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鹰潭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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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鹰潭年鉴.2002》 图书
唯一号: 141020020230001006
颗粒名称: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鹰潭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分类号: F125.4
页数: 1
页码: 240
摘要: 本文介绍了鹰潭市工业园区为鼓励和促进中外投资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优惠政策,包括财政奖励、土地使用、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免、用电价格、手续代办等方面的规定。
关键词: 鹰潭市 工业园区 招商引资

内容

第一条为实施“工业富市”战略,鼓励和促进中外投资者来鹰潭市工业园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尽快把园区建设成为全市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对外开放的窗口,经济增长的龙头,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鹰潭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实行一区多园,统一名称,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园区内新办并在鹰潭市登记纳税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园区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由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数额:第1年至第2年为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为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
  高新技术项目(省以上认定),除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外,从认定年份起2年内,财政还给予奖励,奖励数额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
  上述奖励资金由企业申请,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一次性支付,奖金须用于企业扩大生产、技术改造以及在本市购置房地产。
  第五条 园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供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投资、多种形式开发。市规划区内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完成“三通一平”的用地,按每亩平均3万元的价格出让,未“三通一平”的按成本价出让;其它地区工业园用地出让价格根据地类情况和征地成本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在园区内兴办工业项目,其建设和生产经营涉及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部免收。其建设和经营用电,适用大工业类的电价标准。
  第七条在园区内兴办工业企业,投资者只需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签定投资项目合同,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一切手续由管委会代办。
  市政府委托管委会在园区内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能,对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市内任何单位、团体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和评比。
  第八条在园区内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按“一企一策”的原则,享受比上述规定更加优惠的待遇。
  第九条国家、省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比本办法更加优惠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由鹰潭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7月21日市政府印发的《鹰潭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鹰府发[2001]23号)同时废止。

知识出处

鹰潭年鉴.2002

《鹰潭年鉴.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年鉴收录了2001年鹰潭市的新情况、新发展、新成就、新经验和主要事件。设有大事记、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综合经济管理等24个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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