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6月国民政府规定筹募款谷给出征者作安家费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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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唯一号: 140532020210004708
事件名称: 1928年6月国民政府规定筹募款谷给出征者作安家费
文件路径: 1405/01/object/PDF/140510020210000009/001
起始页: T00096_00.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28年6月
结束时间: 1929年3月
发生地点: 都昌县

事件描述

民国时,对壮丁家属给予一次性安家费。经费来源主要靠社会筹募。建国后通过代耕、优待劳动日、优待金等方法,对军属、烈属、残废军人实行群众优待。 安家费:抗日战争时期,为鼓励壮丁出征,国民政府规定筹募款谷给出征者作安家费。民国26年到27年都昌出征壮丁3300余人,均由乡镇募集款谷发给其安家费,最高额谷1 0石,款20元,最低额谷6石,款1 0元。28年6月至29年3月,都昌出征军人1447人,共发安家费谷8682石,款1 4470元。 代耕:农业合作化以前,沿袭老解放区做法,组织农民群众为烈、军属、残废军人中无劳力或缺劳力的代耕田地。1953年,全县享受代耕烈属121户,代耕田地378亩;军属274户,代耕田地3753亩;二等残废军人5户,代耕田地37亩,代耕面积占全部优抚对象耕地面积的23%。可以优待劳动日:1956年,改代耕为优待劳动日。当年,有276户优抚对象享受了优待,共优待劳动日11040个,每户平均40个。1958至1965年,累计享受优待的有7114户,享受优待劳动日530138个。 优待金:1982年,在农村逐步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都昌改优待劳动日为优待金。1984年又推行对农村烈军属等优抚对象实行普遍优待,是年,全县有烈属210户,优待金22380元;军属1394户,优待金281300元;复员军人48人,优待金28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95人,优待金7280元;残废军人46人,优待金4646元。1985年至1989年,累计优待931 4户,优待金1818568元。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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