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和加快中小企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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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02673
颗粒名称: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和加快中小企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分类号: F123
摘要: 近年来,我市全民创业逐步推进,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繁荣市场、财政增收等方面的作用明显增强。农民兴办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和独立核算的农村信息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和2年。新设立的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后,不再要求提交包括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等其他附件;企业因出资者、出资比例发生变化,但注册资本金额不变,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时,不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 经济发展 发展意见

内容

近年来,我市全民创业逐步推进,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繁荣市场、财政增收等方面的作用明显增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意见》(赣发[2005]8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0号),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加快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全民创业
  1.外资内资实行同等待遇。凡市内民间资金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兴办工业和农业企业的,享受与客商投资企业同等的各项优惠待遇。
  2.鼓励支持各类人员自主创业。⑴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鼓励公职人员辞职离岗在本市范围内兴办实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军队转业干部、驻地军官随军家属、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上述待遇。(4)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其档案和人事关系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代理,为其在转正定级、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职称评聘和办理流动调配手续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国家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鼓励农民创业。农民初次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全部是农民)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费。农民进城务工经营,除户口迁往设区市以上城市(含设区市所在城市)外,可以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有偿转让,可享受原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益,同时承担相应义务。农民从事手工业生产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收工商登记和有关税费。农民兴办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和独立核算的农村信息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和2年。(6)鼓励返乡创业。凡宜春籍在外创业(或务工)人员回宜创业的,享受客商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
  3.大力培育创业载体。市、县(市、区)都应依托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利用现有闲置土地、厂房开辟小企业创业基地,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服务,吸纳市内外各类人员到基地创业,所办企业享受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同等待遇。⑵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发展专业市场、专业街、特色产业基地等各种创业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
  二、放宽市场准入
  4.放宽准入领域。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凡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同等待遇。
  5.降低注册门槛。允许新设立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有限责任公司分期注入注册资本,首期实缴资本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最低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两年内到位;凡非公有制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有3个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合计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均可设立企业集团。
  6.灵活采用资产出资形式。创业人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依法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企业。
  7.从快办理营业执照。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涉及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取得营业执照,待审批完毕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
  8.简化办证程序。简化审批登记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外,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凡规定要进行前置审批的,一律公开办事程序,实行并联审批,承诺限时办结。简化登记注册手续。新设立的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后,不再要求提交包括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等其他附件;企业因出资者、出资比例发生变化,但注册资本金额不变,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时,不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3)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或租约,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 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予以登记。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9.设立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市财政从2005年起,每年安排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200万元,以后随财力的增强,逐步增加专项资金规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本级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培训和信息咨询等。县(市、区)也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以其他方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供5持。
  10・鼓励支持企业加大投入。鼓励企业增加投入。原有企业增加投入、扩大企业规模的,从当年纳税比上年增长的地方所得部分中按3%的比例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部门提供支持。市、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经贸委、外经贸委、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局及其他有关部门,都要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和省各类资金的扶持。对争取无偿扶助资金支持的,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奖励有功单位和有功人员;对争取除银行贷款以外的有偿资金支持的,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奖励有功单位和有功人员。
  11.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按13%抵扣进项税。对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级加工获取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2.支持创办第三产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自开业之日起,免征1一2年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流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13.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⑴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⑵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⑶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4)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⑸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4.1支持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凡符合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5.支持创办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以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对以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物、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兴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对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企业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16.支持小企业发展。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可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对处于创业阶段,暂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也可实行定额或定率征税。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7.加大信贷支持力度。⑴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监分局要引导和鼓励各银行性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对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建立健全政银企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掌握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需求,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异地融资、引进股份制银行来宜设立分支机构,拓宽信贷渠道。(4)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每年对金融支持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绩进行考核,对实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⑸优化融资环境。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贷款抵押物评估、登记等事项时,要严格按照《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与银行贷款业务有关抵押物评估及登记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的要求,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强行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不得指定评估机构,也不得超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18.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后,当年上缴税金地方所得部分超过3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奖励30万元。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组合。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4)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
  19.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扶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宜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建章立制,实行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切实为市本级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县(市、区)也要组建政府扶持的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为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鼓励和支持各类商业资本兴办商业性信用担保公司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互助资金和联保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要求,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五、大力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
  20.建立健全公益性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组建宜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归口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局管理。主要职责是:建立为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公益性综合服务平台,并本着无偿的原则,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技术创新、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县 (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公益性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服务机构。
  21.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支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财务代理和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服务。
  22.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自愿加入或者发起设立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3.支持开展企业员工培训。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市内各大专院校(含职业技术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要针对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实际,调整专业设置和培训内容,尽力满足企业对员工的需求。企业也要根据自身实际,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等培训。各级政府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应适当予以补贴和资助。
  六、引导和促进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24.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并依法报送统计信息。
  25.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才队伍建设。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管理者要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努力高自身素质。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人才队伍建设,在人才引进及管理、教育培训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政策。逐步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 、市程。
  26.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
  引导和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新”方向发展。以支柱产业为导向,以资金、产品、技术和品牌为纽带,以工业园区为载体,加快企业集聚,延伸产业链,形成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市、县(市、区)两级要按照一个支柱产业一套工作班子、一个重点企业(项目)一个帮扶小组的要求,明确领导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考核奖惩办法。
  27.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加大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加快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组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新创建并经认定为国家及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企业引进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提供30万元和15万元科研经费。对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企业,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两年研究期内由受益财政给予6万元的研究经费资助。
  28.鼓励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从2007年起,凡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按市、县(市、区)两级各半的原则,奖励20万元;凡新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和国家认证的AA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奖励10万元;凡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奖励5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优秀新产品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对每个新产品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和3万元。
  29.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改进政府采购办法,在政府采购中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为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展览展销、经贸交流等活动。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和到境外投资兴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企业在境外申报知识产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帮助企业利用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省级外贸发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30.保护企业主私有财产。严格执行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
  31.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田可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限时答复。
  32.保障职工合法权益。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尊重和维护企业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⑵企业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⑶企业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4)企业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⑸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⑹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必须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8)企业应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八、改进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33.调整领导体制。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全民创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市委主要领导担任顾问,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34.强化主管部门的职能。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局要负责做好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综合协调与指导服务工作,切实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乡镇(街道)在现有人员编制内设立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服务机构,原则上与经济发展办公室实行“两块牌子、ー套人马”,对辖区内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并及时准确地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提供经济运行情况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35・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全市上下要把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当作我市的主体经济、富民经济、强市经济来抓,把工作重心转到推进全民创业和加快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上来,形成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同时,要细化各级有关部门服务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职责,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机制。
  36.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提高行政效能,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严肃查处“索、拿、卡、要”行为。对破坏发展环境的人和事,严格按照《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宜发[2005]
  30号)从严查处。
  37.加大考核督查力度。市、县(市、区)都要把推进全民创业和加快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每年开展一次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考核评比活动,对先进县(市、区)、市直部门、全民创业典型、先进企业及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奖励。对为推进全民创业,加快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要优先提拔重用。市全民创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本《意见》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予以通报。
  38.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全民创业、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发展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九、附则
  39.本《意见》所指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国有、国有控股和集体、集体控股以外的其他所有经济形式。
  40.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过去发布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41.本《意见》的解释权归市全民创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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