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00798
颗粒名称: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
分类号: F302.2
摘要: 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统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在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中,有农业用地,或者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的管理机构视同乡镇人民政府。
关键词: 普查 农业普查 农业管理

内容

宜春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对象是宜春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无论其住户成员的户籍是否在本地,也无论是否农业户籍。其中: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是指在农村地域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户;农村其他住户是指居住在农村地域,但不经营农业的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是指在城镇地域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指住户以外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基本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未注册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各种企事业单位、农户合作经营单位,也包括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附属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统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当一个单位或户根据上述标准之一被确定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后,该单位或该户所有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均属于农业普查的范围。 (四)村民委员会,指所有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在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中,列入农业普查农村范围的居民委员会以及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管理机构视同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指所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中,有农业用地,或者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的管理机构视同乡镇人民政府。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阅读

相关地名

宜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