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宜春日报》 报纸 |
唯一号: | 141120020220009463 |
颗粒名称: | 宜春浙赣友好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分类号: | R197.1 |
摘要: | 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偿金额按下述规定计算:补偿金额等于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300元X60%(补偿比例);可报费用等于总医药费用减去不可报费用;而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其标准是不同的: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为100元,补偿比例为75%;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付线标准为300元,补偿比例为6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为600元,补偿比例为40%;市外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为800元,补偿比例为30%;起付线内费用为个人自付,年内患同一种慢性病多次住院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
关键词: | 合作医疗 农村合作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