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中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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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30003508
颗粒名称: 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中的里程碑
分类号: D035.37
摘要: 在2003年10月28日十届五次人大常萎会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着历史性的意义,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关键词: 交通管理 法制建设

内容

在2003年10月28日十届五次人大常萎会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着历史性的意义,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124条,内容涉及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该法在以下诸多方面作出了重要规定:(一)对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强制报废制度,杜绝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以有效预防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依照本法的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且对于不同用途的机动车规定不同的安全技术检验间隔时间。本法同时规定机动车必须强制报废,要求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报废。
  (二)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使交通事故的人身伤亡得到及时补偿,本法规定,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用;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抢救费用。本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三)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作出了更灵活的规定。为了缓解因事故造成的阻塞,对于仅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流失的轻微交通事故,本法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也给予当事人选择权,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以下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本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住。机动车一方唯一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五)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本法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滥罚款,不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随意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自办收费停车场等行为,作出了13项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执法人员,根据其危害程度将分别给予开除、撤职、降级、记大过、记过的行政处分。本法严格了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处罚。
  此外,本法还就超载运输、罚款数额、酒后驾驶等方面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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