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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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56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社会福利
分类号: D632.1
页数: 2
页码: 374-375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清朝和建国后彭泽县在社会福利方面的发展和变化。在清朝时期,设立了“养济院”和“育婴堂”,以收养贫困孤独老人和被遗弃的孤儿。在建国后,彭泽县实行了“五保制度”,对农村无依靠、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进行集体供养,并对孤寡老人进行照料。此外,还建立了敬老院、福利厂等福利机构,为孤寡老人、残疾人员等提供生活保障和就业机会。这些措施有效地改善了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促进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 彭泽县 民政 社会福利

内容

据同治版县志记载,清雍正年间块内设立过“养济院”,收养社会上的贫困孤独老人,每日给口粮银一分。咸丰、同治年间曾设立过“育婴堂”,收养社会上被遗弃的孤儿。仅限于县城一处,并未惠及四乡。
  农村“五保” 1954年农业合作化始,对农村无儿无女、无依靠,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由社队集体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制度,国家给予适当救济,年人均五保金41元。1980年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对”“五保户”采取群众合议供给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五保户”的土地由群众代耕,毎年供给其基本口粮。购买食油及生活日用品的费用,由村按季度供给。衣、被等必需品,由氏政部门分年度解决。年未,全县有“五保户”831户,854人,其中孤寡老人740名,病残85名,孤儿29人。全年由集体供给粮油折合”
  人民币6.7万元,国家补助0.6万元,有些孤寡老人还有人常年照料生活。
  敬老院民政局经统一筹划,在县城烈上纪念塔旁,建起第一所城镇福利院,收养城镇鳏、寡、孤独老人。配有专职管理人员,料理日常生活,供给生活费用及日用品。还组织有一定劳动能力人,种瓜菜、饲养鸡鸭或其它农副产品的生产,收入用于改善老人生活。1981年城镇福利院接纳供养19人(孤募老人15名,孤儿4人),供养标准为月人均9元,另发三节(端年、中秋、春节)补助费人均3元,并根据需要配给每人所需衣、被、蚊帐等生活用品1985年初,该院迁至城郊卧龙地,新建院房两栋500平方米。
  1958年,在民政部门的资助下,浩山公社创办海形敬老院一所(成立海形公社后,该院由海形公社接管),建房两〓。配有院长、炊事员,接纳供养苏区孤寡烈属和无依靠老人13人,其中孤寡烈属9人。县民政局年人均拨给定量金额120元,1980年增至180元,生活用品按需配给。同年,老院,三处共收养孤寡老人36名,其经费来源以集体为主,国家补助为辅。
  据1985年统计,每年由集体提供给敬老院的粮油及其它生活用品,按值折合人民币128100元,国家补助款为3400元。
  福利厂 1974年,县民政局在城关镇(今龙城镇)筹办福利厂1所,安排有劳动能力的城镇残疾闲散人员就业。福利厂根据就业人员残废程度及各自特长,分别组织经营饮食、旅社、机面、胶补、缝纫、烧字印字、机电器具修配等7个行业。1980年,安排残疾和其它闲散人员22名,其中聋哑4人,体残8人,老弱5人,优抚对象2人,社会救济对象3人。该厂设正副厂长、会计、出纳等管理人员。纯收入的30%(含积累与税收)提成交厂,70%分配作工资,月人均工资30至55元左右。1980年上缴国家税收1700余元。该厂从创办至今,逐年发展,已在县城老街及县城东郊分别兴建“福利旅社”和东湖饭店,楼房两栋,占地300多平方米。
  至1985年,福利事业已在农村发展。芙蓉农场及浩山乡乔亭村、棉船乡朝阳村、芙蓉乡太字村、太平关乡先后办起福利厂,安排体弱残疾,无依靠人员280名。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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