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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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56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人事
分类号: D630.3
页数: 4
页码: 380-383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彭泽县在人员任用、人员编制和人员考核等方面的历史变革。
关键词: 彭泽县 劳动 人事

内容

人员任用 清末,知县由本省巡抚任免。知县以下的官吏由上级指派,或由知县委任、雇用。
  民国时期,知县(后称县长),按规定应在考试合格者中遴选,由省府任免,报内政部备案。县府科级人员,由县长举荐,报省有关部门审定。实际上任免权全操在县长之手。新旧县长交接时,整套人马都要换班。下级人员由县府选用。
  建国后,通过考核、培训、选拔多种渠道,取德才兼备者充实干部队伍,干部来源,解放初期以南下人员、县内历史清白的青年学生、工人、店员为主;1952年土改后,一批农民积极分子和村干部被吸收进入区乡部门工作;1955年后以大中专毕业生和解放军转业人员为主;60年代,以省、地下放干部、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涌现的积极分子为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批受迫害的干部重新工作。1982至1984年选拔150名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条件的干部担任各级领导。1985年,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164人,正股级干部103人。
  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分别通过县党员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工作需要,部分领导干部由上级党、政部门或县委、县人大直接任免。县委各部门领导、公社(乡)党委正职由县委研究报地(市)任免,副职由县委直接任免。县政府各委、办、局正职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副职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由县政府任免。公社管委会(乡政府)正副职通过公社(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县批准。
  县劳动人事局,协助县委组织部管理、考核有关部门副股级以上干部,直接管理、考核、调配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一般行政干部。
  人员编制 清末,县衙设知县1人,下置县丞、教谕、训导、钱谷、主簿、典史、巡检、驿丞等官员。
  民国初,县公署设知事1人,下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4科。民国27年(1938)适应抗日战争形势将4科合并为军事、政治2科。36年4月,县政府设有县长1人,直属科室人员的情况是:统计室2人,民政、财政、教育、社会科及会计、户政、合作室均3人,建设科4人,军事科5人,粮政科14人,秘书室15人,总计61人。
  建国后,根据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改进行政机构,调整人员编制。1954年底,全县行政机关编制员额为319人,实有员额325人。1956年,精兵简政,编制调整为294人。1957年又调整为258人。尔后,部门分工越来越细,编制扩大,人员增加。
  1961年1月,县编制委员会对机构设置、编制员额又重新进行核定。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工人由原编员额2193人,定为1776人,减少417人。1963年核定本县行政编制为422人,其中县直机关228人,城镇10人,农村人民公社184人。
  “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中,党政不分,机构性质不清,职责任务不明。
  1981年,编制工作由人事局负责。同年,江西省人民政府核定本县行政编制为713人,其中县直机关366人,城关镇18人,农村人民公社329人。全县实有人员808人,超编95人。
  1984年5月,县编制委员会恢复后,本着机构设置宜简不宜繁,重叠的一律撤销,业务相近的坚决合并,能合署办公的就合署办公的精神,对机构又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后,县委设工作部门6个,政府设工作部门29个。同时,将原机械局改为农机化管理站,供电局改供电公司,供销社改为经济实体的供销合作联社。撤销了财贸办公室、工业局(归口经济委员会)、对外事务办公室(归口政府办公室)、多种经营办公室和区划办公室(归口农村工作部)、体育运动委员会(归口教育局),机关人员相应缩减,比1982年实有601人精简20%,行政编制定为482人。
  1985年,本县行政编制为487人,年末统计,全县党政群机关人数为568人,超编81人,非在职人员49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定编209人,实有人数为181人,非在职人员7人;乡镇实有人数344人,非在职人员24人;各事业单位定编1690人。详情见下表:
  人员考核 清末、民国时期,无专门考核工作人员之机构。用人为雇佣关系,留任、辞退与否,由主管人员操纵。
  建国后,干部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政府人事局负责,建国初期,对干部进行鉴定,采取自我鉴定、群众评定相结合的办法,最后由组织部门根据其表现签署意见,存入本人档案。
  考核干部,50年代采取“五结合”,即结合党的中心工作和政治任务,结合劳动锻炼和基层工作锻炼,结合审干和查阅历史档案,结合平时表现和群众反映,结合各种会议和个别谈心。60年代则重点考核干部和政治思想表现、政策观念、干群关系、劳动态度、工作能力等。“文化大革命”期间,组织机构瘫痪,考核随之停顿。1978年以后,注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发现有连续两次被市以上评为先进工作者,有发明创造贡献显著者;维护集体利益而不惜牺牲个人利益及对敌斗争成绩显著者,对为保护、防止、挽救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节约国家资财成绩突出者以及同官僚主义作斗争的有功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按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发奖品或奖金等六种奖励。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欺骗组织,丧失立场,包庇坏人,贪污资窃,腐化堕落,浪费国家资财,损坏公共财物,泄露国家机密,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违犯党纪国法者,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以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八种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审理。
  1978年以后,健全干部奖惩制度,每年年终或年初各系统召开先进人物表彰大会,成绩特别优秀者除本系统表彰外,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奖励。对犯错误的干部,除批评教育外,分别给予了纪律处分。至1984年,受处分的干部139人,其中警告、严重警告的35人,撤职16人,其他处分计88人。
  下放干部 1957年精简机构,抽调干部加强劳动战线,向山区进军。县首批下放干部49人,其中,到区工作的33人,到乡工作的16人。下放乡级干部81人到农业生产第一线锻炼。被下放干部发1至3个月的退职金,计发人民币5263.16元,平均每人64.98元。
  1968年,响应毛泽东主席“广大干部下放劳动”的号召,下放干部469人,分别安排在全县18个公社(场)内工作和劳动。1970年后,部分回原单位工作;部分发给安家费就地退休,部分继续在基层担任领导工作。
  建国后,还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下基层参加整社、社教和学大寨等运动锻炼一年左右。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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