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婚丧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562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婚丧改革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375-376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彭泽县在婚姻登记和殡葬改革方面的历史和发展。婚姻登记方面,自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男女婚姻实行登记制度,改变了传统习俗对婚姻的束缚。殡葬改革方面,主要是废除棺殡土葬,推行火葬,以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县民政局在1978年建立了火葬场,并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干部职工支持殡葬改革。自此,许多干部职工和家属去世后都举行了火葬。
关键词: 彭泽县 民政 婚丧改革

内容

婚姻登记 本县传统习俗,青年男女婚姻,多凭父母之命,媒约之言以定终身,双方互换“三代书”作为婚姻凭证。“指腹为婚”、“望门守寡”酿成人间悲剧不少,抱童养媳,望郎媳之风,农村颇为盛行。民国期间,虽允许自由恋爱,但由于传统习俗根深蒂固,仍未能彻底改变旧式婚姻制度,更无婚姻登记的法律保障。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男女婚姻实行登记。50年代初、中期由乡政府办理手续,人民公社成立后,由公社办理。自1950年起至1955年止,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自由结婚的青年男女共25342对,解放童养媳34人,解除不合理的婚约96纸,经法院处理调解和判处婚姻纠纷案1842起。1978至1985年,婚姻登记,按照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和晚婚晚育的要求,进行宣传教育与办理。据统计,登记合法婚龄结婚男女共10419对,办理离婚登记的66对。详情见下表:
  殡葬改革 本县民间殡葬习俗,均系棺殓土葬,少数佛家僧尼施行火葬。殡葬改革,主要是废除棺殡土葬,推行火葬,破除封建迷信葬礼,以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实行移风易俗的一种措施。
  1977年,县民政局在距县城3华里的东南隅山坳处(即闵家桥至枫门王之间),占地700平方米,建火葬场一座,1978年竣工。场内有火化间,悼念和整容室等。配有火化煤炉和火化油炉各1台,130型接尸汽车1辆,陈尸床2张。配有场长、会计、汽车司机各1人,火葬工4人。火化一具尸体,只收费15元,经济困难者,免费。
  火葬场建立后,县人民政府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国家干部带头移风易俗,支持殡葬改革。县民政局原局长、火葬场创办人隋金江,生前遗嘱遗体火葬,1981年病逝,家属按国家规定举行新式葬礼。随后,干部、职工及部分家属去世均举行火葬,在群众中带了个好头。
  1978至1985年,举行火葬的共308人,其中干部和职工261人,城镇居民5人,乡村农民22人,其他20人。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阅读

相关地名

彭泽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