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 人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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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56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劳动 人事
分类号: D630.3
页数: 10
页码: 376-385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彭泽县在建国后的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发展和变革。首先介绍了就业安排方面,政府设立了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逐步安置无业、失业人员。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就业门路扩大,城镇设立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逐步安置无业、失业人员。然后介绍了劳动管理方面,工人行使民主权利,直接参与劳动管理,有章可循。各行各业均以教育为主,辅以各项规章制度,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最后介绍了劳动保护与福利方面,人民政府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明文责令各生产单位加强劳动保护,并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同时,政府也关注职工福利,如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等。
关键词: 彭泽县 劳动 人事

内容

第一节 劳动
  就业安排 建国前,本县无业或失业者均自谋职业,政府不予过问。农村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和家庭副业,少数从事铁、木、砖、篾、缝纫等手工业,县城和乡村集镇居民多以经营商业为主。豪富子弟多从政为官,贫苦子弟多以车夫、轿夫、挑夫、吹鼓手、卖柴、捕鱼、打长短为业。城乡均有教师、行医的读书人和算命、卜卦的江湖客。县城还有做大箩(帮货船上下货物)、小箩(帮人家办理婚丧喜庆)。民国37年(1948),县城和主要集镇的手工业者近500户,千余人;从事商业的284户,1500余人。
  建国后,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在土地改革中分得土地,耕者有其田,获得生产劳动条件。城乡工商业发展迅猛,就业门路扩大,城镇设立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逐步安置无业、失业人员。1953年,在米厂、电厂、轧花厂及基层供销社就业者350人。1954年,县劳动科和城关镇将城内小工及闲散劳力300余人组成互助组,安排部分下乡参加农业生产,余者临时担负机关短缺工作。1955年,在公私合营、合作商店、经销店等工商业中,安排从业人员167名。至1957年,全县各部门职工由1949年的441人增加到2687人。
  1958年9月,县劳动局成立,主管全民所有制和县属大集体单位的招工,当年招收工人1053名。1959年又招收2152名。1960至1962年国家处于困难时期,对职工进行精简。
  1963年后,国民经济逐渐好转,精简人员部分复工复职,至1965年,各部门职工5875人。是年,县人委在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知识青年中,吸收50名为国家正式职工。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就业渠道被堵塞。只有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少量新工人,1968年始,下放大批知识青年和待业人员。是年4月,县革委安置50名复员退伍军人到县属单位工作。9月,建筑部门又在下放知青中招收90名学徒工。
  1971至1972年,九江市和县有关企业,招收全民制工人280名。县属大集体单位也招工136名。
  1973年始,对在城镇工作的,身边无子女或独生子女的家庭,留1名在城镇安排工作。至1976年,226名留城青年招工。是年,县有关企业还从农村招收182名新工人,从事机械制造和农舍维修工作。
  1975年始,在退休、退职、死亡职工的子女中,招收1名符合条件的补充自然减员。
  1978年以来,鼓励和支持待业人员组织起来自谋职业,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同时县劳动部门安排一批待业人员。至1981年,全县国营、集体部门招工1200人。
  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全县发展集体经济,从服务、加工、种植、运输、建筑等5个方面组织劳动就业。至1985年,组建劳动服务公司13个,知青网点83个,安置待业人员1098人。其中,县林业局知青服务部受省人民政府表彰。
  县劳动管理部门宣传、引导待业人员,从油漆、理发、加工、经商等行业去自谋职业。至1985年,全县领取个人营业执照的待业青年239人。龙城镇待业青年余秀萍,高中毕业后个体经商,遵纪守法,多次受到省、市、县人民政府的表彰,被选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委员,县个体劳协常委。
  劳动管理 建国前,政府无劳动管理机构。各行业主制订店规厂约,用以约束徒工和雇用职员,稍有触犯,轻者打骂,重则扣减工资或解雇。徒工和雇用职员的正当权利被剥夺。
  建国后,工人行使民主权利,直接参与劳动管理,有章可循。各行各业均以教育为主,辅以各项规章制度,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创造发明或贡献突出者,表扬、奖励、记功、晋级、授予先进工作者(或生产者)或劳动模范称号。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违犯国家政策、法令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工人,在规定的范围内调配,保证生产正常进行。50年代调进调出由劳动部门综合考虑,统筹安排,“文化大革命”期间,管理混乱,一度失控。1976年以后,对重工种调轻工种,农村调入县城,集体调往全民单位的从严控制。企业性质相同的单位职工调动,则尊重双方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考虑需要,适当照顾,仍由县劳动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外省外县调进,无特殊需要和困难,控制较严。
