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审理见义勇为好青年许俊谷景遇害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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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九江年鉴2009》
唯一号: 140532020220001580
事件名称: 2008年审理见义勇为好青年许俊谷景遇害案
文件路径: 1405/01/object/PDF/140510020220000002/001
起始页: 0187.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2008年9月
结束时间: 2008年9月
发生地点: 九江市中院

事件描述

2008年9月,备受九江广大市民关注的见义勇为好青年、革命烈士许俊谷景遇害案在市中院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宣判。中院院长陈坚担任该案审判长,并当庭宣读判决书,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晓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任忠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晓大、吴晓安、王晓海有期徒刑17年、14年和13年;以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晓刚有期徒刑7年。同时,判决被告人吴晓剑、任忠杰、王晓海、杨晓大、吴晓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俊谷景的母亲帕夏尔汗、妻子丁洁及女儿许可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4410.22元。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洁、帕夏尔汗、许可均表示服判,不上诉。被告人吴晓剑、吴晓安、刘晓刚表示服判,不上诉;被告人任忠杰、王晓海、杨晓大不服该判决,表示上诉。

知识出处

九江年鉴2009

《九江年鉴2009》

出版者:武汉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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