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习惯”不过是霸王条款翻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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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03348
颗粒名称: “交易习惯”不过是霸王条款翻版
分类号: F830.48
摘要: 银行方面拿“交易习惯”来作为“31日不计息”的托词,且拿央行42年前的“老皇历”为自己“开脱”,问题本身已不再是“交易习惯”是否应具有"合法性”,而在于确定“交易习惯”的一方,是和消费者处于不对等关系的垄断者。双方不对等交易地位也决定了所谓的“交易习惯”,根本不能维系平等公平的交易关系,其实质上无疑是“霸王条款” 的翻版。
关键词: 银行 存款 利息

内容

银行存款计息,一个月到底按30天计还是31天计?由此引发的储户与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自然引起广泛关注。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储户段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据原告段先生在法庭上称,2005年8月、26日,他在工商银行甘露园储蓄所办理了“7天通知存款”业务后,发现存款在“大月”时候按30天计算,一年按360天算,这样一年下来利息被少算了100余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段先生追讨银行利息的诉讼请求。段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全年均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息的规定和行业惯例,将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做法符合央行的相关规定,段先生主张银行少计付其存款利息的主张不成立。据此,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不难看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31日不计息究竟是符合行业惯例的“交易习惯”,还是“霸王条款”。应该说,“交易习惯”之所以能获得“合法性”,关键就在于交易主体之间的平等博弈以及交易习惯能够降低交易成本,让交易双方获得双赢。以此原则来审视31日不计息的“交易习惯”。不难发现,这只不过是一个被扭曲的“交易习惯”。它既不是交易利益一致基础的合约,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经过长期博弈过程所达成的规则,而仅仅是银行单方面“自话自说”的交易规则;同时,这种“交易习惯”是建立在侵蚀储户利益基础上的利己的单边关系。从技术角度上讲,“31日不“计息”也是不成立的,既然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可以将贷款的计息精确到天,那么将存款利息精确到天根本不存在任何障碍。说真的,人们之所以承认“四舍五入”是“交易习惯”,是因为它是在平等的交易主体之间经过千百次博弈,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达成的,虽然个体或许会“得失不均”,但从长远和整体看,它不仅彰显交易双方平等的利益关系,而且能够实现效率的最大化。现在,银行方面拿“交易习惯”来作为“31日不计息”的托词,且拿央行42年前的“老皇历”为自己“开脱”,问题本身已不再是“交易习惯”是否应具有"合法性”,而在于确定“交易习惯”的一方,是和消费者处于不对等关系的垄断者。双方不对等交易地位也决定了所谓的“交易习惯”,根本不能维系平等公平的交易关系,其实质上无疑是“霸王条款” 的翻版。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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