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车辆买卖未办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负赔偿责任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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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鹰潭年鉴.2003》 图书
唯一号: 141020020230001893
颗粒名称: 代理车辆买卖未办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负赔偿责任案
分类号: D926.5
页数: 1
页码: 1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王茂胜酒后驾驶吉普车撞死骑自行车人刘洪田,吉普车登记所有人周永洪被判连带赔偿责任。周永洪上诉至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汪荣农提出原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周永洪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词: 鹰潭市 翔鹰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 赔偿案

内容

2001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茂胜酒后驾驶赣L-01487号吉普车,由西向东行至鹰潭市环城东路石灰厂门口,因违章操作将靠道路边行进的骑自行车人刘洪田当场撞压致死。被告人王茂胜驾驶的吉普车,该车登记的车主是周永洪。周永洪于2001年4月将该吉普车卖给孔永东,孔永东于2001年8月将该车转卖给官建德,以上买卖均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受害方将王茂胜,周永洪,孔永东,官建德一并作为被告,向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受害方又主动放弃了对官建德的诉讼并得到法院的准许,同时将赔偿经济损失变更为10万元。2002年3月21日,月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茂胜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合计人民币59290元,附带民事被告人周永洪、孔永东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周永洪不服一审判决,特委托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汪荣农律师作为其二审律师,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查阅案卷,结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汪荣农律师在二审提出原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原一审判决要周永洪,孔永东负连带赔偿责任系法律适用错误。因为在本案中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周永洪将汽车卖出后,汽车的行驶,掌管都是在购买人的控制之下,周永洪既不能支配汽车的行驶,也不能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再根据《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因此,标的物交付时,风险责任也同时转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道路交事故赔偿纠纷责任的主体如何确定也有明确批复: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2002年5月16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将本案发回月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但月湖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0日又作出与原先一样判决,仍然要周永洪、孔永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周永洪不服,又委托汪荣农律师重新上诉到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诉讼中,汪荣农律师重申了依据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车辆登记车主周永洪不应负赔偿责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汪荣农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月湖区人民法院错误判决,改判原车主周永洪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知识出处

鹰潭年鉴.2003

《鹰潭年鉴.2003》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年鉴真实、客观地反映2002年鹰潭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就、新经验和新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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