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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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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654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24
页码:
587-610
内容
文告
彭泽县人民政府布告
[建字第35号]
为布告事:查林木利益,直接供给修建房屋、桥梁,铺筑铁道,架设电线,制造车、船、家具等主要材料;间接能调节雨量,防止土沙淤塞江河,含蓄源泉,避风布荫,以减少水旱风灾,故造林、护林,已为政府当前要政之一。本府为迎接国家建设,须首先重视森林,特根据造林、护林指示,作出如下管林规定:
(一)、私人团体,不能以任何理由,请求在国有林场内砍伐森林。
(二)、民有森林,亦应妥为保管,凡机关部队,不得以搞副业为名,砍伐民有森林。
(三)、人民对森林,亦应妥为保管,不得盗伐他人森林,对自己森林,如必须要砍伐的,应砍大留小,或因生长过密疏砍一部分,绝不能一扫光的滥伐与挖取树根。
(四)、野火危害森林甚巨,过去常有因采药、放火烧山,或因祭坟起于燎原,致大好森林,付之一炬而不知惜。这种有意与无形之破坏行为,必须根绝,各区、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均有保管森林之责,倘有上述事故发生,必须查明放火人犯,定予严惩。
(五)、所有山林散生幼树,除过密(一平方市尺有二株以上之幼树)须留好砍坏抽伐外,一律不许挖根及戕害有用之树苗。
(六)、在沿江滨湖,圩堤公路两侧,房屋背后,保护堤坝,避风布荫,功用甚大,只许栽种,不许砍伐。
(七)、桐、漆、竹、茶、松、杉果树等,生利与用途最大,一律享受法律保护。如有地主因抵抗土改,或逃避负担而肆意破坏者,依法严惩。
(八)、不得因开荒,放火烧掉或尽量砍掉可以成林的树木,妨碍森林之发展。
以上各点护林办法,仰我县人民,一律遵照,毋违为要!
切切此布
县长:方述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元一九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彭泽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全县鱼塘、湖套、
河港及芦苇地等管理有关
问题的布告
查本县所辖各区乡之鱼塘、湖套、河港及芦苇地等在过去两年中因无明确规定以致未有很好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精神,本府特宣布:
一、本县所辖各区乡之大鱼塘、湖套、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由本府或本府委托区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
二、没收或征收之芦苇地不利于分配者,由本府或本府委托区人民政府经营之。
三、已归国家所有之鱼塘、湖套、河港及芦苇地等私人愿投资经营者,经本府协商批准后才能开始经营,否则任何人不准擅自经营。
以上规定,仰我全县人民一律周知为要!
此布
县长:方述才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彭泽县人民政府函
[秘字第六八号]
事由:为奉示在土地改革期间应酌留公墓地段并酌情提倡火葬,希酌办由。
主送:各区人民政府
抄送:县土委会
接省府本年十月二十五日秘字第四四三号函关于:奉中南军政委员会一九五一年五月十日[51]会办土字第一九三一号指示关于:经本会第三次会议讨论决定,在土地改革期间酌留公墓地段并酌情提倡火葬一案,依此特作指示如下:(一)、在土地改革期间,一乡或数乡可选择适当地点,酌留若干土地,作为公墓场所,绘成一定图案,制定一定尺寸,凡入墓者,均应依照规定办理,逐步做到死者均入公墓埋葬。(二)、已实行土地改革之老区,各乡如有公地,可酌留一部分作为公墓场所,依前项办理,无公地者可以暂缺。(三)除上列办法外,各区可根据当地群众觉悟程度与工作基础,酌情提倡火葬,在新式火葬场未及办理时,可仿寺观简易火葬办法。因此、一、可解决穷人无以办葬的困难。二、节省木材可作实用。
三、不致牺牲土地。四、有益卫生。各级政府在土地改革期间可结合各种工作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教育宣传与解释,但人民如不愿进行火葬,只应劝导不能强制,并希于执行中将经过情形汇报为要,等因,希根据你区具体情况遵照办理,并将办理情形及时报来本府,以便上报为要!
县长:方述才一九五一年一月八日
彭泽县人民政府布告
[(53)工商行字第〇四八号]
为了保护广大劳动人民利益及提高商业道德起见,关于各公私使用经检定之度量衡器,使用经年,难免失却准确,亟应进行检查一次,以维持度量衡器的准确,现经九江专署派工作组到县进行检定,凡我县各私营工商业及各公营企业、学校、团体、部队等使用之度量衡器(包括尺、斗、升、秤、戥子、天平、法码、台秤)于本月十一日起至十五日止(各乡镇临时填检定时间)均应一律送检,合格者加盖同〇錾印,如逾期不送检者,一经查出,除当场没收非法器具外,并分别情节轻重予以究办。
此布!
县长:李文贵
一九五三年七月卜日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维护电信线路设备,
保护通信安全的布告
电信线路是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重要通信工具,是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保障电信线路设备安全,是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凡沿电信线路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商企业和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均应经常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学生和全体社员,维护电信线路设备,保障通信安全,积极向妨碍通信安全的行为进行斗争。并切实遵守如下规定:
一、在电杆周围和线路底下不要搭棚、烧火和堆放柴草;不要利用电杆搭瓜棚或做晒晾架;不要把牲畜拴在电线杆或拉线上。
二、在架有电线的地方耕种或从事其他工作时,要注意不损坏电杆、电线和各种通信设施。
三、电杆附近的树木,如影响通信线路安全时,应予剪枝、砍短或移植。
四、不准把铁丝、铜皮、草鞋、绳索、稻草等物丢挂在电线上;不准用石子打电线上的瓷瓶,或对着电线打靶和射击停留在电线上的鸟雀;不准在通信线附近放风筝,
五、不准在电杆、电线上搭挂收音机天线;不准在长途电话杆上搭挂其他地方通信线、电灯线、广播线。
六、在标明附设水底电缆的禁区内,不准船只木排抛锚停靠,不准放钩捕鱼。船只在汛期通过架空过河电缆区域时,应事先放倒桅杆,以防撞坏电线。
七、凡在通信线路附近地方开山、筑路、兴修水利、修建房屋和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通知当地管理线路部门派人到现场维护照应;如遇危及电信安全必须迁移杆线等设施时,应按国家规定办妥迁移手续后再行动工。
八、发现电杆附近崩山、垮墈或通信线路损坏,应迅速通知邮电部门,以便及时处理和恢复通信。
九、要积极保护国家堆放在工地上的电杆、电线等通信器材,不准任何人擅自拿去做其他用途。
十、对于偷窃、盗卖和有意破坏电线、电杆、帮桩以及其他设施的行为,任何人均有权制止和向当地政府报告揭发。
以上各项希全县人民切实遵照执行。违者,将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一九六五年四月十五日
彭泽县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文件
[彭指(76)第033号]
关于捕杀疯狗,预防狂犬
病流行的通知各公社(场)革委会:
今年以来,我县有15个公社(场)172人,11头猪及1头牛先后被狗咬伤,马当公社杨柳大队一条小狗在本月底二、三天内咬伤42人;芙蓉公社五联大队被狗咬伤12人,已发狂犬病2人,均告死亡。严重影响群众情绪,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科学知识宣传。在群众中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他们真正懂得狂犬病是肉食动物中的传染病,狗作为传染源,引起人群狂犬病流行的科学道理。从而自觉地不养狗少养狗,不玩狗和捕杀疯狗,以杜绝狂犬病的传播流行。
二、扑灭狂犬病的关键在于捕杀疯狗,三至五月正是发病高峰季节,各地应立即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灭狗群众活动,凡有疯狗咬人、畜的自然村,不论家犬、野犬,要统一时间,统一行动,限期捕杀。目前尚无疯狗咬人、畜的地区,对家犬、猎犬、警犬要严加栓关,不准外出。对有病、外出后回来的狗和野狗均应捕杀。各地在捕杀时要搞好区域联防,以防逃逸。凡捕杀后的疯狗、疯猪要一律深埋,严禁剥食(有报导:在12名狂犬病人中,有二人因食疯狗、疯猪肉而发病死亡)。交通部门的车辆、船舶不应运载病狗。单位和个人禁止收购活狗,买卖狗肉(在流行季节)以免疫情扩散。
三、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当好党委参谋,及时提供疫情,使领导情况明。同时,被咬伤的人要立刻用20%肥皂水冲洗或碘酒消毒,这样可使绝大多数人不发病,是在当前疫苗缺乏、领取不及时的情况下,方法简便、行之有效的最好措施,宜在群众中大力推广使用。
四、加强对狂犬病人的中草药治疗。目前狂犬病在西医中没有特殊治疗方法。病人一星期内均可能死亡。因此,各地要大力开展中草药和针灸治疗。发掘祖国医学遗产,使用单方、验方,进行中西医的综合疗法,为探索新的疗法作出贡献。
五、加强党的领导。遵照毛主席“卫生工作是关系着全国人民生老病死的大事,是一个大的政治问题,党必须把它管好”的教导,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革委会应把预防狂犬病发生和流行列入议事日程,有布置、有检查,以消灭狂犬病的发生与流行。
一九七六年三月五日
彭泽县革命委员会
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关于 整顿城关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的布告
为了进一步落实“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发展工农业生产,繁荣市场,必须加强市场管理。根据中央和省革委规定,布告如下:
一、坚决关闭粮棉油市场。不论集体和个人的粮食(包括稻谷、大米、豆类、红薯、杂粮及其他复制品、熟食品)、棉花(包括土纱、土布)、油脂油料(包括菜籽)。一律不准进入自由市场贸易,凡进入市场的,由国营部门收购处理。
二、各机关单位不准到农村和集市收购或以交换国家统购、派购及计划收购的农副土特产品。非国家经营单位,不得私运和擅自托运统购、派购及计划收购的农副土特产品和工农业生产资料。否则,交通运输部门应予拒运,并报工商部门查处。
县城集市贸易自七月五日起一律迁至环行路(即物资局至烟酒仓库)西侧和东岭合作商店至粮站两侧。禁止在县城其他地区任意设点。扩大集市贸易市场。在集市贸易时间(一般在上午12点前),一切车辆禁止在集市区通行。
三、未经工商部门批准发证的集体和个体工商企业,有关单位要归口管理,并在七月二十日前到县工商局办好登记发证手续。未获批准的一律取缔,严禁自由开店,无证行业。
四、凡外出搞副业(包括建筑、采伐、运输、修补、服务加工等),必须按批准手续办事。本县外出搞副业须持有公社革委会正式介绍信,由县革委审批,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许可证。外县来的必须持有县以上的证明,经工商局审查,登记发证,属民运业务的、再到民管站办理营运手续。属建筑项目的,由城建局统一安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接受安排。违者坚决取缔,银行拒绝付款。
