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离退休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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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56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离退休制度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384-385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中国建国后彭泽县的退休和退职制度。1958年开始实行退休和退职制度,规定了一定的年龄和工龄条件,以及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同时,还提到了离休干部的待遇和管理服务,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住房问题和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彭泽县 劳动 离退休制度

内容

1958年,开始实行工人退休、退职制度。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55周岁的女性职工,或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退休。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申请退休。退休后,每月发给退休金,直至去世为止。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计发;建国后参加工作、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计发;工龄满15至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0%计发;工龄满10至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60%计发。因公致残的退休人员,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酌发护理费。
  不具备退休条件,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申请退职。退职后,按本人标准工资40%发给生活费。
  截至1985年末,有退休职工1944人,退职职工366人。
  职工退休退职仍享受福利待遇。1985年末实际支付退职、退休、离休费25.72万元,医疗卫生费18.90万元。患病住院治疗,部门领导均携带礼品探望。春节期间,各单位领导均到退休退职职工家里进行慰问,解决实际困难。
  1982年开始对1949年10月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当时为供给制待遇,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办理离退休手续。至1985年末,办理离休手续的119人,其中行政机关39人,事业单位27人,企业单位53人。
  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百发给,民国34年(1945)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分别增发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工资。对解决住房困难,居住农村的一般离休干部,发给房屋修理费1500元,无房的发给建房补助费3000元,18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发给房屋修理费2000元,建房补助费4000元。1985年,为离休干部新建和分配新房25户,面积为2200平方米,调整住房的3户,面积为200多平方米;县政府拨出专款11.5万元为6位在农村落户的离休干部修建住房。县委为17名十八级以上的老干部办理享受县(处)级待遇的手续。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1984年后,建立了老干部科(1986年改为县委老干部局),配备专职人员为老干部服务。老干部集中的部门,创办了老干部活动室;还先后组织老干部旅游、观光,开展丰富多彩适合老年体力的文体活动,配备专车,为老干部提供方便,粮食局还专门组织服务队,定期上门为老干部送粮油。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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