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立法重申小区地面公共停车泊位产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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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02140
颗粒名称: 杭州:立法重申小区地面公共停车泊位产权
分类号: U491.7
摘要: 从今年3月起,浙江省杭州市范围内住宅小区的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否则,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关键词: 公共停车 车位产权 物业管理

内容

从今年3月起,浙江省杭州市范围内住宅小区的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否则,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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