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 与民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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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30003641
颗粒名称: 以人为本 与民方便
分类号: D035.37
摘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好法,给老百姓带来了诸多好处。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交通安全 道路安全

内容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人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给老百姓带来了对生命的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惩戒。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否定了"撞了白撞",体现了对行人的充分尊重,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同时,为了敦促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更好地遵守交通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幅提高了相关处罚标准。
  为体现对生命的尊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将用于抢救车祸中的伤者。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些条文都充分体现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这一交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了保障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客的生命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公路行驶的汽车驾乘人必须系安全带,否则罚款200元。守法的驾驶员将受到奖励:一年内没有违章,无累计积分的司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驾照的审验期。
  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驾驶员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年检不需要出示泊位证,从法律上废除了一些地方限制私人汽车的“土政策”。为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停车难问题,该法律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申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筹划停车泊位。
  对于一些地方存在的警察乱罚款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依法收取的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乱罚款问题,维护了广大司机的合法权益。法律还规定了交警执法中的15项 "禁令”,否则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好法,给老百姓带来了诸多好处。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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