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纳群众谏书轻判过失杀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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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19979
颗粒名称: 法院采纳群众谏书轻判过失杀人罪犯
分类号: D926.225.6
摘要: 2009年3月18日,袁州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里加坑村村民的谏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钟春根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此,法院根据其本人表现和家庭表现给予从轻处罚,保证其家庭不散,以免造成社会负担。第三体现了人文关怀,法律无情,但人性化执法,可取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 被告人 法律 家庭

内容

2009年3月18日,袁州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里加坑村村民的谏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钟春根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4月23日,袁州区人民法院院长况柳根在接受采访时说,该案经袁州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讨论一致认为:被告人因为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事发后主动报警自首,有法定从轻情节;同时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就民事赔偿方面积极与被告家属协商,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家庭困难,其母是聋哑人、其妻智障,其子才四岁,一家人全靠他生活。因此,法院根据其本人表现和家庭表现给予从轻处罚,保证其家庭不散,以免造成社会负担。依据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判处被告人缓刑的社会效果好于实刑,第一更有利于被告人的家庭完整,不致于给社会造成负担,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第二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判处被告人缓刑,使得被告人不因犯罪而影响履行自身负有的家庭和社会义务,使其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亲身体会到法律、国家和社会的宽容,从而更自觉地完成改造任务,收到比执行实刑更好的效果。第三体现了人文关怀,法律无情,但人性化执法,可取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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