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经营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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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04762
颗粒名称: 种子经营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分类号: F306.6
摘要: 我国《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严格的审批许可与登记注册制度。对于市场检查中出现的经营推广少量未经审定品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农办政函[2006]8号文规定,只要存在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的违法行为,就应当予以处罚,其推广的未经审定品种的数量不是定性的依据。
关键词: 种子经营 市场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

内容

我国《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严格的审批许可与登记注册制度。我国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含包装)、分装、经营种子的,应当先取得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此外,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农办政函[2006]8号文)规定,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推广过程中进行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的行为是一种推广应用行为,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经营行为,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否则不得经营、推广。销售应审定而未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如出现任何问题销售者均需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市场检查中出现的经营推广少量未经审定品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农办政函[2006]8号文规定,只要存在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的违法行为,就应当予以处罚,其推广的未经审定品种的数量不是定性的依据。经营推广的种子数量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之一,在确定罚款幅度时予以考虑。种子经营者销售授权的农作物新品种,应当取得品种权人的同意。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种子经营者应注意严格审查种子来源是否合法,如未经审查或者疏于审查种子来源的合法性,销售了未经品种权人合法授权的品种,则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销售种子应当附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签。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种子经营者应当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印制标签。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等。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先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种子经营鲁应当依法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档案内容须包括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两年,多年生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种子经营者的广告宣传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种子广告的内容应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种子广告在种子生长最、产量、品质、抗逆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范围等方面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分析、预测内容,以及涉及效益的绝对性承诺。总之,种子经营者应合法经营,注意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促进企业不断地发展壮大。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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