五、严禁倒卖国家统购派购的物资和工农业生产资料、工业品、金银、票证以及其它违禁物品。严禁哄抬物价,居间牟利,坐地分赃,雇工剥削,走私行贿,放高利贷等剥削行为。对违犯市管行为和投机倒把活动,必须根据党的政策,区别不同对象和情节,采取批评教育、收购物资、补税、罚款、没收等办法进行处理。对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反动资本家,屡教不改的投机倒把惯犯和集团首恶分子,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办。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经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重要任务,要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管好社会主义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市场管理规定,支持工商部门的工作。公安、银行、税务、商业、粮食、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对于防碍或破坏市管机关和市管人员进行工作的,必须区别情况,严肃处理。
一九七六年七月二日
彭泽县革命委员会
关于加强粮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通告
[1977]彭革字第062号
为维护国家粮油统购统销政策,保证国家粮油计划的完成,安排好人民生活和市场供应,巩固和发展大好形势。根据省革委赣革发(1972)84号和(1977)34号文件指示精神,必须加强粮油的市场管理,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经研究决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从即日起,全县关闭粮油市场。自由,〓市的粮食和油脂、油料,应由粮食部门按国家牌价进行收购,生产队和社员自食有余的粮食和油脂、油料,只准交售给粮食部门,不准进入集市贸易。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农村或自由市场套购、采购粮食和油脂、油料,禁止以粮食和油脂、油料搞“协作”,在国家计划外交换各种物资。
(三)、对回城探亲的下乡知识青年以及其它各种人员携带的油脂、油料,应持有粮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件,数量不得超过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各地榨油厂、坊,只准来料加工,不准自购原料,自销成品。
(五)、坚决打击投机倒把。属于投机倒把的从严处理,给予罚款;对数量多、情节严重和屡教不改的投机倒把分子,予以法律制裁。
在党委领导下,公安、税务、交通、工商行政和粮食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把市场管好,严禁粮食和油脂、油料自由贸易。车站、码头、交通要道要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执行严格检查。
特此通告
一九七七年十月十五日
彭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通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形势好转,社员收入逐年增加,农村建房户日益增多,这是一种可喜现象。但不少地方对农村建房缺乏全面规划和必要的管理,乱占滥用耕地,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告:
一、我国人多地少,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要教育广大干部、社员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的关系,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不允许任何个人和单位乱占滥用耕地。
二、农村社、队的土地归集体所有。社员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闲置的宅基地,由集体统一安排,个人不能长期占用,更不准任意扩大。
三、农村建房用地,必须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要求,由社、队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村庄规划,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公社管委会批准。集镇规划由公社定,报县政府批准。凡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平地、好地、园地;凡是就地改造的,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在有条件的地区提倡盖楼房。
建房不能妨碍公路、圩堤和其它公共设施的安全。房前屋后的空场,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控制在最低限度,不得任意扩大。
四、严格审批手续。农户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由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大、小队审核同意,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园地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动工。
占用耕地,必须按政策规定,一次付清土地补偿费并长期交纳农业税。
对不听从教育,不遵守规定,强要硬占耕地的,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地对农民建房和社队企业占地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那些占地多或占而不用的土地,要立即退还给集体。已经占用而又确属需要的,也要按第四条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日
彭泽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税收政策,
严肃税收法纪的通告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在当前经济调整中,搞好税收工作更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认真执行税收政策,严肃税收法纪,把应该收的税款及时缴纳入库,确保税收计划的胜利实现,现根据国务院(1982)37号文件精神,通告如下:
一、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履行纳税义务,自觉地守法纳税,要按期申报交纳税款,及时交入国库,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拖欠税收屡催不交的,税务机关可通知银行扣交,并从拖欠之日起按月加收滞纳金;对有争议的税款,应依照税法规定先纳税,然后将意见上报,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交纳;对偷税漏税的除补纳偷、漏的税款外,应按照情节轻重,施以批评教育或处以五倍以下的罚金,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抗拒不交的,依法惩处。
二、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开业和停业,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并按时报送会计报表,如实提供有关纳税资料,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款。
三、农村社、队企业生产的农、林、渔、牧及工副业产品销售后的收入,要及时记帐,按规定纳税。社队企业以及生产队的专业手工业者,不论采取哪种生产形式,凡是收入交集体(不含交管理费),其应税部分由集体单位按收入全额计算交纳税收,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承包给个人烧制的砖瓦窑、石灰窑、缸钵窑,查帐征税,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一律按窑征税,税款由直接生产者负担,只向企业和生产队交管理费的专业手工业者,以及从事运输和各种劳务活动的个人,则按个体进行定税,纳税人应定时向税务机关交税。
四、不论城镇或农村,也不论有证或无证,凡是从事商业经营、饮食服务、加工修理、安装搬运等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或收益,根据税法规定交纳税款。
凡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的应税农、林、渔、牧产品以及工业和手工业产品,都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按批(次)交纳税款。
一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居民、农村社队及个人宰杀生猪,必须执行先交税款后宰杀的规定。
五、税务干部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税收政策和法令的宣传。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依法征税。耐心细致地做说服教育工作,防止简单粗暴。
税务干部携带税务机关的证件,执行征收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刁难。遇有无理取闹,殴打税务干部,围攻税务机关等事件,司法机关应依法惩处。
六、维护国家税收法令,是每个公民的职责。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偷税、漏税的行为,都有权对税务干部执行政策进行监督。税务机关应给予检举揭发人以适当的奖励。公安、银行、工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为大力组织税收,平衡国家财政收支作出贡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二年八月十六日
彭泽县编史修志委员会关于征集文史资料的通告
我县于汉高帝六年(公元前201年)建置。隋朝开皇九年(公元589年)曾改名龙城县,开皇十八年,又改为彭泽县。至今已有2183年的历史。先后编过八次县志,首次是明成化二十一年(公元1485年),末次是清光绪二年(公元1876年),迄今已有107年失修。1960年写过一次《彭泽县革命斗争史》(初稿)。为了存史资治、继往开来,经县委决定,重新编写地方党史和县志,特向广大群众和各机关团体征集如下文史资料:
一、历代有关我县的政治、经济、军事、文教、卫生、科学、人物、风土人情、山川地理、革命斗争的资料,如旧县志、旧档案、文件表册、报刊、杂志等。
二、历代封建王朝圣旨、诏书敕令以及县衙发布的告示、法令、嘉奖令、委任状、粮串、传票、判决书。
三、历代遗留下来的重要文物:金石、碑碣、铭文、墓志、桥碑、造象、图片、族谱等。
四、历代书院、学校、社团的校刊、会刊、同学录、回乡录、题名录、纪念册、照片等。
五、历代厂、坊、店、行的工商证书、帐册、合同、契约、章程、商标、广告、传单、厂规、店规、铜元、纸币、流通券等。
六、解放前农村的土地买卖、典当、出租、卖身、雇佣的契约等。
七、第一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各个时期的革命斗争史料,如政治建设、党群组织、印信文件、证件、照片、武器、军用品、布告、标语、口号、革命烈士书信、生活用品、传说、故事以及农民的抗丁、抗粮、抗捐、禁烟、学生的反迫害等实物或资料。
八、历代重要人物史料:原籍我县在本县或在外地以及外籍曾在我县任职或居住、活动过的地、师级以上军政人员和知名人士,如进士、翰林、名宦、名儒、教授、博士、留学生、能工巧匠、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音乐家、美术家、名演员、作家、名医、名教师、运动健将等名人的姓名、籍贯、简历、传说、照片、诗文、手稿、验方、秘方、特技、艺品、著作、回忆录、讲演稿、函电等。
九、名胜古迹、古代城址、要地遗址、寺院、碑坊、茔墓、古塔、古建筑等资料或照片。
十、历年出现的灾异:兵灾(如日寇暴行)、匪灾、瘟灾、水灾、旱灾、火灾、虫灾、冰雹、地震、地裂、彗星以及怪胎、怪兽、奇怪事物等记实或照片。
十一、流传的民间文艺,如板龙、高跷、采船灯、剪纸、泥塑以及山歌、民谣、民谚等资料或回忆录。
