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不合法手握欠条成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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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03586
颗粒名称: 股份转让不合法手握欠条成白条
分类号: D926.22
摘要: 5月9日,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份转让纠纷案件,原告易水要求被告朱月支付退股款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3月,易水与朱月出资成立涌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易水,股东为易水、李点、王青三人。2006年5月8日,易水和朱月在未告知李点、王青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易水退出涌安公司的经营,朱月退回易水入股款15万元,易水在公司的股份归朱月所有。朱月于当日出具了15万元的欠条给易水。法院认为,原、被告的行为涉及公司股份转让相关事宜,被告并非涌安公司登记的股东。
关键词: 股份转让 违法转让

内容

5月9日,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份转让纠纷案件,原告易水要求被告朱月支付退股款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3月,易水与朱月出资成立涌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易水,股东为易水、李点、王青三人。被告朱月的出资则在易水的股份当中。2006年5月8日,易水和朱月在未告知李点、王青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易水退出涌安公司的经营,朱月退回易水入股款15万元,易水在公司的股份归朱月所有。朱月于当日出具了15万元的欠条给易水。2007年4月,易水找朱月催讨此款,朱月则表示其他股东拒绝协助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拒付该款。法院认为,原、被告的行为涉及公司股份转让相关事宜,被告并非涌安公司登记的股东。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而原、被告之间对于涌安公司的股份转让行为未采取上述合法途径,因此,原告持有的15万元欠条因股份转让行为无效而不具有法律效力。遂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万元退股款的诉讼请求。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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