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出台《推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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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01862
颗粒名称: 宜春市出台《推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意见》
分类号: F293.31
摘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促进和谐宜春、小康宜春建设,积极推进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宜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键词: 经济适用房 实施意见

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促进和谐宜春、小康宜春建设,积极推进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宜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主要精神如下:
  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
  住房建设实行总量控制。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十一五”期间商品住房年度开发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应不低于当年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20%(不包括拆迁还建房)。
  宜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总量为18万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8万平方米,县(市)10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符合便民、利民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面积标准,以每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最高限价应以当地中低收入家庭8~10年的努力能够买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标准来计算。具体计算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消费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符合购买经济适用需要申请个人购房贷款的,商业银行应当给予支持,建设单保。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倾斜。
  2007年宜春中心城区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高限价为960元/平方米,丰城895元/平方米,樟树890元/平方米,高安880元/平方米,靖安792元/平方米,铜鼓790元/平方米,上高、奉新、万载780元/平 方米,宜丰760元/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并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和社区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要确保到位,水、电、气实行一户一表终端收费。小区物业管理应实行市场化运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归集。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及其同住的直系亲属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每户限购一套):
  1、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有本市市区城镇常 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驻宜部队人员不限);
  2、必须是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在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中等收入 家庭水平;
  4、未参加过购买经济适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房改购房、集资建房。
  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属自由职业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居住 地与户籍地不一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 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审核。
  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现有(或已有过)的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 房)、赠与、继承、自建、联建、集资、拆迁补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公布、申报、审批、排序、供应、退出程序
  1、公布。每年年初,市、县(市)人民政 府应将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地点、规模、价格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2、申报。申请人持户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证明等材料向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进行初审,单位负责人签字,开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初审,社区负责人签字,开具证明。初审后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单位或社区将申报人的有关资料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
  3、审核。街道办事处经复核并由负责人签字后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15天。
  4、排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领导小组核准,进行摇号排序,确定选房期限。
  5、供应。除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军烈属、省级以上劳模经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领导小组核准后可优先选房外,其余的按摇号排序供应。在选房期限内未来办理选房手续的,视为放弃,下年才能重新申报。
  6、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上市流通、不得出租和改变用途。房管、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时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住户需要退出的,按该住房购买原价折旧后由政府收购,不作其他补偿。
  二、关于廉租住房配租与管理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夫妇双方至少有ー方有本市市区城 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2、优抚对象或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的家庭;
  3、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廉租住房的申报、审批、排序、退出程序
  1、申报。申请人持低保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户口等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进行初审,单位负责人签字,开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初审,社区负责人签字,开具证明。初审后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
  2、审核。街道办事处经复核并由负责人签字后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领导小组进行核准。
  3、排序。廉租住房配租按受理的时间顺序来确定。经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领导小组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残疾家庭等可优先予以解决。
  4、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领导小组作出终止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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