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柴人跳车碾伤腿车主合伙人要担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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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04976
颗粒名称: 砍柴人跳车碾伤腿车主合伙人要担责
分类号: D916.2
摘要: 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车辆失控跳车而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案,判决原告熊大用的各项损失36277元,由被告胡成明负担50%,被告胡成明、卢文庆、钟斌辉各补偿10%,原告自行承担20%。
关键词: 事故 赔偿纠纷 法院

内容

近日,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车辆失控跳车而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案,判决原告熊大用的各项损失36277元,由被告胡成明负担50%,被告胡成明、卢文庆、钟斌辉各补偿10%,原告自行承担20%。2006年7月3日上午,原告熊大用与被告胡成明、卢文庆、钟斌辉上山合伙砍柴,请胡成明的拖拉机装运,运费每车60元,胡成明无证驾驶改装的无行驶证的180拖拉机(俗称“爬山虎”),其余三人坐在后面车斗里。当车子行驶到一陡坡时,因被告胡成明换挡操作不到位,车子空挡快速后退,见车子难以控制,被告钟斌辉、胡成明、卢文庆先后跳下车均未受伤。原告熊大用也跟着跳车,结果左脚搁在车斗上,右脚踩在地上右腿被车轮碾过。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胡成明无证驾驶擅自改装的无行驶证的车辆,且在上坡时换挡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快速后退,却不采取任何紧急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对原告由此所受的人身伤害损失被告胡成明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被告四人合伙砍柴,享有同等权利,亦应共担合伙风险,对原告在合伙事务中受到的人身伤害损失,三被告作为合伙人应酌情给予补偿。原告熊大用乘坐胡成明驾驶的无证车辆在山路上穿行,应预见可能会造成严重事故,因跳车受伤,原告应自负相应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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