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强制拆迁重者可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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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14680
颗粒名称: 福建强制拆迁重者可重罚
分类号: F293.33
摘要: 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的福建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对强制拆迁情形重者可依法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关键词: 房屋拆迁 福建省

内容

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的福建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对强制拆迁情形重者可依法处以10万元的罚款。
  福建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将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从轻情形、一般情形和从重情形等
  3个档次。
  从重情形是,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恢复供水、供电、供气的;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或供气等超过24小时的;因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曾因该违法行为被调查或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从轻情形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一般情形者,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以7万元罚款。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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