凡提供上述各种资料,不论是文字、实物,均表欢迎。一经采用,当给予表扬或奖励。属借用的,定妥善保管,用后奉还;属出售的,按价值购买;属赠送的,适当报酬。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寻找,广为收集,如已掌握线索而无力撰写或收集者,请来电来函联系。
凡来稿来函,均力求内容真实、具体、明确、字迹工整、注明姓名、地址、以便联系。经采用的,酌情给予稿酬。征集的实物、资料,请送至县编史修志办公室(地点:档案局)。
(请宣传,请张贴)
一九八三年元月
彭泽县人民政府
彭政发[1983]35号
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公社(场)管理委员会: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合理利用土地,防止村镇建房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适应村镇建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的村庄和集镇。
第三条:我国人多地少,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国的国策,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凡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平地、好地、园地,凡能就地改造的,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提倡盖楼房。
第四条: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分别归公社、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开矿和毁田打坯、烧砖瓦等。
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闲置的宅基地,由集体统一安排,个人不能长期占用,更不准任意扩大。
第五条:在农村中,个人建房和社队企业、事业单位建房用地,都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地建房、进行建设或越权批准占用土地。
全民所有制单位,包括同社队联营的企业在内,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非农业人口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用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统一规划
第六条:村镇建房,应当在村镇规划的统一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从现在起,社员建房一律纳入计划安排,分批进行,以自然村为单位,由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小队、大队审核,作出近五年内分期分批建房的规划,按缺房情况安排逐年建房的顺序。首先解决合理布局、控制用地的问题,然后进行详细的规划。
公社综合各个自然村每年建房需要用地的总指标,向县建设部门申请,经综合平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村镇规划应在确定的村镇用地范围内,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要求,合理安排社员的宅基地和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场院、道路、绿化等用地。
第八条:村庄规划由生产大队制订,集镇规划由公社制订,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分别报公社管委会和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如需修改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用地标准
第九条:社员宅基地面积的限额标准,每户五人之内的为零点二亩(约130平方米),六至十人的为零点二五亩(约165平方米),十一人以上的为零点三亩(在200平方米之内)。
非农业户和农村专业承包户的宅基地面积,居住在村庄的每人平均14平方米,居住在集镇的每人10平方米。
申请建房户,必须是每人平均占有房屋不足半间的。
第十条:村镇内的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设施、道路绿化等各项用地面积的比例,一般情况是:
第十一条:农村社队企业和村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的建设用地,应根据不同行业和生产规模确定用地限额,尽量利用旧屋基、空地、荒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规定的权限报批。
第十二条:凡未列入建房规划,又无特殊原因的,一律不得建房。
第四章 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审批村镇建房用地,以村镇规划和用地标准作为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需要宅基地,应向所在生产队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核同意,报公社管委会批准。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园地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
农村建房如在原基上翻新改建,不扩大面积,可不必申请,如超越规定的宅基地面积限额标准或扩大情况,则必须服从规划,按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动工改建扩建。
国家干部和农村基层干部建房用地要严格审查,除按规定向建设部门审批手续外,还须向本单位领导提出报告,说明建房理由和用地、用工建材等情况,如有违法现象,有关单位领导应及时制止。否则,除对违章建房的干部本人要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
私自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生产队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村镇建房如因自然条件限制,必须占用耕地时,占用耕地在一亩以内(不含一亩),林地、荒地三亩以下(不含三亩),其它土地五亩以下(不含五亩),由县建设部门审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超过上述限额的,必须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凡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要按正常年景的产量,以国家牌价计算五年的产值,向社队一次付清土地补偿费。
农村社队企事业和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农村申请建设用地,必须送交县级以上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和建设项目占地平面图。如果是公社、大队占用生产队土地的还须送交双方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书。如果是有污染的建设项目,还须送交治理方案。
第十八条:兴办砖瓦厂的用地应严格审批。应充分利用不宜种植的土丘、山坡等地取土,不得占用耕地。确需占用少量耕地取土的,必须有恢复种植或用于其它生产的切实措施。
第十九条:集镇内非农业生产建房需要用地的,应提出申请,由管理集镇的机构与有关生产队协商,参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第五章奖 惩
第二十条:凡在建设新村和改造旧村时拆屋还田和腾出耕地用于农业生产的新增面积。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五至十年。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或进行建设的,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并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对于社队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还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建房或建设用地超出批准数量的,批准后占而不用,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
第二十二条:对于一切非法建筑,包括未经批准的超过用地限额标准的,出卖或出租宅基地的,限期拆除,将土地退回集体,没收全部所得款项,并处以罚款。对于社队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还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土地问题上从事敲诈勒索,行贿受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的社队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根据情节,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以经济犯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罪论处。
有关土地纠纷案件,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应予以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村镇建设规划工作,由县建委具体负责办理,各公社、大队也要确定专人兼管或专管,负责接受建房的申请,宅基地划线定界,补偿费的收缴,违章建筑的处理等事宜。严格把关,照章办事。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经第十二次人大常委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日
彭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护珍贵禽兽
的布告
鸟兽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珍禽珍兽更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保护珍禽珍兽,合理利用鸟兽资源。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农林牧业生产,发展文化、教育、科研事业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政策规定,加强对鸟兽等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特布告如下:
一、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有:梅花鹿、黑鹿、白唇鹿、黑麂、麋、大天鹅、小天鹅、雁、黑鹳、白鹤、白枕鹤、丹顶鹤、鸳鸯、黄腹角雉、锦鸡、白鹇、相思鸟、白颈长尾雉、蟒蛇、虎、豹、小灵猫、大灵猫、穿山甲、毛猴、金丝猴、台湾猴、羚牛、江豚等珍禽珍兽。啄木鸟、猫头鹰、灰喜鹊、黄鹂、杜鹃、大山雀等,是治虫害、鼠害的益鸟,蛙类是益虫,亦应加以保护。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订立乡规民约,切实保护这些野生动物资源。
二、加强狩猎管理、严禁乱捕滥猎。狩猎队、狩猎户要以大队为单位进行登记,由社(场)、镇统一报县公安局颁发狩猎证,无证不准狩猎。外县狩猎队、户,未经县公安局批准,不准擅自进入我县狩猎。排铳属国家禁用的狩猎工具,应由县公安部门查封销毁。小口径步枪属运动步枪,体委要加强管理。严禁使用毒药猎杀保护动物,工商管理部门要禁止毒杀的保护动物上市。凡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出卖、运输出口(包括皮张和羽毛)
