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无权查移动通信用户详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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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30004213
颗粒名称: 法院无权查移动通信用户详单
分类号: TN929.5
摘要: 人民法院到底是否有权依法检查移动通信用户的通信资料?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对此作出法律解释:移动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
关键词: 移动通信 用户详单

内容

人民法院到底是否有权依法检查移动通信用户的通信资料?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对此作出法律解释:移动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调查取证,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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