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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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02640
颗粒名称: 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分类号: F810.42
摘要: 《办法》中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据《办法》第二类至第四类情形规定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关键词: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 税收

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据《办法》笫一类情形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据《办法》第二类至第四类情形规定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果您任职、受雇单位属于宜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辖区,并符合以上规定情形,请于规定时间内到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事宜。宜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2007年3月13日。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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