梅花鹿保护区、龙宫洞旅游区、太泊湖、方湖、瀼溪水库、余堰水库以及城镇附近的湖泊、山场均为禁猎区。
三、各地在每年四月一日至七日的“爱鸟周”活动中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爱鸟护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组织群众开展招引益鸟,保护珍贵禽兽的活动,使群众养成爱护珍禽珍兽的良好习惯和社会风尚。
四、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奖励;对违反狩猎规定、使用禁用狩猎工具,捕杀珍禽珍兽及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请张贴)
一九八三年五月三十日
彭泽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山林管理
的布告
林业“三定”以后,我县林区秩序稳定,乱砍滥伐森林的现象基本制止。但是,近来有些地方却出现了判卖青山、挖树兜毁林开荒等破坏山林的歪风,严重地毁坏了森林资源,造成水土流失。为了迅速制止,布告如下:
一、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又是发展农业的重要保障。各公社(场)、镇要切实加强林业工作的领导,认真发动群众造林、护林,加强包括风景区在内的所有山林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乱砍滥伐,毁坏林木。
二、严禁判卖青山。判卖青山属于毁灭性的乱砍滥伐,对森林的破坏极大,后果特别严重,必须严禁。对已发生的判卖青山案件,当地公社要积极配合公、检、法和林业部门进行认真查处:判卖青山的收入一律没收,上交财政,用于发展林业;所毁坏的青山,限期由判卖单位绿化;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上山挖树兜。挖树兜不仅有损自然更新成林,而且会造成水土严重流失,破坏生态平衡,后患无穷,必须坚决禁止。违者,每挖树兜一棵罚款2元,并在原地义务植树5棵,包栽包活。
四、严禁毁林开荒。违者,按破坏森林论处,追究责任。林业“三定”以后毁林开荒做地的,应立即退耕还林。今后毁林开荒做地者,要给予经济处罚。其款由社、队、或林业部门收取,用于造林。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从严处理。
五、严格控制生产和生活用柴。要整顿窑厂,凡是无柴源而用柴做燃料的窑厂,要限期关闭,柴源较多的山区窑厂也要尽量压缩,必不可少的少数窑也只能烧茅柴,烧枝丫,并逐步改为烧煤。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向外地买、卖窑柴。柴、炭生产,一律按照县计委下达的计划执行,不得任意突破。社员生活用柴要改烧硬柴为茅柴、枝丫,改烧柴为烧煤。并大力推行省柴灶。
六、加强护林防火工作。这是保护森林的重要措施,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增加防火设施,严防山火发生。每年十月到翌年二月为我县防山火的旺季,在此期间,尤其要提高警惕,严防一切野外用火,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隐患。不准放火烧荒,不准烧火驱兽,不准在林区玩火,乱抛烟头,上坟烧纸,烧火烤食。生产用火,要事先开好防火线,并有专人看守,及时扑灭残火。一旦发生火灾,当地社、队要迅速组织群众扑灭。对违反规定引起火灾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作出处理。对放火烧山者,要严加惩处。
特此布告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彭泽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渔业管理,维护
渔业生产秩序的通告
为了加速发展我县的水产事业,保护和增殖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精神,结合我县具体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加强渔政管理,确保养殖单位及渔业“两户”的正常生产。各乡(场)、村应充分发动群众,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乡规民约,广泛进行法制教育。要把维护渔业生产的正常秩序,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抓好。
二、国营、社队及“两户”养殖的水面、养鱼设施、水产品,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以上水域钓鱼、偷鱼或抢鱼。违者除没收渔具、渔获物并赔偿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处以拘留或罚款。
三、太泊湖、方湖、余家堰水库,是国家经营的养殖水域,任何单位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准拦暂湖汊和围湖造田;芙蓉大闸、马当湖西闸的闸下至长江口外上下二百米、每年从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禁止捕捞;所有养殖水面,枯水季节的水位线,最低不得少于一米。
四、天然水域捕捞,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于我县红光建材厂至马当湖西大队;跃进闸至新桥的天然水域进行捕捞的渔民,凡未经县主管部门发行许可证者,一律不准下水捕鱼,违者给予处罚。
为制止酷渔滥捕,杜绝掠夺式捕捞。对设置在上述天然水域内的“迷魂阵”,限于八月三十日前自行拆除,到期未拆除的一律没收。
对毒鱼、炸鱼、电捕鱼者,要给予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河蚌是我县一项重要水产资源,要有计划采捕利用。未经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捕、运销、违者除没收河蚌外予以罚款。
每年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禁捕螃蟹。违者罚款。
六、要重视水域环境保护,制止有害物质污染。因灭螺需向水域投放药物,应与水产部门密切配合,兼顾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否则,要负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水产、公安、政法、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
彭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建设规划管理暂行条例的布告
为了逐步将县城建设成为繁荣、文明、整洁、优美的城镇,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本暂行条例:
第一条:县城规划东起火葬场,南至朝阳厂分界线,西临镜子山,北抵面粉厂、小孤洑油库。在此范围内搞各项建设(包括私人建房)都必须服从统一规划,按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自然村的农田基本建设和村民建房,也必须经城建部门批准。
第二条: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必须取得房地产公司发给的使用证书。并经城建、建行、房产等部门派员到现场定点划线后,方可破土动工。在规划区种植作物、附设建筑(猪圈、柴房、厕所等)也要履行批准手续,未经批准者,当国家需要此处土地时,应无条件地废弃与拆除。如属八三年四月五日《布告》前的,菜园地按市价付给当季青苗费。其余均应无偿拆除。
第三条:在县城规划范围内盖私房,必须持常住户口证向房产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才能施工。可在旧房基上改建或能向高层发展者,一律不增批新基;经工商部门登记批准进城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专业户,可在城建部门指定的地点搭盖简易工栅或货亭,不得在县城另建住宅。
第四条:土地属国家所有,不准买卖、出租。不准用平基、挖脚、垒墙等方式标点占地,进而出卖,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还不得自行交换和转让;凡私自出卖、出租、转让房屋和宅基地者,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今后不再批给用地;强行占有土地者,房产部门有权收回,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占有者自行负责。
第五条:在规划内的山坡上建房,必须注意保持水土,避开并保护林木,确实需要砍伐少量林木,应报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付给营林费。
第六条:为保持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不准在街道两旁和公共场地搭建、作业、开挖;确因临时需要应报经城建部门审批、发照,并按每平方米十至十五元缴纳占用费和赔偿费。同时,在作业范围内应设置防护设施,确保安全;严禁在街道两旁人行道上堆放或暴晒物品(包括煤球等),确因需要,应征得城建部门同意,并按每平方米五分,收取堆放费。
第七条:严禁在防洪堤坝及其防护带内,随意开挖、搭盖、堆放、种植、立杆、埋管以及进行有损防洪设施的任何作业。因防洪需要,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要求施工。违者,除责令立即纠正外,还要处以罚款。
第八条:为使县城整齐、美观,对下列主要街道和场地提出如下要求:
一、林业局到镜子山脚,人武部到电机厂,车行道为九至十一米宽,人行道二至二点五米宽;林业局闸口到燃料公司,停车场到火葬场,朝阳厂分界线到面粉厂,汽运公司门前的街道,车行道十三米,人行道每边三点五米。凡在上述宽度内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应于八五年底拆缩完毕。暂时无法拆除的,应申报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延缓。
二、上述街道两侧的空基,一律安排四层以上的楼房(含四层),底层均作门市部;已建简易平房所占的地基和院墙的空基,优先本单位按上述规定建设,本单位近两年内无力建的,房产公司可统一安排。
三、马湖桥岔路中心,公路段南侧岔路口,石油公司岔路中心,电机厂门口三角区,安排建花坛,现有建筑物应立即拆除。体育场对面,气象局对面,针织厂对面的“三湖”规划为公园区,湖内和四周严禁盖私房和搞与公园规划无关的建筑。
第九条:不符合县城规划要求的违章建筑物都必须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和拖延。八一年六月一日政府《通告》前个人建的视具体情况合理作价,每平方米一般为二十至二十五元,少数好的,也不得超过八十元。不得漫天要价,乘机索取。
第十条:对维护县城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阻挠执行管理任务或殴打、漫骂管理人员的,要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均以本条例为准。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日
彭泽县人民政府
彭政发[1985]87号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家畜家禽检疫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禽传染病的流行,促进我县畜禽生产持续稳步发展,确保人畜健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第25号关于《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通知和江西省农牧渔业厅赣农牧(85)第15号关于下达《江西省畜禽检疫(验)及运输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县从十二月一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家畜家禽检疫工作。现将《彭泽县家畜家禽检疫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农牧部门要迅速配备人员并即开展工作。工商、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卫生检验和市场检疫工作。特此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彭泽县家畜家禽检疫