  劳动保护与福利 建国前,政府不为工人着想,若遇疾病伤亡,业主概不过问,老病衰残之后,即被业主解雇。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明文责令各生产单位,加强劳动保护。1954年,县工会成立劳动保护委员会,各基层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组织。1964年,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工会、劳动局具体负责抓好全县安会生产。基层生产单位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各部门制订以岗位责任为中心的安全操作、交接班、设备维修保养、防火、事故报告等安全生产制度。新工人上岗前先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1980年后,每年5月开展全县性“安全生产月”活动。县劳保组织的工作人员,坚持年巡查各生产单位一至二次,发现问题,当即研究解决,不留隐患。每年,县劳动人事局还抽出专人对县内锅炉和压力容器进行出厂审验和定期检查,逐台登记、检验、建卡。逐人建立司炉工、水暖安装工、水质处理人员档案,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领取合格证书后,始能上岗。
  本县职工享有医疗卫生待遇,年老体弱者,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病故或因公死亡者,给予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
  1971年11月1日起,发给职工每人每月副食品差价5元;自1983年1月1日起,发给职工每人每月洗理费2元;对于生活困难的职工,定期或不定期地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暑期发给降温费。
  对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人员,实行保健食品制度,后改为按月发给营养费和鞋、袜、工作服、工作帽、手套、口罩、肥皂等劳保用品。1963年始,对企业单位实行劳动保险,提取劳动保险福利资金(含劳动保险金、医疗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
  奖励金等)。
  集体福利也日渐改善。先后建有宿舍、食堂、浴室、理发室、托儿所、文化娱乐场所等。1978年以来,共修建职工住宅51.15万平方米,共建文化娱乐场所80多处。厂矿企业办托儿所15个,幼儿园9所。1981和1985二个年份全民单位职工劳保福利费 用构成情况比较见下表:
  职工精简 1957年始,为压缩城镇人口,支援农业生产,职工精简随之开始。当年,行政企事业单位精简职工68名,占原有编制574名的11.85%;财贸系统精简职工206名,占原有编制975名的21.17%。
  1960年,继续精简职工624名,占原有职工总数3710名的16.8%,其中回农业第一线的468名,转集体所有制单位的52名,回外地和作其他处理的104名。
  1963年,又精简职工199人(含干部82人),其中参加农业生产或其他行业劳动的181人,转集体单位工作的6人,退职退休的12人。
  知青安置 1964年,压缩城镇人口,减轻城镇就业负担,动员县城40名知识青年(简称知青)和接受九江市下放的100名知青安排到上十岭垦殖场、太泊湖和马当公社的农场插场落户。1967年又接受上海100名知青,分别安排到乐观、黄岭、马当、黄花、和团、杨梓、东升、浩山、定山等公社及上十岭垦殖场插队落户。
  毛泽东主席发表“五·七”指示(1967年5月7日指示)以后,知识青年下放工作趋于高潮。1968年,县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设“五·七”大军办公室,下放知青实行军事建制,县为营,公社为连,大队为排,生产队为班,当年接受安置4000人。至1972年止,顶编、招工回城部分,继续在农村插队落户的仍有1468名。,编18连,80排,181班(大班17人,小班5人),分布在18个公社(场)、80个生产大队、156个生产小队。
  1968至1972的5年中,全县共拨出知青经费716975元,其中,安置费356170元;房屋修建费173500元;困难补助费161880元。1973年又将军事建制的知青组织,改为插队劳动,建立知青点和集体所有制的青年队、农场等。全县知青分别插入19个公社(场)、37个场、9个茶场、3个园艺场、1个畜牧场和3个农科所。
  1974年,知青上山下乡,改为厂社挂钩,归口定点安排(即知识青年归口下,带队干部归口派,管理教育归口抓,支援农业归口帮)。来本县泉山、定山、太平、芙蓉、棉船、马当、湖西、瀼溪、天红等公社定点挂钩的有九江市人武部、公安局、法院、交通局、消防队以及九江磷肥厂、化肥厂、国棉一、四厂、港务局、搬运公司、江西农建师等单位。
  1976年以后,已下放的知青陆续返回城镇,本县下放的知识青年,大都由劳动部门作安置。外地知青均先后返回原地,少数在农村已婚配不能返回城市的,本县也妥善安置。
  第二节 人事
  人员任用 清末,知县由本省巡抚任免。知县以下的官吏由上级指派,或由知县委任、雇用。
  民国时期,知县(后称县长),按规定应在考试合格者中遴选,由省府任免,报内政部备案。县府科级人员,由县长举荐,报省有关部门审定。实际上任免权全操在县长之手。新旧县长交接时,整套人马都要换班。下级人员由县府选用。
  建国后,通过考核、培训、选拔多种渠道,取德才兼备者充实干部队伍,干部来源,解放初期以南下人员、县内历史清白的青年学生、工人、店员为主;1952年土改后,一批农民积极分子和村干部被吸收进入区乡部门工作;1955年后以大中专毕业生和解放军转业人员为主;60年代,以省、地下放干部、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涌现的积极分子为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批受迫害的干部重新工作。1982至1984年选拔150名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条件的干部担任各级领导。1985年,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164人,正股级干部103人。
  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分别通过县党员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工作需要,部分领导干部由上级党、政部门或县委、县人大直接任免。县委各部门领导、公社(乡)党委正职由县委研究报地(市)任免,副职由县委直接任免。县政府各委、办、局正职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副职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由县政府任免。公社管委会(乡政府)正副职通过公社(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县批准。
