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受拘留、举证不能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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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03847
颗粒名称: 扰乱公共秩序受拘留、举证不能起诉被驳回
分类号: DF718
摘要: 2007年4月,铜鼓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月华不服被告铜鼓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刘月华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 扰乱秩序 拘留 举证 驳回

内容

2007年4月,铜鼓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月华不服被告铜鼓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刘月华的诉讼请求。
  2006年10月3日,原告刘月华召集铜鼓县几十名乡村兽医到其住地,商讨如何解决乡镇兽医人员工资待遇、生活安置筹问题,共同撰写了《铜鼓县各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专业人员求生存公告》,决定从2006年10月3日起,全县畜牧兽医人员离岗停止各项技术业务服务工作,直到当地政府解决劳动编制、财政工资和生老病残死与国家干部同等待遇后才能上岗开展本职技术服务工作。此后,原告将该公告分送县畜牧水产局、县领导、市畜牧水产局,还将其张贴于自家大门上。这不仅损害了全县的畜牧生产,还误导群众。10月9日,被告铜鼓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査,以涉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依据相关法规,对原告进行传唤,同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原告家属。原告接受询问后,被告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原告,同时告知原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原告以《求生存公告》不是他写的,对其处罚不服为由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当天晚上,被告以原告煽动全县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停止服务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将行政拘留决定通知了原告的家属王小玉。原告对处罚决定不服,向铜鼓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07年1月1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失2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刘月华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被告认定原告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应支持。原告陈述被告拒绝他和家属提出担保人和交纳保证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铜鼓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刘月华的诉讼请求。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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