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九江市中院对裴木春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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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九江年鉴2015》
唯一号: 140532020220002873
事件名称: 2014年1月九江市中院对裴木春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文件路径: 1405/01/object/PDF/140510020220000003/001
起始页: 0283.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2014年1月16日
发生地点: 九江市

事件描述

1998~2013年,裴木春利用其先后担任湖口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九江市水利局局长、党委书记,市十里河整治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32906.61元、购物卡52000元;贪污公款231203.5元。市中院经依法审理,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裴木春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知识出处

九江年鉴2015

《九江年鉴2015》

出版者:武汉出版社

本年鉴设有特载大事记、专记、九江概况、中国共产党九江市委员会、九江市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军事、法治、农业、工业、园区经济等类目,记述了2014年九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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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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