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天抢劫十次、多行不义必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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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01889
颗粒名称: 六天抢劫十次、多行不义必自毙
分类号: D914.35
摘要: 为劫取他人财物,竟然在六天之内疯狂抢劫“的士”司机十次。2007年2月2日,袁州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黄山、李立、肖小、陈平十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关键词: 抢劫罪 黄山 多行不义

内容

为劫取他人财物,竟然在六天之内疯狂抢劫“的士”司机十次。2007年2月2日,袁州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黄山、李立、肖小、陈平十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2006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山、李立伙同另二名案犯事先商议抢劫出租车。尔后被告人李立窜至宜春某宾馆,乘坐被害人徐虎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宜春城区某处与黄山及另二名案犯会合。当车行至宜春学院某处,四人将徐虎拖到后排座位持刀威胁,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徐虎现金240元及手机一部,再由黄山驾驶将车开至万载县某处逼迫徐虎下车,然后将车开至另一处弃车逃离。手机由黄山销赃于某寄卖行,得赃款200元被四人平分。此后,被告人黄山又在5天之内,伙同其他三被告人以及另外四名案犯,釆取相同手段,分别对另外九名“的士”司机进行抢劫并将赃款平分花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山、李立、肖小、陈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釆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黄山作案10次,李立作案6次,肖小作案5次,陈平作案4次,属多次抢劫共同犯罪。考虑到被告人黄山犯罪时未满18岁,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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