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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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56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资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383-384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中国历史上彭泽县的工资制度变革。从清代的年俸制,到民国时期的月薪制,再到建国后的供给制、包干制和工资制,以及1956年和1985年的两次工资改革,详细记录了各个时期工资制度的调整和变化。
关键词: 彭泽县 劳动 工资

内容

工资制度清代,知县为七品官,年俸白银45两。县丞、教谕、训导为八品,年俸40两。民国时期县长分二种:一为省府委派之代理县长,月薪240元,一为经内政部铨叙的实授县长,月薪320元。主任秘书200元。秘书、科长、局长等则为80—120元。抗战末期,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公教人员,另补贴稻谷2石(120市斤为l石)。
  建国初,机关干部工资实行供给制(由国家供给伙食、服装、鞋袜、被褥、蚊帐、牙膏、牙刷、毛巾和少量津贴费等)。企事业单位(学校、银行、粮食局、保险公司等)实行薪金制。1951年供给制改成包干制,即将伙食、服装、生活用品等折成大米。规定勤杂人员每人每月大米113斤。干部根据职务、工龄和贡献分为大、中、小三灶,中灶165斤;小灶215斤包干供给。一般干部115斤。
  1952年8月,进行工资调整,增加津贴。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和工资制人员的工资标准,考虑当时物价不够稳定,不以货币直接支付工资,而以当月上旬《江西日报》登载的工分值计算,发给工资。
  工资调整 1953年l0月,对职级不相称的67名县、区级干部调整了工资,计988工资分。降级3名,计29工资分。同时,对中、小学教职员工的工资也进行调整,调整面为26%。
  1954年2月,给部分家庭缺乏劳力,人口众多,不能维持其家属最低生活的供给制人员,改为工资制,手续为本人申请,领导批准。
  1963年8月,给全民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部分干部、职工调整工资。升级面为40%,实际升级人数为1830人。
  1963年到1984年,又几次调整干部、职工资:1971年和1977年调整面为40%;1978年调整面为2%,主要是劳动模范;1979年调整面为40%;1981年以后,又分期分批地为文教、卫生、体育、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普调了一级工资。
  工资改革 主要有两次。第一次是1956年7月,对企业(包括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各行业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一次改革,从1959年4月1日起执行。增加工资者共281人,其中县级干部22人,区级干部93人,一般干部156人,勤杂10人。改革后的工资总额为132713.40元,比改革前增加了778.40元。
  第二次是1985年6月,分两阶段进行,先是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后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国营企业9664人增加工资,工改前月工资总额429386元,人均44.21元,工改后月工资总数611501元,人均63.27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增加工资3995人,(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制度;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制度)。工改前每月应发工资244461.64元,工改后每月应发工资320051.30元,月增加工资75590.26元,其中职务工资和基础工资37547.96元;教(师)龄津贴31402.30元;护(士)龄津贴6400元。工资改革时,按规定冲销粮价补贴645.29元。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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