工作条例
一、检疫管理机构:畜禽检疫工作由县农牧局统一管理,局内下设《彭泽县家畜家禽检疫站》以下简称《防检站》。县防检站、县兽医站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站内配备二至三名技术干部专司检疫。各乡、场兽医站配备一名检疫员,由防检站统一发给检疫证书和税费单据。原检疫证书和税费单据自十二月一日起作废。
二、检疫范围:家畜为猪、牛、马、驴、骡、骆驼、虎、兔、犬。家禽为鸡、鸭、鹅,畜产品为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骨、蹄、角精液、种蛋。
三、检疫条例:第一条,畜禽及畜产品进入农贸市场后,必须经当地检疫员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畜禽及畜产品运出县境,必须持有检疫证明,交通运输部门凭检疫证明承运,无证不得承运。
第二条,食品公司的畜禽检疫工作,由公司方面负责,农牧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食品公司生产的畜禽产品必须有公司出具的检疫证明,家畜酮体须加盖验讫印章。
其他单位、个人屠宰家畜,必须由当地检疫员实施检疫,出具畜产品检疫证明,酮体须加盖验讫印章。
第三条,检疫员有权查验禽或畜产品的检疫证明,并可抽检对于没有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已超过有效期的畜禽或畜产品,应实施补检,并出具检疫证明。
第四条,检疫员有权对食品公司的检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向公司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并有权进行补检,有权制止不符合检疫要求的畜(禽)产品出售。
第五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畜禽检疫人员到车站、港口、市场、饲养场、屠宰厂、加工厂、仓库等场所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畜禽检疫及运输检疫收费标准。(略)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彭泽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赌博活动的通告
近年来,赌博活动在城乡的一些地方蔓延发展,败坏社会风气,妨碍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秩序,破坏家庭和睦,甚至导致犯罪,对社会治安危害很大。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特就严禁赌博活动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人利用牌九、麻将、扑克、摇宝、骰子和其他物品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
二、禁止任何人利用各种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活动,如打康乐球、桌球、摆棋局等任何形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三、严禁聚赌抽头,从中营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和进行掩护,望风及通风报信。
四、严禁以任何方式教唆、诱骗、煽动、纵容、资助他人参加赌博活动。
五、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和阻挠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查禁赌博的工作。
六、今年以来参与过赌博活动和非法制造赌具的人员,都要在本通告发布后的十五天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保卫股、科,或乡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具结悔过。由当地政府,政法机关视情节轻重、悔改表现分别处理。对偶尔参加赌博、情节轻微的,在其登记交待清楚并揭发其他赌博人员,作出今后不再重犯的保证后,不再追究;情节严重的,如能彻底坦白、悔改,可以从宽处理;对逾期不登记和隐瞒重要情节的,或屡教不改,抗拒禁赌的,要加重处罚。
七、凡是用于赌博的工具、赌资和非法所得一律没收,赌债一律废除。
八、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义务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政府表扬和保护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群众,奖励协助查禁赌博活动有功者。对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要依法惩处。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彭泽县人民政府关于普及小学教育的布告
彭府告字[1986]4号
为了认真贯彻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江西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的通知精神,县政府决定,今年在全县范围内完成普及小学教育任务。为此,特布告如下:
一、各乡(场、镇、厂)、村和学校,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普及小学教育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干群明确教育与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关系,掀起一个人人关心教育,人人送适龄儿童入学的热潮。
二、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学校,应互相配合,做好适龄儿童入学动员和巩固工作。要求年满七周岁至十五周岁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都必须入学,并受完小学教育。
三、凡年满七周岁至十一周岁的儿童和未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十二周岁至十五周岁的少年,原则上要进全日制小学学习;少数有困难者,必须参加半日制、扫盲班或夜校学习,限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
四、家长应使适龄儿童按时入学,受完小学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履行此项义务者,由乡(场、镇、厂)批准,采取行政措施,促其履行义务。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入学和坚持学习的,由家长申请,经医院或有关方面证明,当地政府批准,可免予、延缓入学或辍学。
五、普及小学教育是一项艰巨而又光荣的工作,各级组织必须抓紧抓实,党员、干部应带头送适龄子女入学。对普及小学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贻误时机使应普及而未能普及的个人和单位要追究责任和给予必要的处理。
以上布告望全县人民共同遵守执行。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八日
彭泽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捕食青蛙的布告
彭府告字[1986]5号
青蛙主要以有害昆虫为食,是农作物的主要益虫。保护青蛙不仅对农业生产有重要作用,而且对维护生态平衡有特殊意义。因此,国务院历年都明令严禁捕食青蛙。当前正值青蛙活动季节,为做好青蛙的保护工作,特作布告如下:
一、各乡、村首先要教育和制止农民捕售青蛙,严禁城镇干部、职工、居民下乡捕、购青蛙。对不听劝阻和屡教不改者,要采取经济制裁和其它行政措施严肃处理。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车站、码头的管理,发现有携带青蛙上车、上船者,应当场没收,立即放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和税务、物价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集市的监督检查,对上市交易的青蛙一律没收放生。对贩买贩卖青蛙者,除没收青蛙放生外,还要处以罚款。
三、各国营、集体、个体饮食行业,一律不准收购和烹调出售青蛙食品。发现违者,除给予经济制裁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经教育不改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取缔饮食经营。
四、广大干群要支持市场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保护青蛙的规定,如发现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要依法惩处。
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
旧志序文
《彭泽县志》的编纂工作,明成化以前无考。自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至清光绪二年(1876年)的391年中,共修志8次,平均约49年修志1次。其中明代修志3次,清代修志5次。每次间隔时间是:从明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初修,至弘治十八年(1505年)复修,间隔了20年。从弘治十八年第二次修志至万历十年(1582年)修志,间隔了77年。从万历十年第三次修志至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修志,间隔了101年。从清康熙二十二年第四次修志至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修志,间隔了73年。从乾隆二十一年第五次修志至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修志,间隔了73年。从嘉庆二十四年第六次修志至同治十二年(1873年)修志,间隔了54年。从同治十二年第七次修志至光绪二年(1876年)续修补遗本,间隔了3年。从光绪二年第八次修补遗本经民国至新中国成立后的1980年始修新编《彭泽县志》间隔了104年。
为了便于了解过去修志情况。现将历史上八次修志序、跋原文刊录于后。原文无标点,刊录时由编者断句。明成化初修《彭泽县志》序
士君子立身天地间,必有大本蕴于中,然后有大用见诸行事,可以建诸天地,质诸鬼神,载之简册,而垂示无穷也。姑苏凌侯杞以雄才硕学,来令彭泽,三年政通人和。暇以邑志弗完,孜孜考索以补之,粲然成书,俾此邑事实,百里而广,百世而远。观者可以一目尽,侯亦可谓善用心者矣。吾尝以为令一邑,则以一心而通一邑之人心;守一郡,则以一心而通一郡之人心;宰天下,则以一心而通天下之人心。盖其胸中大本已具,而所以运筹定策,设施措置,凡见诸用者,可以建天地,质鬼神,传之永久。盖圣贤弥纶参赞者,乃端如此。若夫山川之险夷,土地之腴瘠,人物之盛衰,生齿之登耗,风俗之厚薄,政治之得失,脱胸中有未了了,则措于政事,能无倒行逆施,置生灵于鸿雁嗷嗷之地耶?此郡邑之志,所以不可或无,而吾夫子所以必水土之袭,而痛杞宋之文献不足征也。侯此编之举意不在于此哉?意在于此,不谓之善用心可乎。噫!有大抱负者之作用,自与俗殊也。昔靖、忠二公,尝先后治斯邑,一以名节著,一以功勋显,其大本大用,虽已播诸声诗,勒诸金石,吾恐画马之笔,不能尽其毛也。呜呼!彭泽虽小邑也,其江山增重,望越他郡者,孰谓非此英雄豪杰造化中来哉!后之继宰兹土者,尚其无愧!
