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粮食收购暂行规定》昨起实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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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30004930
颗粒名称: 《宜春市粮食收购暂行规定》昨起实施
其他题名: 在全省首创粮食定点收购
分类号: F324.9
摘要: 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07号令)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 [2004]17号文件,从7月15日起,宜春市开始实施《宜春市粮食收购暂行规定》。
关键词: 宜春市 粮食定点收购

内容

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07号令)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 [2004]17号文件,从7月15日起,我市开始实施《宜春市粮食收购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指出,从今年起,全市实行粮食定点收购,这在全省属首创。粮食收购点的设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乡、村设点申报情况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将设置的收购点公布于众;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粮食收购者均可在收购点进行粮食收购活动。农民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将粮食卖给收购点的任何一家粮食收购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干预;粮食收购者既可在收购点收购粮食,也可在其库区内申请设点收购粮食,但不得走村入户收购。否则,视为逃避监管,扰乱市场。
  据悉,粮食收购者在收购点收购粮食,必须按要求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粮食收购者所有的衡量器都必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校准,否则,不得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粮食收购者在收购粮食时,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售粮款,严禁打"白条";凡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用粮企业(大米加工厂、饲料厂、酿酒厂、淀粉厂、养殖场等),需要粮食进行加工、生产的,只能向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粮食收购者批发、购买,并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不得直接或委托他人(未取得收购资格许可的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否则,视为无证收购;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应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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