  县劳动人事局,协助县委组织部管理、考核有关部门副股级以上干部,直接管理、考核、调配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一般行政干部。
  人员编制 清末,县衙设知县1人,下置县丞、教谕、训导、钱谷、主簿、典史、巡检、驿丞等官员。
  民国初,县公署设知事1人,下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4科。民国27年(1938)适应抗日战争形势将4科合并为军事、政治2科。36年4月,县政府设有县长1人,直属科室人员的情况是:统计室2人,民政、财政、教育、社会科及会计、户政、合作室均3人,建设科4人,军事科5人,粮政科14人,秘书室15人,总计61人。
  建国后,根据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改进行政机构,调整人员编制。1954年底,全县行政机关编制员额为319人,实有员额325人。1956年,精兵简政,编制调整为294人。1957年又调整为258人。尔后,部门分工越来越细,编制扩大,人员增加。
  1961年1月,县编制委员会对机构设置、编制员额又重新进行核定。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工人由原编员额2193人,定为1776人,减少417人。1963年核定本县行政编制为422人,其中县直机关228人,城镇10人,农村人民公社184人。
  “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中,党政不分,机构性质不清,职责任务不明。
  1981年,编制工作由人事局负责。同年,江西省人民政府核定本县行政编制为713人,其中县直机关366人,城关镇18人,农村人民公社329人。全县实有人员808人,超编95人。
  1984年5月,县编制委员会恢复后,本着机构设置宜简不宜繁,重叠的一律撤销,业务相近的坚决合并,能合署办公的就合署办公的精神,对机构又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后,县委设工作部门6个,政府设工作部门29个。同时,将原机械局改为农机化管理站,供电局改供电公司,供销社改为经济实体的供销合作联社。撤销了财贸办公室、工业局(归口经济委员会)、对外事务办公室(归口政府办公室)、多种经营办公室和区划办公室(归口农村工作部)、体育运动委员会(归口教育局),机关人员相应缩减,比1982年实有601人精简20%,行政编制定为482人。
  1985年,本县行政编制为487人,年末统计,全县党政群机关人数为568人,超编81人,非在职人员49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定编209人,实有人数为181人,非在职人员7人;乡镇实有人数344人,非在职人员24人;各事业单位定编1690人。详情见下表:
  人员考核 清末、民国时期,无专门考核工作人员之机构。用人为雇佣关系,留任、辞退与否,由主管人员操纵。
  建国后,干部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政府人事局负责,建国初期,对干部进行鉴定,采取自我鉴定、群众评定相结合的办法,最后由组织部门根据其表现签署意见,存入本人档案。
  考核干部,50年代采取“五结合”,即结合党的中心工作和政治任务,结合劳动锻炼和基层工作锻炼,结合审干和查阅历史档案,结合平时表现和群众反映,结合各种会议和个别谈心。60年代则重点考核干部和政治思想表现、政策观念、干群关系、劳动态度、工作能力等。“文化大革命”期间,组织机构瘫痪,考核随之停顿。1978年以后,注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发现有连续两次被市以上评为先进工作者,有发明创造贡献显著者;维护集体利益而不惜牺牲个人利益及对敌斗争成绩显著者,对为保护、防止、挽救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节约国家资财成绩突出者以及同官僚主义作斗争的有功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按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发奖品或奖金等六种奖励。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欺骗组织,丧失立场,包庇坏人,贪污资窃,腐化堕落,浪费国家资财,损坏公共财物,泄露国家机密,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违犯党纪国法者,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以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八种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审理。
  1978年以后,健全干部奖惩制度,每年年终或年初各系统召开先进人物表彰大会,成绩特别优秀者除本系统表彰外,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奖励。对犯错误的干部,除批评教育外,分别给予了纪律处分。至1984年,受处分的干部139人,其中警告、严重警告的35人,撤职16人,其他处分计88人。
  下放干部 1957年精简机构,抽调干部加强劳动战线,向山区进军。县首批下放干部49人,其中,到区工作的33人,到乡工作的16人。下放乡级干部81人到农业生产第一线锻炼。被下放干部发1至3个月的退职金,计发人民币5263.16元,平均每人64.98元。
  1968年,响应毛泽东主席“广大干部下放劳动”的号召,下放干部469人,分别安排在全县18个公社(场)内工作和劳动。1970年后,部分回原单位工作;部分发给安家费就地退休,部分继续在基层担任领导工作。
  建国后,还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下基层参加整社、社教和学大寨等运动锻炼一年左右。
  第三节 工资
  工资制度清代,知县为七品官,年俸白银45两。县丞、教谕、训导为八品,年俸40两。民国时期县长分二种:一为省府委派之代理县长,月薪240元,一为经内政部铨叙的实授县长,月薪320元。主任秘书200元。秘书、科长、局长等则为80—120元。抗战末期,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公教人员,另补贴稻谷2石(120市斤为l石)。
