年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是底楼。
  当时房地产公司在售楼广告中承诺购买底楼赠送后院花园,且楼间距为16米。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我要求将赠送后院花园和保证楼间距不少于16米的内容写进合同,对方说售楼广告具有合同效力,无须在合同中另写。前不久,我拿到了房子的钥匙,去看房子时,发现房地产公司并没有提供后院花园,楼间距也只有12米。
  请问,我现在能否以房地产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该公司兑现承诺,并请求赔偿?读者李华李华同志:房地产公司售楼广告虽然提出买底楼的住户将获赠后院花园,楼间距将达到16米。并且房地产公司口头承诺将兑现这一内容。但是售楼广告在法律性质上一般属于邀约邀请,邀约邀请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意思表示,不是邀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处理房屋买卖纠纷的依据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由于你所签订合同中没有将售楼广告的宣传内容予以明确,也没有提出将售楼广告作为合同的附件,因此,你无权以房地产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该公司提供后院花园,并赔偿损失。
  但是,由于房地产公司明知自己开发的商品房与售楼广告上承诺不相符,而仍然发布这样的广告,以诱导消费者,这种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你可以以 "欺诈”为由,要求该公司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这里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售楼广告,如果对售楼广告中所宣传的某一项目或服务感到满意,一定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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