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搬家公司搬家应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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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22103
颗粒名称: 请搬家公司搬家应签合同
分类号: TS976.7
摘要: 搬新家本是件高兴的事,可宜春市民刘先生却被搬家公司“搬”出了很多烦恼,因为搬家公司的工人打碎了他家的花瓶,又弄丢了他心爱的闹钟。
关键词: 宜春市 搬家公司 合同

内容

搬新家本是件高兴的事,可宜春市民刘先生却被搬家公司“搬”出了很多烦恼,因为搬家公司的工人打碎了他家的花瓶,又弄丢了他心爱的闹钟。
  6月13日清晨,家住宜春中心城区高士北路的刘先生请来搬家公司帮他搬家。在搬家的过程中,工人不小心把刘先生装在手提袋里的花瓶摔碎了。由于是手提袋断裂,刘先生并没有责怪搬家工人,说了一声“没关系”,就让他们继续搬。谁知,刘先生到新家清点东西时却发现,自己很喜欢的闹钟不见了,这让他很生气。
  第二天,他给搬家公司打电话说明了这个情况,这家公司却说他们不承担责任。
  6月14日,记者联系到这家搬家公司负责人,他说花瓶被打碎,并不是工人的责任。而当时清点物品时刘先生没有发现闹钟丢失,什么都没说,第二天又说闹钟丢了,搬家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规定,过了24小时,概不负责。但他们毕竟做的是服务行业,出于歉意,他们欲赔偿闹钟给刘先生,但由于刘先生拿不出购买花瓶的发票,所以他们又不能给予赔偿。
  对此,律师建议广大市民在请搬家公司搬家前应签订服务合同,一些重要物品要随身保管,结账前务必仔细清点物品,一旦由于搬家工人的过失摔坏了物品,要及时拍照,最好让搬家的工人写一张损坏证明。如果对方拒赔,可以凭协议及相关证据到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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