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狗被弃街头 伤人 主任责无旁贷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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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30005912
颗粒名称: 病狗被弃街头 伤人 主任责无旁贷 赔偿
分类号: S865.3
摘要: 居民李某家的狗突然染上一种奇怪的病,身上皮毛逐渐脱落,模样十分可怕。为此,李某在一天晚上将此狗牵至街上丢弃。不久后的一天,此狗在街上咬伤路人王某。王某当即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注射了疫苗,并进行了相应的治疗,事后,王某获知该狗原系李某所养,便找到李某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而李某却称其早已将狗抛弃,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关键词: 宠物饲养 赔偿责任

内容

今年5月,居民李某家的狗突然染上一种奇怪的病,身上皮毛逐渐脱落,模样十分可怕。为此,李某在一天晚上将此狗牵至街上丢弃。不久后的一天,此狗在街上咬伤路人王某。王某当即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注射了疫苗,并进行了相应的治疗,共花费1200余元。事后,王某获知该狗原系李某所养,便找到李某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而李某却称其早已将狗抛弃,因此不必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王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然将狗抛弃在街上,但因其抛弃行为危害了路人的人身安全,因此,李某仍应对王某被咬的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遂判决由李某赔偿王某因狗咬伤所花的医药治疗等费用1200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将已患病的狗抛弃于街上,明显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安全,因此其抛弃行为无效。同时《民法通则》还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某抛弃狗的行为无效,其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对狗咬伤人的事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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