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相关管理规定的通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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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00598
颗粒名称: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相关管理规定的通告
分类号: R126.2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秩序,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增强市民的城市意识、卫生意识、法制意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相关管理规定通告。
关键词: 城市管理 卫生管理 环境管理

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秩序,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增强市民的城市意识、卫生意识、法制意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相关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违者罚款5元。严禁从楼内或车内向外抛掷物品,违者罚款20元。
  二、严禁乱倒生活垃圾、粪便、污水和乱丢废弃物,违者责令清除,并处25元罚款。
  三、严禁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严禁无证运输渣土、建筑垃圾,违者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四、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刻、乱挂,违者责令清除,并处25元罚款。
  五、严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违者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严禁在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者责令停止,限期清理、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严禁建筑工地不加防护、不设置围档施工和出入口不硬化,违者限期整改,并处100元至500元罚款。凡临街(路)已拆除建筑物的空地,产权所有者必须按规定标准建装饰性围墙、绿地,违者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队伍修建,所需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并处 500元罚款。
  八、严禁临街开设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废品收购店、建材专卖或加工店、车辆维修或装饰店,违者一律限期搬迁,对不搬迁者,由发证机关予以取缔。
  九、严禁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十、严禁无证或持无效、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严禁聘用没有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违者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严禁餐饮业使用未洗净、未消毒或消毒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餐具、饮具,餐饮从业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整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不得抽烟、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戴饰物,违者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志或者说明书不按规定标明厂名、品名、场址、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的;包装标志不清楚、不易辨识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旅馆、小歌舞厅、小网吧等行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或者经营者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许可证的,经营者伪造、涂改、转让、倒卖许可证的,处4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证上岗,或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证的,停业整顿,并处2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经营过程中主要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予以停业整顿,并处2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五、严禁占压、损坏、堵塞、偷盗城市公用设施,违者赔偿损失,并处200元至20000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严禁占道经营、占道装修、占道作业、占道娱乐,违者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严禁践踏、损毁、占用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严禁在树木上钉挂、刻画,严禁攀、摘树枝、花果,违者责令改正,并处100元罚款。
  十八、严禁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违者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处50元罚款。
  十九、严禁单位和个人无证养犬,违者公安部门可责令限期宰杀或强制捕杀,并对单位处 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严禁非机动车辆、行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违者罚款10元。严禁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违者罚款20元。
  二十一、严禁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违者由有关部门拖至集中停放点,对机动车辆处150元罚款,非机动车辆处10元罚款。
  二十二、严禁非法组装、改装、销售三轮车,违者一律予以收缴,并统一销毁;三轮车在每日7时至21时禁止在东风路、朝阳路、秀江路、中山路、袁山大道、高士路、宜阳路、明月路通行,违者处以30元的罚款。严禁三轮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二十三、严禁沿路游丧、抛撒纸钱、燃放鞭炮、临街搭建灵堂吊丧;严禁从事占卦、算命等迷信活动;严禁在人行道上裸露燃放花炮,违者责令改正和清除,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十四、城区所有单位、个人和经营者在生活及经营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含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特种垃圾),出户前必须装入自备的垃圾袋中,扎口后按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投放。
  二十五、袋装垃圾收运实行有偿服务。经营门店按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居民住户按每户每月5元标准收取(享受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住户、五保户免交);对不履行义务的,街道可采取名誉处罚的手段进行曝光,执法部门可视为乱丢垃圾行为进行处罚。
  二十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劝阻、制止和举报的义务。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十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城管、公安、交警、工商、卫生、环保、民政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职权予以处罚。对拒绝、阻碍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依法实行治安拘留;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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