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被盗商家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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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09201
颗粒名称: 超市购物被盗商家该不该赔
分类号: D914.35
摘要: 6月10日上午,宜春市民易女士打来电话说,她在城西某超市买菜时提包里一个放了8000元现金的钱包不翼而飞了,记者马上赶往现场了解情况。消费者:购物时被偷超市该担责易女士讲述了自己在某超市购物被盗的经过:上午9点钟左右,她来到超市,先上到2楼买了东西,随后下到一楼去买菜。
关键词: 盗窃 盗窃罪 消费者权益

内容

6月10日上午,宜春市民易女士打来电话说,她在城西某超市买菜时提包里一个放了8000元现金的钱包不翼而飞了,记者马上赶往现场了解情况。
  消费者:购物时被偷超市该担责易女士讲述了自己在某超市购物被盗的经过:上午9点钟左右,她来到超市,先上到2楼买了东西,随后下到一楼去买菜。在蔬菜区挑茄子时,易女士发现自己的一个存折掉在地下,她马上看提包发现,提包已经被人拉开来了,里面的钱包不见了。易女士急忙来到前台找到超市负责人并报了警。一会儿功夫,110民警来了。民警了解情况后,马上联系了刑警队查看该超市的监控录像。办案民警查看录像后说,在蔬菜区没有摄像头,也就没有录像提供有效线索,要侦破此案有一定难度。易女士得知超市没有全部监控后,很是气愤。她说,自己身上带着这么多钱,为何不图方便去西门菜市场买菜,就是想到超市有摄像头,安全点。超市应该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确保顾客财物安全。自己在购物时被偷,超市理应承担责任。
  超市:愿意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破案超市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也不愿意看到。超市卖场这么大,摄像头一般都安装在出入口或者死角处,不可能处处都安装摄像头。超市只能通过张贴提醒顾客保管好财物的警示,或是通过广播提醒顾客看好自己的随身物品,并安排一些保安在卖场内巡查,尽力给顾客一个相对安全的购物环境。对于顾客财物被偷的责任到底在谁,该负责人表示,只能由相关执法部门去认定,如果是超市的责任他们一定会承担。
  法官提醒:小心保管自己的财物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被盗,商家到底要不要赔偿,记者带着这一疑问咨询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易法官。易法官说,公司企业或商场超市等单位应加强科技防范的投入,否则因节省经费未安装监控装置,或设备有故障未及时修复、设备陈旧录像模糊等情况,都会造成案发后无法向公安机关提供有价值的破案线索的严重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原则上营利性的公共场所要保护业主或是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通常只要这些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张贴警示牌、保安巡逻等,就算基本尽到了义务。因为并不是做了预防就可以杜绝盗窃,消费者还有看管好自己财物的责任。如果超市尽了义务,消费者被盗,超市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公共场所的性质为保管财物的处所,例如停车场、寄存处等,就有保证财产安全的责任,一旦发生盗窃,应当理赔,但受害人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失窃财物的价值。易法官提醒消费者:购物时贵重物品务必交商场保管。人多拥挤的地方留心自己的财物。不要显露出自己有很多钱。换衣服要格外谨慎,不让小偷有可乘之机。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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