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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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06026
颗粒名称: 宜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分类号: D624
摘要: 2007年7月27日宜春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关键词: 荣誉市民称号 暂行办法

内容

(2007年7月27日宜春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市外人士,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是指外国人、华侨及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品行端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市外人士,可以被授予“宜春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推进我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关系、开展交流合作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市城镇规划建设、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建设和重大技术政策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并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市开拓国内外市场、发展经济、促进外经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我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装备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旅游、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我市扶助残疾人、孤寡老人、儿童和救灾等社会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我市扶贫开发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成立“宜春市荣誉市民”评审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外事侨务办公室、银监分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荣誉市民的审核、表彰等事宜。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本人申请或征得本人同意,由有关单位组织事迹材料,填写有关推荐表格,依隶属关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直主管部门初审并加注意见,属外国人、华侨的,报市外事侨务部门审查;属台湾同胞的,报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查;属国内其他非本市人士的,报市直有关部门审查。
  查。
  (二)市直有关部门收到推荐材料后,视情况分别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审查同意后报评审小组审核,形成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再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经决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土,由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告,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荣仪式,由市长或委托副市长为其颁发“宜春市荣誉市民证”,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其事迹进行宣传。
  第五条:荣誉市民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礼遇和优惠待遇。我市举办重大庆典活动,应视情邀请荣誉市民参加。在编纂地方志时,应将荣誉市民载入。荣誉市民应受到全市人民的尊敬。
  第六条: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司法追究,或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外事侨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评审小组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注销“宜春市荣誉市民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宜春市荣誉市民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由市长签署。
  第八条:授荣仪式由评审小组牵头,市外事侨务等部门承办,相关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评审小组负责荣誉市民的资料管理,市外事侨务部门负责日常联络、接待、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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