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与赠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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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03591
颗粒名称: 保管与赠予的区别
分类号: D9
摘要: 张老汉和老伴是1958年结为夫妻的,婚后一直没有生孩子,后来在医院检査得知张老汉的妻子没有生育能力,于是他们就从表姐家领养了5岁大的张光辉。张老汉夫妻俩对这个养子就如同亲生儿子一样。张光辉成年后,在养父的帮助下进入了建筑公司工作。儿子工作生活得好,张老汉老两口很是欣慰。张老汉的老伴在2001年去世了,过了3年,张老汉就感觉到身体有些不舒服,常常感到尿急。到医院一查,医生怀疑张老汉得的是前列腺癌,但需要手术后作病理化验才能进一步确诊张老汉的病是良性的还是恶性的。
关键词: 夫妻生活 法律裁决

内容

张老汉和老伴是1958年结为夫妻的,婚后一直没有生孩子,后来在医院检査得知张老汉的妻子没有生育能力,于是他们就从表姐家领养了5岁大的张光辉。张老汉夫妻俩对这个养子就如同亲生儿子一样。张光辉成年后,在养父的帮助下进入了建筑公司工作。儿子工作生活得好,张老汉老两口很是欣慰。张老汉的老伴在2001年去世了,过了3年,张老汉就感觉到身体有些不舒服,常常感到尿急。到医院一查,医生怀疑张老汉得的是前列腺癌,但需要手术后作病理化验才能进一步确诊张老汉的病是良性的还是恶性的。
  究竟手术后的诊断结果是好是坏,张老汉心里很没有把握。于是在住院前的一天晚上,他把养子张光辉叫到了身边,告诉他家里有5万元国库券,一张48800元,一张1200元,暂时放在养子这里保管。这两张价值5万元的国库券是张老汉一辈子为自己存下的养老钱,他担心自己的身体有什么闪失,所以才把这毕生的积蓄交给养子保管。安排好一切事宜之后,张老汉就安安心心地进了医院。住院期间,张老汉享受到了儿子和儿媳的精心照料。当初领养儿子就是指望老了有个人照顾。这回生病儿子儿媳用心侍奉让张老汉的心情一直很愉快,手术做得也很成功。没多久,结果就出来了,张老汉的病是良性的。出院后,张老汉的身体很快恢复了。可有一天他去银行査看国库券时,工作人员告诉他国库券已经作废了,因为里面的钱已经被全部取走了。张老汉的两张国库券应该是2005年7月才到期,按照银行的规定,支取未到期的国库券必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密码。张老汉心想,身份证一直在自己手里,钱怎么会全部被取走呢?会不会是弄错了?于是他请银行再帮他仔细查一下。银行的工作人员检査后,发现是张老汉的儿子拿着父亲的身份证和没有到期的国库券,还有他自己的身份证提前支取的。钱是在张老汉住院期间分两次取走的。这让张老汉记起住院时,养子曾经两次要走了自己的身份证。第一次是交手术费的时候,张老汉让儿子从未到期的国库券中先提前支取8800元钱交手术费。养子答应了,在病床上的张老汉把身份证和密码亲手交给了养子张光辉。第二次也是在他住院的时候,儿子说要为张老汉办理房产手续,又从张老汉那儿拿走了身份证。回想起这两次的情形,张老汉有些纳闷,儿子为什么不和自己说一声就把钱全部取出来了?不管怎么说,现在两张国库券上的钱一共41200元确实是存到了养子张光辉名下。感觉被蒙骗的张老汉找到养子,想要索回自己的养老钱。没想到的是,养子的态度也很坚决,说自己一分钱也不会还。张老汉一气之下把养子张光辉告上了法庭,他要求法院判定养子张光辉归还从国库券中支取的41200元钱。
  争议:
  张光辉认定:国库券是当时张老汉给他的,并不是托他保管的。张光辉还提供了一些村民的证言:张老汉在村里曾经当众和别人说起过,自己的钱都给孩子了。张老汉却认定:国库券是自己的养老钱,只是暂时交给养子保管的。同时张老汉提供了一盒录音带,录音带的内容主要是张老汉和养子张光辉的一次通话录音:在父子间的对话中,张老汉一直强调国库券是自己让养子保管的;现在想要回那41200元钱。儿子张光辉并没有否认保管这一说法,只是一再表示钱还是先放在自己那里。
  裁决: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没有其他的书面协议;现在惟一的证据就是原告提供的一盒录音带。
  养父提供的录音带,养子并没有对录音带的内容和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解除张老汉和养子张光辉之间的口头保管协议,被告张光辉返还养父张老汉41200元钱。
  律师解答:
  张老汉说这笔钱是交给养子让他代替保管,因为自己住在医院里不踏实。但是养子却说这笔钱是张老汉在住院的时候赠予自己的,从法律上来讲,保管和赠予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行为,保管是不转移所有权的,也就是仅仅暂时寄存,要根据交付保管的人的要求返还原物。赠予是转移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行为,一定要通过法律行为来完成。比如订立一个赠予合同或者到有关的公证机关举行公证,至少也要有其他的证据来表明这种赠予行为是完成了。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赠予行为完成的话,赠予是不能成止的。而此案中关键的证据就是那盒录音带。我国《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在内,都是一种证据的法定形式,因此它具有合法性。张老汉和养子在通电话的过程当中,用录音机录下来了,这个行为本身也不具有违法性,因此它在法律上是可以被釆纳的,同时它的内容的真实性也得到了对方的认可,因此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来采用。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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