修撰 曾彦
成化二十一年明弘治重修《彭泽县志》序
夫志所以纪一邑之事,文献所征,不可无也。彭泽为古名邑,往往德人治之。其故实,前令凌君虽编辑锓梓,亦已久矣。往者不能无略,来者不能无遗,余自抵任来,欲重录而修葺之,事冗未克。近得太学友是邑陶坚,待选于家,遂相与询故访旧,补略拾遗,以公去取,斯为全书,用寿诸梓,庶几有所考证焉。若以余为能言文事而言之,则失之矣。
知县 王琦
弘治十八年
明万历重修
《彭泽县志》序一
夫志古国史也。以纪舆地、食货、建设、风俗、秩官、选举、恩命、人物、艺文之制,贵详而有体,岂易言哉。九江郡志兼载彭泽,而未详也。迨稽邑志,几漫灭矣。岂文献之不足证,亦吏兹土者之非其人耳!判府叶君,三摄邑篆,锐意重修,以妨庶务未遑也。适浙之戴君震亨来署学谕,博洽有史才,乃驰币往告,毅然允之。三阅月而纂成,执稿请叙。余维彭泽吴越要冲,其先寿春地也。山峻土沃,俗尚文义,儒风相续,民习经商,妇事纺织,举葬不作佛事,颇称敦厚。余承明命,叨守是邦,于户口、城垣、地方急务,综理未逮,窃有忧焉。我督府王王公抚巡江西,爰下令丈田、审户,筑砌城垣,余以叶君才可肩任。屡为区划,觊觎相成。是以田土聿增,二万户口亦清审除报不差。若夫城垣创制,犹悉按彭泽旧治。依凤凰山旧有土城久圮,游寇亦或侵之。嘉靖甲申,县令李君孟焘,盖尝重筑,亦仅因山垒石,高不逾六尺,而陡削不能成垛。四周不备,以故盗贼公行,虎豹亦时入市,居民夜窜,守者莫觉。万历初年,县令雷君时敏,亦请翻砌增高,而措处靡当。余知城垣空缺,不测可虞。复谋诸叶君,务求尽制,缺者补之,卑者高之,倾者平之,窄者辟之。而犹增置窝铺七所,以备守望。观音山新造八十余丈,凤凰山新造四十余丈,且治马道,通行登城如履平地。因山伐石,鸠匠赴工,费省而功巨,屹然足为保障。而彭泽于是乎改观矣,岂不诚江右要区哉!今余以是益知彭泽之不可无志也。是志也,其例严,其文雅,要领举而节目详。后之司牧者,按志而考之,殆可以因势注措,起弊推移,而于邑治何有于难哉?!
知府 戴凤翔
万历十年
明万历重修
《彭泽县志》序二余已卯岁署彭泽令。睹山川奇胜,仰古哲流风,有余慕焉。因索志稽故,实莫能得,缘邑舍遭回禄之变,志并煨烬。徐博访故老,得残简观之,久废弗续。自弘治而下,文献莫考,矧烬余旧刻无传,余甚悯焉。慨然欲修之。莫有与者。居无何,揖新尹告去矣。越二载,辛已复署邑事。得学博戴君震亨有史才,遂具币请司其事,仍白本府戴公凤翔,可之。方具笔札倜载未具,余又揖新尹告去矣。谆谆托之弗遂,越五旬,壬午春正月,尹忽弗禄,余又奉命来摄。窃思曰菲材不能领邑事,重为民病,但得志成,夙愿酬矣。遂与二公上下议论,续次其事,损益旧文润色之。越二月告成,捐俸锓梓,公私无所费。昔孔子说夏商之礼,而慨无征。彭古称名邑,多豪杰名辈,宦兹土者,有殊绝伟人,志废则盛美弗传、弗彰,惜哉。噫!废必有兴,兴必有待。余三署邑而志成,亦奇矣。
通判署县事 叶朝荣
万历十年清康熙重修《彭泽县志》序
我皇朝龙兴四十余年,道治泽润,穷发不毛,靡弗稽颡,来庭献琛恐后,车书一家,幅员广轮,振古未有。宜有职方之纪,一统之志,以风示宇内。非独为太平之黼黻,休明之鼓吹也。抑将以考山川之险易,询风气之刚柔,辨习俗之贞淫,察户口之登耗。因而就深就浅,以上下其治,裒益其施,驯扰调娱,优柔餍饫,自然而跻于平康正直之世焉耳。然则轩之使,下采方隅会计之书,上登中秘,谓非今日之先务哉?先是天子用辅臣议,诏郡县各修志以闻,天下奉行,而纂辑者什二三。既而封狼用殄,海波不扬,戢甲橐弓,旋诏促成,而天下之承风者什六七。今则省汇郡县之志而为通志,部限程督,宪檄交午,天下之告成者什而八九矣。彭泽始皇皇修辑,凡阅三月而事乃竣,何其后也。盖由彭而言,则兵燹洊臻,而文献无征也。由藩而言,则摄承日浅,而政教未洽也。彭邑前此尝有志矣。在明万历壬午。距今百有余年,其间迭遭焚剽,镂板既烬,陈编亦湮,穷搜密购,乃获一帙,以为张本。及询彼后事,而故老无存。动淹岁月,神探意索,始与近事相承,此则文献之无征,有不容不后者也。夫志也者,岂独定其区舆,识其风土,详营建之兴废,明秩序之崇替,核赋役以恤民艰,述官师以仰循绩,纪选举人物,以征灵秀所钟,录艺文杂说,以觇英华所泄云尔哉?宰是邑者,其敷政立教之迹,将于是而可寻也。藩,自辛酉莅彭,二载于兹,亟思所以治之。一切民风欲为革面洗心,化漓为淳,惴惴焉获戾是惧,虽欲不后而不敢。虽然懔章程而兢兢采辑,辞休卧而汲汲纂修,具有成书,用告不敏。则驽骀之后,与骐骥之先,均息辕休秣于家厩而已矣。
知县 王廷藩
康熙二十二年
清乾隆重修
《彭泽县志》序一
九江五邑,惟彭泽之名最古。德化、瑞昌、湖口皆名自南唐,德安置自五代杨吴,彭泽独肇自前汉,颜师古注班书。所谓禹贡彭蠡在西者也。虽其后分移不一,其地较汉时为小,而门户江右,襟带江左,砥柱孤横,龙池四塞,则地为要地。山奇水秀,古迹为多,夫地古者风淳。况为晋陶靖节、唐狄文惠二贤过化之区,尝令人闻名神往者乎。考二贤行事,一有所不为,一为所当为,靖节自叙其为令赋归也。曰:“是时而立年,志意多所耻,遂尽介然分,终死归田里。”又曰:“羲农去我久,举世少复真,汲汲鲁中叟,弥缝使其淳”。是其志意所在,固无时不思希古圣,复古治,且殷殷以举世为怀,而况所莅之一邑,时虽暂也,其即以真淳为治可知也。文惠以古大臣风谊谪彭,相传有抗疏免租、纵囚复还二事,皆世所难行,而爱民之真,克孚其上;化民之淳,且及于囚,令人穆然如见上古之风焉。嗣是以后,官其地与生其地者,名贤相望。下及闺门闾巷,节行多有可传。而文章尔雅,蔚然与三吴兢胜。不有志乘何以征文考献。自康熙癸亥,王君廷藩修志后,迄今七十余载。恭值国朝重熙累洽,化隆往古,山陬海澨,文物光昭。矧属名胜之邦,尤不可以因循缺略。余以谫陋,忝守浔阳。仰承各大宪教令,下诸五邑。德化、瑞昌诸志,以次报竣。时摄彭篆川吴君,毅然有作,咨委邑绅士设局纂辑。新调令平江何君继至,虚怀敬事,参互考定。尤于忠孝大节,事关风化者,加意搜罗,表章聿力。自己亥孟冬迄丙子季夏,凡九阅月,而新志告成。其义例照余所拟式,而采择编摩,备极详慎。此一役也,官无新旧久暂、畏难纷扰之嫌;士无水火炎凉、争竞党同之意;何其真淳相与,绰有古风也。则世传彭俗浮薄,较四邑为难治者,岂非耳食之谈欤!夫治道当为之事,不止于修志,而志之所载,当为之事萃焉。人苟奉不为之操,建当为之绩。毋论吏此与居此者,均以古贤为法,俾真淳之风,与奇山秀水,辉映无穷。将见治与俗益有交进于古之实,岂第名之云尔哉!是为序。
