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生猪翻车受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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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00661
颗粒名称: 运生猪翻车受损
分类号: U491.3
摘要: 大货车由邹永兴、罗鲜花夫妻出资购买,购买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其登记车主为顺达汽运公司,该车未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邹永兴在运输生猪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生猪部分死亡,给托运人周光明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罗鲜花应共同赔偿原告损失。邹永兴因未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对第三人财保高安支公司的起诉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据此,一审法院作上述判决。
关键词: 运猪车 交通事故

内容

11月29日,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邹永兴、罗鲜花给付原告周光明生猪损失赔偿款59900.55元,被告顺达汽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对第三人财保高安支公司的起诉。法院查明:7月9日,邹永兴驾驶货车在宜丰县新庄镇湾溪村装载周光明的168头生猪承运往广州,当车行至广东省从化市时,邹永兴驾车因操作不当翻车,造成车上部分生猪死亡、人伤车损的交通事故。经核实共造成周光明经济损失59900.55元。另查明,大货车由邹永兴、罗鲜花夫妻出资购买,购买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其登记车主为顺达汽运公司,该车未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邹永兴在运输生猪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生猪部分死亡,给托运人周光明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罗鲜花应共同赔偿原告损失。被告顺达汽运公司是大货车的注册登记车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邹永兴因未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对第三人财保高安支公司的起诉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据此,一审法院作上述判决。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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