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鹰律师事务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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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鹰潭年鉴.2003》 图书
唯一号: 141020020230001882
颗粒名称: 翔鹰律师事务所
分类号: D926.5
页数: 2
页码: 143-1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02年翔鹰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代理市华联超市收购某公司资产纠纷案、代理诚志股份合洗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代理车辆买卖未办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负赔偿责任案。
关键词: 鹰潭市 翔鹰律师事务所

内容

【概述】 江西翔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11月,是由原国办一所、二所部分律师改制后组成。现有律师8名。主要从事民事侵权赔偿、刑事辩护、房地产、企业改制、经济合同、行政诉讼等法律服务业务,并担任多家在鹰潭市有一定影响的民营企业(如鹰潭华联超市、余江河保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
  【代理市华联超市收购某公司资产纠纷案】 2000年10月28日,鹰潭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作为民营企业,第一个积极响应鹰潭市委、市政府的号召,一次性以480万元用竞买方式购买鹰潭市糖烟酒副食品公司的资产,敲响了鹰潭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出售拍卖成功的第一槌,为个体私有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但令人意外的是,在华联公司支付480万元拍卖购买款后,市副食品公司的主管鹰潭市商业局却以种种理由拒不交付全部资产。于是华联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市商业局足额交付资产。
  翔鹰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针对出卖管理期间的种种原因导致部分资产流失和企图以合同之外的债务来抵销应交付资产的答辩理由,左金堂律师提出代理意见,认为本案属拍卖购房交付纠纷,而拍卖其实质是一个买卖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拍卖成交合同,即购买方要按合同支付拍卖款,出卖方应按合同交付拍卖标的。最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方市商业局按拍卖合同的约定交付资产。市商业局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案的成功代理,开创了律师介入鹰潭市国企改制、并用诉讼方式最终维护政府改革成果的先河。
  【代理诚志股份合洗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个体运输专业户周某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日化公司签订了一年的承运合同,期满后,诚志股份对下属公司业务进行调整,合洗分公司自行管理货物运输。由于竞争原因,周某未再签到合洗分公司的洗衣粉的承运合同。周某于是迁怒于公司领导,以造成损失为由,起诉合洗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左金堂律师作为合洗分公司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后,从案情事实的角度提出合洗公司未与周某签订过运输合同,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提出合洗分公司与日化公司没有从属关系或发生过合并、分立法律事实;三者之间没有签订过合同转让协议的代理意见,从而彻底排除了合洗分公司成为该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并赔偿损失的可能性。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左金堂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作出的错误判决,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代理车辆买卖未办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负赔偿责任案】 2001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茂胜酒后驾驶赣L-01487号吉普车,由西向东行至鹰潭市环城东路石灰厂门口,因违章操作将靠道路边行进的骑自行车人刘洪田当场撞压致死。被告人王茂胜驾驶的吉普车,该车登记的车主是周永洪。周永洪于2001年4月将该吉普车卖给孔永东,孔永东于2001年8月将该车转卖给官建德,以上买卖均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受害方将王茂胜,周永洪,孔永东,官建德一并作为被告,向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受害方又主动放弃了对官建德的诉讼并得到法院的准许,同时将赔偿经济损失变更为10万元。2002年3月21日,月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茂胜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合计人民币59290元,附带民事被告人周永洪、孔永东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周永洪不服一审判决,特委托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汪荣农律师作为其二审律师,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查阅案卷,结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汪荣农律师在二审提出原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原一审判决要周永洪,孔永东负连带赔偿责任系法律适用错误。因为在本案中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周永洪将汽车卖出后,汽车的行驶,掌管都是在购买人的控制之下,周永洪既不能支配汽车的行驶,也不能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再根据《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因此,标的物交付时,风险责任也同时转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道路交事故赔偿纠纷责任的主体如何确定也有明确批复: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2002年5月16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将本案发回月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但月湖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0日又作出与原先一样判决,仍然要周永洪、孔永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周永洪不服,又委托汪荣农律师重新上诉到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诉讼中,汪荣农律师重申了依据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车辆登记车主周永洪不应负赔偿责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汪荣农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月湖区人民法院错误判决,改判原车主周永洪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知识出处

鹰潭年鉴.2003

《鹰潭年鉴.2003》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年鉴真实、客观地反映2002年鹰潭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就、新经验和新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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