知府董 榕
乾隆二十一年
清乾隆重修
《彭泽县志》序二
志者,志一邑之事,将以垂法戒,示激扬,非徒夸博洽美观听己也。盖上志星野、灾祥,下志山川、疆域,中志人物、艺文,三才之道备焉。凡讲求吏治者,思所以乘天之时,因地之利,本人之情,由此兴利除弊;示俭示礼,可相其缓急轻重,而措施悉协也。志之所关大矣哉!彭泽为陶靖节先生旧治,嗣是而狄文惠公,赵忠毅公,先后辉映,贞风亮节,三贤足千古矣。某粤东下士,于丙辰乡荐后,由长江北上,过彭蠡,登孤山,仰慕遗徽,穆然见山高水长。兹奉宪委署斯邑,意以事必师古,乃可宜今。则取志书查阅,仅得癸亥王君修本,距今七十余年,未有续编。其间民风士习,沐圣治之涵濡,重熙累洽,既蒸蒸而日上。且学校、典礼、农田、水利、,一切紧要事宜,皆缺焉弗载,余所为掩卷长叹也。郡宪董公,以当代名儒,来守是邦,百废具举,焕然维新,尤以志关政治,加意订修。乃商诸绅士,咸有同心。因得见所见,闻所闻。为之拾其遗,补其漏,务期考据详明,不惮旁搜博采,而去取增芟。悉遵列宪钧论,矢公矢慎,无偏无徇,必折衷至当,俾可信可传。爰分门别类,列为总纲;条为细目,共计若干卷。凡上而星野、灾祥,下而山川、疆域,中而人物、艺文,与夫学校、农桑诸政务,莫不洪纤毕具,有脊有伦。庶几法戒洞若,激扬跃如,一开卷而了然在目。则兹志之有裨吏治,实由郡宪谆切之至意,而殚心力,勉始终,以赞襄厥成。诸君之功,当亦共垂不朽矣!是为序。
署县 吴会川
乾隆二十一年
清乾隆重修
《彭泽县志》序三
志于邑事无不当载,一隅之故实,寰舆之广大征焉。必也勿猥勿烦,记注明而予夺公;揽古者可以观感,为治者有所取裁,斯志之善者也。我国家继继绳绳,百年化洽,践土食毛之众,莫不涵濡恩膏;寸地尺天,争图王会。况彭邑肇自汉代,世号名区。财赋人人之所聚殖,英贤流风之以渐被。广轮仅百余里,而控引池皖,形势称雄,抑亦江右山水灵秀所都会也。余承乏斯邑,延访土风,见其民习耕渔,士敦儒雅,大率崇气诣,以质行相矜尚,盖犹有陶靖节、狄文惠、赵忠毅之遗风。班固氏有言,可贵哉仁贤之化也。至若地冲而瘠,俗或杂以嚣凌,惟在良司牧,起其弊而救其偏,使苍黎有赖,考占证今,非志曷显。邑旧有志,前令皋城王君,编辑于康熙癸亥,考订详核,足备典故。顾今七十年来,曾无有踵而嗣修者。生聚蕃变,日盛于一日;幽光潜德,年远于一年。淆杂莫考,渐远渐微,文献一无所属,后将焉征。今天子抚驭寰区,神周海甸,各上宪宣猷布化。整饬吏治,皆以修志为急。郡伯董公尤引为已任,章催旁午,训示备至。不以此时奉将德意,率众志以成盛举,吏兹土者,曷其辞戾。先是署篆粤东吴君,既以奉文建议,开局兴修。爰聘师儒,勤考核,筹资费,群力毕效,刻期蒇事,凡成志若干卷。虽然,果足为志之善者乎?夫志通史体,余风尘作吏,讵擅三长。惟是网罗旧闻,意存矜慎,此衷于同事者共矢之。书成复视,窃幸斟酌予夺,不滥不遗,而首尾明备,颇无缺略之憾。若事增则文不容省,卷帙之扩,亦不得以烦猥病也。若此庶几为志之善者乎,盖未之逮也,而窃有志焉耳矣。
知县 何炳奎
乾隆二十一年
清乾隆重修
《彭泽县志》序四
岁庚午,余兄登贤书,彭得五人焉。壬申,予谬叨乡荐,彭又得五人焉。因想陶靖节、狄文惠先贤过化之地,其流风余韵犹有存者,故人文蔚起,于今为烈。惜不得蓝舆过访,履其地,览其名胜,与二三同志话心期,肆觞吟泳,凭今吊古,殊耿耿也。比夏公车北上,舟抵长江,得识古彭泽地。望其山水奇特,俨在缥缈翠微中,时又以不得一登为恨。丙子秋,恭奉简命,司铎是邦。甫下车得接都人士,诗书礼乐之气,蔚然炳然,灵淑之萃,信有钟矣。及观城郭都市,风谣土俗,万家烟火,百里弦歌,心醉者久之,急欲采舆图,以稽其胜,而邑之缙绅先生,方从事编辑,剞劂将竣,因授简于予,并嘱以序,予不敏,未尸厥劳。且 皇典则,弁冕鸿裁,郡宪董公言之详矣。规例谨严,综核密致,梅州、平江二邑侯,又言之详矣。予何序为?然尘埃下士,附青云而名益显,幸已,何敢以不文辞。因念韩子有云:莫为之前虽美弗传。今试披览遗文,崇祀典者几人?入乡贤者几人?植纲常勒金石者又几人?炳炳麟麟,猗欤盛矣。顾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大丈夫幸生盛明,为忠臣,为圣贤,宜居何等?使百世下俎豆而馨香之,又居何等?光竹帛,铭钟鼎,兰台虎观,大书特书,一邑云乎哉!志一邑云乎哉!余盱江末学,司职教诲,睹风景之不改,乐人文之日新,得步贤士大夫后尘,鼓励振兴,共襄不朽之业,是则予之大幸也夫!是为序。
教谕邹玠
乾隆二十一年
清嘉庆重修
《彭泽县志》序一
闻之作史,莫难于志。盖自星野、灾祥,山川、疆域、人物、艺文,以及学校、农桑诸政务、莫不考据详明,折衷至当。使后之人观其志者,一开卷而了如指掌,朗列星星,斯志之善者也。彭邑之有志旧矣。其近者,则我朝王、吴二君之志最著。但王志详于星野、灾详、山川、疆域、人物、艺文、他如学校、农桑诸政务犹缺焉。至吴君为之,拾遗补漏,而志之体例乃备。然吴志成于乾隆二十一年,迄今六十有余载。凡事之今昔异形,盛衰异势者多矣。苟非及今修之,岂不荒远而难稽也哉。戌寅春,余宰兹邑,不揣固陋,以修志为已任。爰诹诸绅士,遍加采访,设局纂修。虽事有增芟,文有繁简,而矢公矢慎,不倚不偏;要期于考据详明,折衷至当而后已。自戊寅九月开修,至已卯腊月蒇事,凡若干卷。志既成受诸梓,邑绅士请序于予,余以志之成也,其纂修采访,则诸君之功,其资费则予第捐廉以倡,而踊跃捐输,皆出自邑士民,余又何序焉。既而思之,彭邑固陶靖节公,狄文惠公,赵忠毅公之旧治也,余不敏,幸得附名于诸贤之后。是书也,且得与王、吴二君之志并垂不朽,岂非予之大幸也欤!是为序。
知县 周岩
嘉庆二十四年
清嘉庆重修