  建国初,机关干部工资实行供给制(由国家供给伙食、服装、鞋袜、被褥、蚊帐、牙膏、牙刷、毛巾和少量津贴费等)。企事业单位(学校、银行、粮食局、保险公司等)实行薪金制。1951年供给制改成包干制,即将伙食、服装、生活用品等折成大米。规定勤杂人员每人每月大米113斤。干部根据职务、工龄和贡献分为大、中、小三灶,中灶165斤;小灶215斤包干供给。一般干部115斤。
  1952年8月,进行工资调整,增加津贴。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和工资制人员的工资标准,考虑当时物价不够稳定,不以货币直接支付工资,而以当月上旬《江西日报》登载的工分值计算,发给工资。
  工资调整 1953年l0月,对职级不相称的67名县、区级干部调整了工资,计988工资分。降级3名,计29工资分。同时,对中、小学教职员工的工资也进行调整,调整面为26%。
  1954年2月,给部分家庭缺乏劳力,人口众多,不能维持其家属最低生活的供给制人员,改为工资制,手续为本人申请,领导批准。
  1963年8月,给全民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部分干部、职工调整工资。升级面为40%,实际升级人数为1830人。
  1963年到1984年,又几次调整干部、职工资:1971年和1977年调整面为40%;1978年调整面为2%,主要是劳动模范;1979年调整面为40%;1981年以后,又分期分批地为文教、卫生、体育、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普调了一级工资。
  工资改革 主要有两次。第一次是1956年7月,对企业(包括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各行业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一次改革,从1959年4月1日起执行。增加工资者共281人,其中县级干部22人,区级干部93人,一般干部156人,勤杂10人。改革后的工资总额为132713.40元,比改革前增加了778.40元。
  第二次是1985年6月,分两阶段进行,先是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后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国营企业9664人增加工资,工改前月工资总额429386元,人均44.21元,工改后月工资总数611501元,人均63.27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增加工资3995人,(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制度;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制度)。工改前每月应发工资244461.64元,工改后每月应发工资320051.30元,月增加工资75590.26元,其中职务工资和基础工资37547.96元;教(师)龄津贴31402.30元;护(士)龄津贴6400元。工资改革时,按规定冲销粮价补贴645.29元。详情见下表:
  第四节 离退休制度
  1958年,开始实行工人退休、退职制度。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55周岁的女性职工,或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退休。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申请退休。退休后,每月发给退休金,直至去世为止。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计发;建国后参加工作、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计发;工龄满15至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0%计发;工龄满10至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60%计发。因公致残的退休人员,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酌发护理费。
  不具备退休条件,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申请退职。退职后,按本人标准工资40%发给生活费。
  截至1985年末,有退休职工1944人,退职职工366人。
  职工退休退职仍享受福利待遇。1985年末实际支付退职、退休、离休费25.72万元,医疗卫生费18.90万元。患病住院治疗,部门领导均携带礼品探望。春节期间,各单位领导均到退休退职职工家里进行慰问,解决实际困难。
  1982年开始对1949年10月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当时为供给制待遇,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办理离退休手续。至1985年末,办理离休手续的119人,其中行政机关39人,事业单位27人,企业单位53人。
  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百发给,民国34年(1945)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分别增发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工资。对解决住房困难,居住农村的一般离休干部,发给房屋修理费1500元,无房的发给建房补助费3000元,18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发给房屋修理费2000元,建房补助费4000元。1985年,为离休干部新建和分配新房25户,面积为2200平方米,调整住房的3户,面积为200多平方米;县政府拨出专款11.5万元为6位在农村落户的离休干部修建住房。县委为17名十八级以上的老干部办理享受县(处)级待遇的手续。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1984年后,建立了老干部科(1986年改为县委老干部局),配备专职人员为老干部服务。老干部集中的部门,创办了老干部活动室;还先后组织老干部旅游、观光,开展丰富多彩适合老年体力的文体活动,配备专车,为老干部提供方便,粮食局还专门组织服务队,定期上门为老干部送粮油。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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