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宜春日报》 报纸 |
唯一号: | 141120020220002636 |
颗粒名称: | 经济适用房闲置半年将被收回 |
分类号: | F293.31 |
摘要: | 12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了由江西省建设厅制定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定经济适用房出现无正当理由闲置半年以上等5种情况将由政府收购。这5种情况包括:购房人转让、转租、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购房人死亡且无人继承居住权的;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清偿需处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自愿向政府出售的。政府收购经济适用住房前,有关部门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共同居住人或依法继承财产权的其他合法继承人下达收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告知收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6个月。 |
关键词: | 经济适用房 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