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违法案件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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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10129
颗粒名称: 查处违法案件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分类号: D912.112
摘要: 最近,笔者发现,不少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既不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救济途径,便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这是一种违反办案规程,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也是不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内容

最近,笔者发现,不少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既不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救济途径,便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这是一种违反办案规程,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也是不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ー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无论采取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都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釆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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