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暂的契纸契根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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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10751
颗粒名称: 短暂的契纸契根之法
分类号: F301.1
摘要: 清代初期,民间买卖土地一般先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书写文契,买主向官府缴纳契税后,官府在民契上加铃官印,以示验核。到雍正时,河南总督田 文镜创行“契纸契根之法”,即由布政司统ー刊印官 契纸,预铃布政司印信后,编号发至各州县使用。
关键词: 清代 地契 官印

内容

清代初期,民间买卖土地一般先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书写文契,买主向官府缴纳契税后,官府在民契上加铃官印,以示验核。到雍正时,河南总督田 文镜创行“契纸契根之法”,即由布政司统ー刊印官 契纸,预铃布政司印信后,编号发至各州县使用。
  契纸分契纸联和契根联,契纸联由州亘官吏填写土地买卖内容,收缴契税,加钤州县官印后发给买方收执,土地买卖双方不需另外书写文契,契根联则为官 府存查、呈验之用。后来清廷将“契纸契根之法”推广 到各地实行。
  宜春也实行了“契纸契根之法”。笔者藏有数件清代雍正时期由江西布局政司制发、宜春县衙签发的“布政司契纸”,它们就是“契纸契根之法”推厂到宜春后所使用的官契纸。“布政司契纸”均为雕版刊印,毛笔填写,契幅一般为34厘米X64厘米,内容有买卖双方姓名、地址和土地的种类、面积、坐落、价格以 及契税金额、交纳时间等,契面钤有九叠汉篆和满本 文的“江西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之印”、“宜春县印”。
  “契纸契根之法”的实行,由老百姓自行立契 变成官府控制写契,这对强化土地买卖管理,无 疑有很大的好处。但是对于老百姓而言,则意味 着买卖土地必须央求官府写契,失去了立契的自 主性,一些官吏趁机勒索,将官契纸变成敛财工具。虽然在“布政司契纸”末尾特别标有“每契纸
  一张卖钱五文,解司以为油红纸费,不得多取累民”的文字,但实际上“书吏夤缘为奸,需取之费数十倍于从前,甚为闾阎之累”。因此,乾隆帝弘 历对之深恶痛绝,他于雍正十三年(1735年)九月 初三日继位登基,到十一月初五便颁谕“将契纸 契根之法永行禁止”。
  从笔者所藏的清代地契实物看,宜春在雍正 九年尚釆取民契加钤官印验契,“布政司契纸”到 雍正十年才有,说明“契纸契根之法”是这年开始 在宜春推行的,到乾隆帝将其禁绝,前后仅实行4年,时间非常短暂。实行“契纸契根之法”,其初衷应该是好的,但是由于管理制度跟不上,地方官 府将这项职能利益化,使之蛻变为搜刮民脂民膏 的手段和官吏的敛财工具,因而受到社会的唾 弃,也就不足为奇了。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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