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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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07229
颗粒名称: 关于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分类号: TU984.2
摘要: 为规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
关键词: 城市规划 违法建筑

内容

为规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和翻修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为本次清理和拆除范围。
  二、在建的各类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其违法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收缴违法建设工具和设备。
  三、凡在2007年2月14日《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十不准”》下发后,所建的违法建筑一经查实,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对拆除下来和库存的部分材料,由街道与驻街道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核实后,可以由宜阳新区统一回收(未用材料:钢筋:5000元吨,砖:0.2元/块;已用材料:钢筋:3000元/吨,砖:0.15元/块),并对人工拆除费予以适当补助(已浇楼面:30元平方米;已钉模板、扎钢筋:20元/平方米; 砌砖墙2.5米以上:15元/平方米;砌砖墙1.5~2.5米:10元/平方米,楼面砌砖墙1.5米以下:5元/平方米)。
  五、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 其材料不予回收,并根据违法建筑面积,按5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
  六、对非法占用、买卖、租赁和转让土地等行为,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所有违法建筑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已用于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营业;凡为违法建筑提供施工、监理及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八、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九、对干扰、妨碍行政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
  宜春市中心城区拆除违法建筑指挥部
  2008年4月22日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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