《彭泽县志》序二汉以彭泽名县,于江州五属为最先。其时兼有星子、都昌、湖口、东流之地,幅员又最广。自唐以后,离析分置,而隶于旧名者,周回仅三百余里,不及古三分之一,盖蕞尔邑也。然其山由大浩蜿蜓特出,冈阜低昂,峰峦竞举:绵延以至马当之险塞,小孤之秀拔,书岩、玉洞之灵奇,各钟其清淑之气。而大江环带,以内又有方湖、太泊之滞泓,瀼溪、新港之清驶,足以荡滓秽而通络脉。其民人占籍族居,连对宇,咸阅数千百年而不忍轻去其乡。于是户口日增,土田益辟,食货因俗而屡更,典制与时而渐备:而硕德名儒通方致远之士,亦先后相绳而不绝。不有记载,后将何征?有明成化以前志无可考,自凌志出后,再经修葺。迨我朝秾化覃敷,文物尤盛。前邑侯王君、何君,两次增订,蔚为完本。顾溯乾隆丙子,迄今沐膏泽而跻仁寿者,又六十余年。属九江郡志工竣,周雅山明府,爰集邑绅而重编之。是役也,周侯以公允持其衡,刘东桥、柯楚野两先生以老宿总其局。而采访故实,纂辑群言,与一切经理校勘,则诸君子各职其事,而要其成。锦承乏豫章讲席,不得赞襄其后,方以为愧,乃复以前叙见委,锦因之有感矣。夫山川名胜,才知所由孕也,典章条教,风俗所由齐也。学校选举,事功所由起也。忠孝节义,家世所由显也。吾辈生灵秀之区,承清芬之德。幸际重煕累洽之期,所以陶冶群伦,登崇俊义者。至周极渥,虽以锦之不敏,亦得珥笔雍容,出入于蓬山芸阁之下。而况禀赋之优,问学之笃,有大过于锦乎。易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诗曰无念尔祖,聿修厥德。观斯志者,可以奋然兴矣。
邑
邑人 张锦枝
嘉庆二十四年
清嘉庆重修
《彭泽县志》跋
古者分土建侯,秦始罢侯置守令。守令经纪其境内,各有图史,以纪土地人民政事。而县志由昉焉。戊寅春,邑侯周雅山公,由德化移莅吾彭,既下车。翘奉道府二宪檄修郡志。还谒公,告事竣。因语及县志,公毅然以重修为任。秋九月,集乡先生明伦堂,商度纂辑,捐廉设局,为士民倡,俾共输助襄事。事定,延学博刘东桥先生同翘主之,并选乡先生分属其职司。徐切嘱曰:志史体也,修非易事也。徇则失之滥,忌则失之欺,潦草则失之疏,遗误则失之蔽;稽考不广,咨访不博,则失之浅陋鄙野。编者在堂,訾者在户,惟本直道而行之心以取衷焉,庶无遗憾耳。于是东桥先生与翘等祗承训示,殚心协力,综前编之旧文,蔡继起之芳躅,次第备举,公同参酌,拟订体例,规条详纪凡例中,不可干以私,亦不敢干以私也。三阅月稿甫就,而东桥先生捐馆,公复委其事于翘,固辞弗许,益惴惧有负焉。昔范蔚宗作汉史,永叔子京修唐书,学具三长,犹不独任。而一委十志于谢俨,一分注所纪于群公,古人敬重史事如此。夫时势变迁,意见歧出,一邑之广,一事万事之积,岂三人之识力所能周知,必藉闻见于乡先生。乡先生亦必各以其耳目闻见而能及者,尽所长以匡不逮,翘之不弛负担,克对天日,皆乡先生之赐也。历岁余,得书十有五卷,缮稿呈公,公学富才优,㧑谦集益,于公暇总览大要,缕晰条分,取裁至当,定为成书,甚盛举也。盖邑得志而重,志尤得人而重。翘何人斯,乃与斯役,且年耄笔荒,谬从乡先生后。观是书之成,以仰副公之盛意,而为邑中人所快也。用敢备书原委于简末,若夫全编之可无遗憾与否,则匪翘所敢知。
时
嘉庆二十四年己卯季冬之吉邑人柯翘跋
清同治癸酉重修
《彭泽县志》序
志乘之作,岂特夸博洽,饰观听,徒为征文考献已哉。无事之秋。司牧者,观天时,察地理,考民风、兴利除弊,治道存焉,有事之秋,览其舆图、审其要隘,足以定攻守策,尝有一邑而系天下之重者,此睢阳之守,所以遮蔽江淮也,彭泽为江右门户,江左襟带,小孤北峙,彭蠡周环,形势称极雄焉。其志创自前明成化二十一年,其时体律未备;宏治、万历间亦尝两修之。粤我国朝,声教四讫,文治日昌。一修于康熙二十二年,为王志;再修于乾隆二十一年,为吴志;嘉庆二十四年,邑宰周君雅山,又汇王、吴二志考据精详,粲然大备,迄今五十余年,为时未久。顾咸丰三年,发逆肆毒,屡陷邑城,沧桑变幻,迁流靡极,较之寻常数十年而不啻倍蓰也。幸蒙皇威震赫,东南底定,偃武修文,同治庚午冬,大中丞刘公重修江西省志,通檄各县编辑新志,以资会纂。是年前任赵君星楼,奉檄开局,越二载而工未竣。壬申岁,嗣任者廖君兰恬,莅事十阅月,尚未付梓。癸酉春,余适权篆斯邑,惧志之懈于垂成也,乃聘在籍周献臣刺史、许启山太史总其成,仍广延邑中多文博学之士分其任,不数月功告成,咸谓余不可无言弁简端。予维训深嵇古,博引繁搜,而求折衷于一是者,自有宿学名儒之讨论,在余曷敢以皮傅之见忝之哉!虽然,余犹有说焉。当粤逆之由鄂下窜也,九江未设防备,遂乃扬帆顺流,势如破竹,直捣金陵。又复增楼橹,厉甲兵,沂流而上,悉精锐以图江西。彭泽当江口之冲,小孤挺立江中,天设险阻,雄镇海门。贼因山成垒,为居高建瓴势;南北两岸,复修伪城以为声援。踞彭泽,以上窥楚汉,下瞰吴江者,已五年于兹矣。胡文忠运筹于前,曾文正荡平于后。咸丰七年,杨制军岳斌,李忠武续宾,奇谋胜算,一豉而克县城,两岸伪城并拔。由是,进安庆,达金陵,卒平大难。余读胡文忠、曾文正、李忠武文集,皆谓:不拔彭泽,不可以克九江,不克九江,不可以复江南。始知彭泽一隅,有关东南大局,所谓一邑而系天下之重者,其在斯乎!其在斯乎!!兹志既成,数十年之事迹,与夫官兵克复之力,乡勇团练之功,士民之捐躯,妇女之殉节;大将名臣之驻节钺,忠魂毅魄之享馨香者,皆彰彰可考矣。是役也。余虽未擘划于前。犹幸踵事于后。集费开雕,固司牧者分内事,赖有君子分曹襄赞,斟酌损益。一展卷间,不但政之得失,俗之盛衰,足为居官考镜,益信彭泽一隅,有关东南大局者非浅鲜也。矧诸君子之才、之学,可续皇朝武功纪盛一书。他日方略馆实录,一统志重修,采及斯志,诸君子文章固垂不朽,而忝守斯土者,亦何幸附名于简末也。是为序。
知州衔署彭泽县事榕城陈文庆撰
清同治癸酉重修
《彭泽县志》跋
壬申夏,予自豫归,适邑中纂修志乘,阅二年未成,绌于费也。癸酉三月,陈筱塘邑侯,奉大府檄来摄斯篆。下车伊始,即汲汲以志书为务而总纂之。欧阳明府九云,已转受府志局之聘,此时不但费难筹,人亦难得矣。予抵里后,戢影蓬庐,久不与人间事。乃蒙陈侯造访,欲畀以纂修重任。自惭荒陋,再四固辞。陈侯复谋之许太史启山,时太史服阕将北上,极意挽留弗获。已强予同办,所幸原稿,将次编成,俱臻妥协。爰广延乡董醵刊资。五月开修,七月付梓,至年终八阅月居然一律告成。噫!予何人斯,躬逢盛举,且有为之前为之后者,予得滥厕其间,藉藏鸠拙,竞何修而获此耶!是书肇始于星楼赵君,蒇事于筱塘陈君。兹述接办之由,特识数语于纸尾。
时
同治甲戌新正月上浣之吉邑人周劼谨跋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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