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宜春日报》 报纸 |
唯一号: | 141120020220003586 |
颗粒名称: | 股份转让不合法手握欠条成白条 |
分类号: | D926.22 |
摘要: | 5月9日,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份转让纠纷案件,原告易水要求被告朱月支付退股款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3月,易水与朱月出资成立涌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易水,股东为易水、李点、王青三人。2006年5月8日,易水和朱月在未告知李点、王青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易水退出涌安公司的经营,朱月退回易水入股款15万元,易水在公司的股份归朱月所有。朱月于当日出具了15万元的欠条给易水。法院认为,原、被告的行为涉及公司股份转让相关事宜,被告并非涌安公司登记的股东。 |
关键词: | 股份转让 违法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