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仅对死难军人遗族进行抚恤间或给予临时救济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唯一号: 140532020210004707
事件名称: 建国前仅对死难军人遗族进行抚恤间或给予临时救济
事件简称: 国家抚恤
文件路径: 1405/01/object/PDF/140510020210000009/001
起始页: T00095_00.pdf
事件类型: 地理事件
起始时间: 建国前
发生地点: 都昌县

事件描述

建国前仅对死难军人遗族进行抚恤,间或给予临时救济。建国后县内实行的国家抚恤分烈属抚恤、残废军人抚恤、病故国家工作人员遗属抚恤,有困难的优抚对象还给予定期定量或临时性补助。 遗族抚恤:民国28年,军政部l都昌籍少校科员病故,发给遗族一次性抚恤金300元,年抚恤金160元。民国29年8月,阵亡士兵江忠总等43人中,有25人遗族领取年恤金,平均100元。民国34年9月,发给徐埠阵亡的26名都昌游击队官兵恤金32万元,其中中队长1名8万元,分队长2名各3万元,士兵23名各1万元(法币)。 烈属抚恤:1949年至1950年,对部分被登记的革命烈士的直系亲属发给抚恤金1100元。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行《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和《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后,1951年对已登的445名烈士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3200元。此后,国家于1 952、1953、1955年3次提高抚恤标准,都昌均按规办理。自1949至1965年共发烈士抚恤金35601元。1979年国家再次提高抚恤标准,1980年又作出给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人员家属增发抚恤金的决定。据此,1980年9月给6户烈属发抚恤金各800元。1985年1月1日起,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全县143人,共增金额26700元。1989年,全县享受定期抚恤141人,抚恤金60228元。 残废军人抚恤:革命残废军人按残废等级发给抚恤金。1 949年至1 965年先后给1351人(次)残废军人发抚恤金65113元。1966年曾将在乡三等残废军人抚恤金改为年定量补助,至1978年始恢复抚恤。1989年,全县有在乡残废军人73人,在职残废军人99人,全县发抚恤金261 00元。 病故革命工作人员遗属抚恤:革命工作人员病故后,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直系亲属(子女在18岁以下),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月抚恤金。 定期定量补助:为使定居农村,生活没有依靠的孤、老、病、残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周围群众生活水平,从1960年起,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0年至1965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2256人次,补助金额103656元。1989年,补助886户,补助金额2421 80元。 临时困难补助:民国时期,一度遇有赤贫征属丧葬、生育、患病者,给予临时救济。民国29年,发给963户抗属救济谷6386石、款11150元。民国30年11、12两月,发给抗属236户619人救济款7080元。次年1至3月,发给抗属250户674人救济款7500元。 民国34年,发给抗属26户救济款18420元。民国36年,发给3144户征属月救济谷27470斤。建国后,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因天灾人祸导致生活困难者,都及时补助。1949年至1 965年,共发放优抚对象临时性困难补助384591元。1985年至1987年,发放优抚对象临时补助9450人次52300元。1989年,发放1410人次20135元。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都昌县
发生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