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特定财产青婚不予分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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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30001303
颗粒名称: 个人特定财产青婚不予分割
分类号: C913
摘要: 近日 ,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件婚后所得特定财产不予分割的离婚案件 。
关键词: 社会生活 家庭生活

内容

近日 ,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件婚后所得特定财产不予分割的离婚案件 。
  原告陈某1995年外出打工时不慎被机器轧伤左手掌,造成左手伤残,后来获得厂家赔偿的伤残补助费7万元。2000年10月陈某的母亲病故,其母临终前,为了保障女儿今后的生活,立下遗嘱,把自己的个人积蓄3万元指定为陈某个人继承。由于陈某与丈夫金某感情不和,今年2月,陈某诉诸法院要求与金某离婚 。被告金某同意离婚,但对上述财产分割产生异议 ,他认为上述10万元均属婚后所得财产 ,应予平均分割 。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婚后所获得的伤残补助费7万元,是为了补助原告继续治疗、维持生活的专项费用,所继承的3万元是被继承人指定为其一人的财产,应属个人财产,应归原告陈某个人所有。据此,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原告陈某婚后所得10万元财产归原告陈某个人所有 ,不予分割 。
  分析 :《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三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上述规定,体现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和关怀,以及对公民立遗嘱自由处分权的尊重。本案原告所得伤残补助费及继承所得财产显然属于个人财产 ,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非常正确的 。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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