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家庭经营与大市场对接的有效途径;是整合农村各项资源,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农业企业进行国际维权,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总体上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很多不规范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我们认为,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应正确把握以下五大关系。
一、政府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民办、民营、民受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也就是说,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政府不能搞行政命令。但这并不等于政府无所作为。尤其在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初期,在当前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供给短缺、农民对合作制度缺少了解和认识的大环境下,政府的有效介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关键是要把握好“介入度”,减少过多的行政干预。
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主要应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要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制定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细则,抓紧出台具体登记办法、财务会计制度和配套支持措施。要釆取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税收和金融政策,为农民合作提供宽松的环境。要对广大农民开展合作教育,宣传普及合作思想、合作原则以及合作社经营管理等知识,增强农民的合作意识。要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领导人及经营骨干的培训,培养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要积极引导农民围绕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开展多元化、多形式的合作。要充分利用自身特有而一般企业家所无法比拟的社会动员能力、社会稀缺资源配置能力以及技术服务优势等,推进合作事业发展。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家庭经营的关系
无论是世界农业还是中国农业发展的经验都证明了两条:一是家庭经营是最适宜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任何改变家庭经营方式的做法都会对农业生产力带来破坏;二是这种家庭经营方式必须诉求生产社会化的帮助,才能克服其自身的局限性而不断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不然,势必成为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阻碍。要做到这两点,使这两点统一于一体,就必须在坚持农村家庭经营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农业发展各生产要素的联合,发展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程度,创新经营体制,实现农业生产社会化。
正确处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承包经营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民进行必要的合作,另一方面又要在推进农村合作中确保家庭经营基础不动摇,进而把家庭经营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
三、传统合作经济组织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我国传统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村信用社、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组织,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它们与政府联系过于紧密,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官办”,从经营方针、决策、管理,一直到分配都有“官管”、“官办”的烙印。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建立而诞生的,它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民办、民管和民受益。这是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同于传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个根本特点。因此,正确把握传统合作经济组织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首先要正确认识这一点,切不可在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进程中操之过急,更不能下指标、搞运动,以至于使农民合作组织变异,回到传统的合作组织中去。其次,对传统合作经济组织的
一些资源优势可以实现有效对接。传统合作经济组织现成的网络体系、设施、专业人才以及与外界打交道取得的可信度等优势,都可用来发展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达到优势互利和双赢的目的。
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多样性与规范管理的关系
近年来,农村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从发育方式来看,主要有农民自办型,政府引办、领办型,依托龙头企业兴办型三种形式。从组织方式看,主要有企业协会模式、公司加农户模式、专业合作社模式、土地股份经济模式、规范企业化模式、新集体所有制模式等形式。其中多数层次低、不规范,会员之间只是生产环节、技术方面的简单合作,普遍存在重赢利、轻管理,重分配、轻积累,组织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营不规范等问题。
加强规范管理要把握两个原则。一个是要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个准绳。另一个是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坚持边发展边规范。各地创造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有各的背景和发展条件,不能简单地评优论劣,不能搞千篇一律。同时,也不能操之过急,要循序渐进。既要引导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按法律规范进行完善,逐步向专业合作社过渡,又不能不顾条件、时机,搞行政推动。
重点要把握三个方面。一是要健全组织管理机制。相当一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成立时,根本没有章程或者只有简单的章程。政府应适时引导,帮助他们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是运行机制的核心。要以合作社法为依据,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合作组织建立健全利益分配制。三是要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监督合作组织按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及社会活动,并指导他们强化内部监督,实行社务公开、财务公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障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五、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的关系
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能人经济”。在“能人经济”的指导下,由于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的关系没有处理好,许多合作经济组织在创业阶段尚可维持,一旦有了一定水平的积累,各种各样的纠纷就会接踵而来,有的是发起人试图独占利益,有的是组织成员犯“红眼病”,最后导致合作经济组织分崩离析。
要把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之间的关系,关键要处理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管理权的问题;另一个是利益分配的问题。即将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制度规范。关于管理权的问题,《合作社法》规定实行“一人一票”制,同时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关于利益分配问题,《合作社法》规定了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同时兼顾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分配方式。实践中,就是要按照《合作社法》的这个原则规定,兼顾公平与效率,做到公正、合理,在管理上要重点防止合作社为少数核心社员所控制,产生“代理人”问题;利益分配上关键要实现公平和最大限度地利益分配,实现责权利相统一。这样,农民合作组织就一定会在核心社员的引领下,在普通社员的参与协作下,越做越好,越做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