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根子”被误切 老翁获赔五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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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30003624
颗粒名称: “命根子”被误切 老翁获赔五万八
分类号: DF611
摘要: 杭州七旬老翁姚某在当地医院治疗时,竟在缺乏足够医学依据的情况下,被院方切除双侧睾丸,并摘除前列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姚某获赔各种损失433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关键词: 抚慰金 精神损失费

内容

杭州七旬老翁姚某在当地医院治疗时,竟在缺乏足够医学依据的情况下,被院方切除双侧睾丸,并摘除前列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姚某获赔各种损失433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7月10日,原告姚某因反复腰酸胀痛,前往杭州市余杭区某医院治疗,院方诊断为"双肾多发性结石、左输尿管结石伴双肾积水,肾功能不全,良性前列腺增生,癌待排”。
  同年7月12日,院方医师为姚某实施了"左输尿管切开取石支架管、脓肿冲洗术”。在手术中,被告医师未经原告同意,切除了原告的双侧睾丸。在此后的8月16日,原告因病情没有痊愈,再次入住被告处治疗。期间,姚某的前列腺被摘除。
  两次住院,原告姚某共花费医疗费14000多元,但病情并未好转。2003年1月,原告姚某以医院擅自切除其双侧睾丸,病情未见好转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法院受理后,经浙江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为"缺乏前列腺癌的诊断依据及前列腺增生手术指征,无切除双侧睾丸及前列腺摘除适应诊”。结论认定姚某已构成三级伤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在对患者的手术治疗过程中所采取的医疗行为,经司法鉴定已构成医疗事故,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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